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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评判中的三项具体原则

时间:2023-08-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其《视觉艺术作品之评判》一书第五章中,费德勒曾以极端的态度与尖刻的言辞批评了当时以专家权威自居的艺术批评家对艺术创造的肆意评判,认为他们不但自己并不具有艺术创造的才能,也不愿意努力去研究和理解艺术家的内心世界,而仅仅是从一些僵化的理论原则出发套解艺术创造,因此提出:“评判艺术作品,必须严格避免建立任何定律并以此作为衡量艺术现象的前提。”

艺术评判中的三项具体原则

在明确了艺术评判的根本原则之后,我们可以进而讨论艺术评判实践的具体原则,即艺术评判根本原则在艺术评判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和落实。

首先,艺术评判以艺术为中心,着眼于艺术持久健康的发展。如前所说,艺术评判尽管与其他社会活动评判有相似之处,但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不应该将它们混为一谈,更不能以非艺术的其他种种标准直接用来作为评判艺术的主要标准,甚至取代艺术评判标准。在西方艺术史中,中世纪宗教标准评判艺术,造成了古希腊古罗马艺术成就被长期掩埋;在中国艺术史中,“文革”期间几乎以政治标准作为评判艺术的唯一标准,造成了这一时期中国艺术的简单化、程式化、趋同化;在艺术市场形成之际,出现了以经济标准来评判艺术的倾向,造成一时间假冒伪劣之作泛滥、包装炒作之风盛行的局面,如此等等,都是艺术评判偏离艺术、损害艺术持久健康发展的例证。即使是与艺术研究相关的种种艺术哲学、艺术社会学学术,如果直接用于艺术作品的评判,仍然会造成对艺术本身的偏离,诚如费德勒所指出的,哲学性的艺术理解并非真实的艺术理解,“即使哲学所洞察到的艺术与世界的关系和概念增添了我们对艺术的正确认识,这也只能促进哲学知识的进展,而不是艺术知识的进展”。他甚至认为,诸如艺术史、艺术文化学、艺术社会学之类的研究,“无论它们多么严肃或视野广阔,只能基于某种科学兴趣,而不是艺术兴趣……一幅画的很多值得了解的方面与其艺术价值毫无关系”[24]。费德勒指出:“在艺术作品的艺术价值的评判中,我们可以发现各种偏见,有道德偏见、历史偏见、哲学偏见等等。而美学的视角也同样是一种偏见。”[25]

作为社会活动或社会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艺术与政治、宗教、学术、伦理、经济有着密切的关联,这是不容否认、必须正视的。艺术家总是在自觉不自觉地受着特定的学术思潮的影响,总是在主动或被动地为当时的政治、宗教服务,总是要受到或显或隐、直接间接的经济利益的驱动并承担着一定的伦理责任。但是,艺术就是艺术,而非政治、宗教、学术、伦理、经济;艺术家就是艺术家,而非政治家、宗教家、学术家、伦理家、企业家或商人。艺术传达是在塑造生动的艺术形象,而非枯燥的思辩;是经过独特的构思、运用灵活的手法、形成感人的效果,而非简单的口号、空洞的说教、机械的操作。因而,不能简单地以政治、宗教、学术、伦理、经济标准来替代艺术评判标准,如同不能以艺术标准替代其他种种社会活动评判标准一样。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费德勒指出:“我们经常发现,一个人在采取一种艺术视角前,首先考虑一件画作在人性的其他方面的影响,如其宗教性、道德观、政治性等等。以这种方式对待艺术,我们无法理解画作的艺术性。”[26]

更具体地说,门类艺术有各自的独特评判标准,这是各门类艺术维护自身相对独立性的重要基础。尽管艺术学研究是要打通门类界限、寻找其间可以相互渗透和借鉴的种种因素,但这绝不意味着它要取消门类艺术之间的差异,甚至将它们合并为一个门类——事实上,强调并维护门类艺术各自的独特性、艺术样式的丰富多彩,同样是艺术学研究的重大任务。体现在艺术评判上,即不仅要在总体上充分考虑艺术自身的特点和规律,还必须具体到各门类艺术传达的特点和规律,不能相互替代。

第二,艺术评判必须以艺术家自我评判为基础,以艺术传达为焦点。以艺术为中心的评判,必然是以具体的艺术传达为考察的焦点和评判的依据;而要真正对艺术传达作出准确的把握和恰当的评价,就必须充分考虑艺术家本人的自我评判,尤其是探究他的传达预期及其与传达效果之关系的处理。费德勒在《视觉艺术作品之评判》中指出:“先天性的感性理解能力及其运用的灵活性是画家的本质特征。……感性经验足可引导他的艺术造型,对他来说,世界只是一个表象的东西,他将它视为一个整体,并力图将其重新转化为一个视觉整体。他试图以自己的头脑摄取并且征服世界的精华,这些精华是所有物体的可感知形态,由此我们可以理解画家的感性经验能够层出不穷,除了它本身之外没有其他目的与终点。同时我们明白,对于一个画家来说,感性经验必有独立于它所带来的目的之外的直接意义。”我们可以从这段话中归纳出这样几层意思:①艺术家的本质特征是其先天的感性理解能力及其灵活运用能力,这是艺术不同于理性认识的独立价值之所在;②对于艺术家而言,现象世界只是他摄取的对象和他头脑中的一个整体的经验图式,这是艺术家所特有的把握世界的方式;③艺术家运用自己所特有的感性理解力(而不是理性的、概念的认识)来表现他头脑中的艺术之现实整体;④因而,艺术家的艺术活动不是简单地模仿现象世界,而是在以可感的形式创造一个源自于他内心的艺术世界;⑤表达自己丰富的感性经验、创造源于内心的艺术世界,乃是艺术家艺术传达活动的独立的目的和直接的意义,至于由此带来的其他种种目的,都不是艺术家纯粹的艺术活动本来具有的。显然,艺术评判不应当从既有的艺术哲学思想中演绎出来,而必须是从对艺术家的深入了解、对其艺术传达活动的深刻体验中抽绎出来;必须基于艺术家的自我评判、紧扣其艺术传达来评判艺术。唯其如此,艺术评判才能充分肯定和鼓励新的艺术创造。

