与艺术评判原则具有跨越时空的抽象性相比,艺术评判标准总是具体的。除去我们通常所见的各种作为艺术活动特定场合临时设定、作为社会活动必然(也必须)附加的标准,从根本上看,艺术评判标准的具体性根源于艺术活动本身的地域性或民族性、历史性或时代性、社会性或阶层性,它必然是地域的、历史的、社会的、当下的。
首先,艺术评判标准必然带有地域性或民族性,或者说,特定地域或特定民族有其特定的艺术评判标准。审美趣尚的地域性、艺术传统的民族性、艺术经典与艺术权威的地域性,概言之,艺术场、艺术制度的地域性或民族性,决定了在其中形成、确立的艺术评判标准的地域性或民族性;在不同民族或不同地域之间,相同的或相类的门类艺术评判标准只能相互借鉴,无法相互取代。否则,以西方人的传统艺术评判标准来衡量中国传统艺术,或以中国传统艺术评判标准来衡量西方传统艺术,便会出现西方人指责中国画家不懂色彩、光线,中国人鄙视西方画家不知笔法、气韵那样的在今人看来可笑的艺术评判。
第二,艺术评判标准必然带有历史性或时代性,或者说,不同的历史阶段或时代有其不同的艺术评判标准。人类社会不仅有空间上的分布,同时也有历史或时代的变迁。时代在变,社会政治、经济、宗教、科技、教育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学术思想在变,艺术存在方式、活动方式在变,艺术评判标准必然要受到时代思潮的深刻影响并发生自觉或不自觉的改变;在不同历史阶段或不同时代的不同学术背景之间,相同的或相类的门类艺术评判标准也只能相互借鉴,无法相互取代。例如,我们不应以19世纪中后期法国印象主义的艺术评判标准来衡量18世纪的学院主义艺术(反之亦然),更无法以20世纪以来西方现代主义的艺术标准来衡量传统的模仿艺术(反之亦然)。
第三,更具体地说,艺术评判标准必然带有社会群体性或阶层性,或者说,不同的社会群体或不同的阶层有其不同的艺术评判标准。在特定地域或特定民族的特定历史时期,艺术家与艺术受众总是分为不同的社会群体而处于不同的社会阶层;不同的社会群体或不同的社会阶层因其各自教育背景与知识背景的趋同性、审美趣尚的趋同性,形成了社会各阶层艺术评判标准之间的差异性。例如,北宋时期宫廷的“院体画”评判标准与平民出身士大夫的“士夫画”评判标准的差异;19世纪法国属于上流社会的学院主义绘画(包括新古典主义、唯美主义)评判标准与属于无产阶级的批判现实主义绘画评判标准之间的差异,与属于自由职业画家的印象主义绘画评判标准之间的差异,等等,这些艺术评判标准的差异曾引发了彼此间的严厉批评。
第四,上述地域(民族)性、历史(时代)性、阶层(社会群体)性三大方面,又复合为艺术评判标准的社会文化形态性,即在不同的社会文化形态中艺术评判标准各不相同。例如,自古至今,中国先后呈现出种种社会文化形态:贵族文化形态、士族文化形态、平民文化形态、公民文化形态,各种社会文化形态中有着各自占据主导地位的艺术评判标准。西方也是如此,先后呈现为“贵族—民主—寡头—僭主”文化形态、“共和—独裁”文化形态、“教权—王权—第三等级”文化形态、“资产阶级—无产阶级”文化形态、“现代—后现代”文化形态,各种社会文化形态中占据主导地位的艺术评判标准也不相同。在后一种社会文化形态中,总是或隐或显、或完整或残留地并存着、杂糅着此前社会文化形态的深刻影响,因而,愈是靠近今天的社会文化形态,其艺术评判标准便愈是复杂。时至今日,无论中国还是西方,艺术评判标准均已呈现为多元化状态。在本书的第二章《艺术家》中,我们已经讨论过艺术家的种种规定性。事实上,艺术评判标准的社会文化形态性与艺术家的综合规定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有怎样的艺术评判标准的社会文化形态性,就会有怎样的艺术家综合规定性,它们在本质上是一体两面的。(www.xing528.com)
由此,我们看到了艺术评判标准的不确定性与相对稳定性。
所谓艺术评判标准的不确定性,是指由其具体性所决定了的艺术评判标准的可变性。地域的划分在变,地域间的交往在变,随着交通、通讯的发展,人们关于地域的心理概念在变,民族在扩缩、居移、交融,因而艺术评判标准的地域性或民族性也在不断变化;历史在发展,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社会形态在变,社会观念、学术思想、时代趣尚在变,因而艺术评判标准的历史性或时代性也在不断变化;社会阶层的划分方式在变,人们交往的方式在变,社会各群体的升降、合分、重组,因而艺术评判标准的社会群体性或阶层性也在不断变化。更为具体地说,各门类艺术自身的发展演变,具体艺术门类的兴衰、涨落及其所面临问题的侧重,各种艺术风格、流派的形成与变化,也要求着艺术评判标准必须适时做出调整,不断分化、细化。
而所谓艺术评判标准的相对稳定性,则主要包含三层意义:第一,在同一社会文化形态中,同一艺术门类的评判标准在各自阶层中保持稳定状态。第二,在不同社会文化形态中,同一艺术门类的艺术评判标准保持不同程度的历史继承关系,即前一种社会文化形态中的艺术评判标准总是作为技术或观念上的基本要求体现于此后社会文化形态的艺术评判标准中,或者说,新的社会文化形态的艺术评判标准总是以此前社会文化形态的艺术评判标准为基础性标准,而在其上凸显具有自身特性的艺术评判标准。第三,从艺术一般要求或总体标准看,无论是在哪一种社会文化形态中,艺术评判标准总是保持着相对稳定的框架结构;事实上,不同的艺术评判标准,不过是这一框架结构中构成元素的调整与置换,以及框架结构本身轻重比例的变化与再平衡。
没有标准的相对稳定性,艺术评判将无法进行,艺术家的艺术创造将变成杂乱无序、各自为政的自然行为;同样,没有标准的不确定性,艺术评判便成了僵死的教条主义,艺术家的艺术创造将永远停滞不前。因此,艺术评判主体必须遵循现行的艺术评判标准,但同时必须辨明评判标准的适用范围;尤其是对于那些超出现行艺术评判标准的创新之作应持审慎的态度,必须着眼于促进艺术的健康、持久的发展与保护艺术家的首创精神,具体分析其中继承与创新关系的处理、基础技能与个人创变融合的程度,充分考虑艺术评判标准的可变性,作出灵活的评判。而从艺术家的角度来看,个体的艺术创造活动不可不考虑现行的艺术评判标准,否则,一意孤行缺少实现其社会化的现实性;但也不可因完全依照艺术评判标准而丧失创造力的自由发挥,沦为毫无生气的机械制作。因此,对于艺术家而言,较为稳妥的策略是在首先满足现行艺术评判标准、获得专家—市场评判认可的基础上,进而展开艺术创造的探索,并以谈艺、论艺、评艺的形式阐释自己的创造,为社会层面艺术评判标准的具体运用提供参考——这是古今中外成功艺术家的基本经验。尤其是在艺术创造多元化、艺术评判标准细分化的今天,艺术家必须对自己的精神创造活动作出合乎逻辑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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