在其《视觉艺术作品之评判》一书第五章中,费德勒曾以极端的态度与尖刻的言辞批评了当时以专家权威自居的艺术批评家对艺术创造的肆意评判,认为他们不但自己并不具有艺术创造的才能,也不愿意努力去研究和理解艺术家的内心世界,而仅仅是从一些僵化的理论原则出发套解艺术创造,因此提出:“评判艺术作品,必须严格避免建立任何定律并以此作为衡量艺术现象的前提。”[27]此出发,费德勒强调:“只有以艺术世界的理解作为基础,我们才能真正理解一件画作。”又说:“除了艺术本身,我们没有其他办法去理解艺术。只有当我们通过一个画家的特殊视角去看世界,我们对画作的理解才能洞彻艺术活动最内层的本质。”即在费德勒看来,作为一种特殊的感性经验,艺术家的艺术传达活动最内层的本质乃是无偏见的自由创造艺术之现实的过程,艺术传达的效果是这一过程的外在表现。费德勒要求:“我们需要从感性经验的独立和自由的发展中找到一个艺术天才的特殊才能。”艺术评判必须从艺术作品出发,研究艺术家感性经验的独立和自由的发展,探寻艺术家特殊的艺术视角,从中发现艺术家的特殊才能。这一观点至今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www.xing528.com)

当然,艺术评判以艺术传达活动为依据、以艺术家自我评判为线索,并不意味着评判主体只能是艺术家的代言人,并不意味着艺术评判之主体性的丧失。事实上,对艺术家个体艺术之现实的特性及其与艺术传达关系的把握,对其艺术传达所暗含的必然性效果的检测及对效果偶然性之可接受度的判断,亦即对艺术传达活动成败的判别,对艺术传达效果的校正与取舍,包括研究其传达形式与传达预期是否相当、是否有突破或不足、是否改变了预期方向而可作新的阐释、与艺术发展之趋势和方向的关系如何等等,进而对艺术品等级、艺术家水平的评价,无不体现着艺术评判主体的修养、才能、见识和智慧。

其三,艺术评判必须以引导艺术受众、提升受众的艺术鉴赏力为目标。艺术评判主体的任务是双重的:一方面,通过艺术评判干预艺术家的艺术传达活动,引领和促进艺术家个体创造能力的提高;另一方面,更为现实,也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艺术评判指导广大受众的艺术鉴赏活动,引领和促进广大受众艺术审美能力的提高。这是因为,对于从事艺术创造活动的个体来说,他们大多希望从艺术评判中获得的不是专业技术指导,而是艺术家身份的确认及其艺术传达效果的好评——这直接关乎他们在艺术界的立“名”和在艺术市场的得“利”。应当说,“名”与“利”乃是古今中外大多数艺术家在艺术道路上孜孜以求的现实动力;只要立足于提高艺术创造能力,正确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从事艺术创造活动的个体对“名”与“利”的追求是无可厚非的。而对于广大艺术受众来说,他们需要艺术的精神滋养,但大多苦于艺术知识缺乏、艺术审美水平不高;他们大多希望从艺术评判中获得指导,以提高自己的艺术鉴赏力,甚至由此走上艺术创造之路。广大受众是艺术家赖以生存发展的市场,其审美趣味与艺术鉴赏力对艺术创造的水平与走向有深刻的影响作用。正因为如此,艺术评判不仅要直接干预艺术家的创造活动,更应通过培养广大受众高尚的审美趣味和对艺术品优劣的辨别能力,反过来对艺术家的艺术创造活动产生积极影响,对急功近利而哗众取宠的艺术个体及其假冒伪劣的艺术品加以抑制,从而维护和促进艺术健康发展。

以引导艺术受众、提升广大受众的艺术鉴赏力为目标,绝不能理解为仅仅是艺术评判主体间接干预艺术创造的策略。从艺术创造完整过程看,它是艺术家及其艺术传达活动实现社会化的重要环节和主要通道;从艺术活动整体循环看,它是前一个循环的终结同时又是新循环的起点;从艺术活动社会功能看,它更体现着艺术评判主体所肩负的美育教化和“正能量”传播的重大责任。因而,艺术评判主体必须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竭诚为广大艺术受众服务,努力培养、提升受众的审美趣味而不是被其自然趣味所牵制,积极引导受众欣赏、接受优秀艺术家高质量的艺术品而不是向其兜售艺术垃圾,最终在总体上促进艺术鉴赏力与艺术创造力的共同提高与良性循环——这同样是艺术评判主体的修养、才能、见识和智慧的集中体现。

上述三项艺术评判的具体原则,是对艺术评判功能的反思,对艺术评判总原则的具体阐发,更是对古今中外艺术评判实践经验的总结与抽绎。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进而讨论艺术评判的标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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