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社会生活中其他种种评判相似,艺术评判也体现着某种权力。人力管理部门对人才的选择,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对技术等级的评定,企业质检部门对产品质量的检查,竞技运动对输赢的裁决,乃至法院对是否有罪的审判,如此等等,是人们常见的评判,都具有显而易见的权力。而社会层面的艺术评判,无论是应用性评判还是研究性评判,在评判艺术家成就高低、技术等级,在评判艺术传达是否成功、质量高低,在评判艺术作品价值几何、能否传世,等等,同样意味着权力;因而在大多数情况下,社会层面的艺术评判凌驾于艺术家自我评判之上。
但是,艺术评判的权力与人们通常所见的其他评判权力又有着很大的不同:政府的、法院的评判权力是国家权力机构职能的体现并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其具体成员的评判权力则是由这些机构授予的;而艺术评判没有、也绝不应当有这样的强制权力和法律保护。企业产品质量检验的评判权力是国家(或国际)统一的、明晰的质量检验标准的体现,同样具有法律、法规的效力;而艺术评判没有、也不可能有如此统一、明晰的质量检验标准。竞技比赛的裁判权力同样建立在国际统一的、明确量化的规则之上,由国家、国际竞技运动组织授予资格与权力;而艺术评判不可能形成这样的规则,也没有这样的授权机构。也就是说,艺术作为艺术家的自由创造,艺术家创造活动的自主性、情感性、灵活性、丰富性、不确定性,都使得艺术传达效果(或艺术品质量)的评定无法形成统一、明晰、量化的检验标准;尽管艺术活动包含有很强的技术因素,艺术竞赛带有显著的竞技色彩,但其规则只能是笼统的、模糊的。因而,艺术评判主要是柔性的而很难成为刚性的,更多主观感受性的而难以真正实现客观化;艺术评判的权力也不可能获得行政法规或法律的保护,[23]而主要是来自艺术传统或艺术制度与当代公认艺术权威的支撑。
事实上,艺术评判(尤其是专家评判)的权力的维护非常脆弱。与受法律法规保护的政府行政权力不同,艺术评判的权力来自于评判主体在艺术界的权威性;即使是中国式的在一定程度上带有行政色彩的艺术家协会的等级划分(国家级、省市级、县级等等),及以此为依托的艺术评审委员会的等级划分,其本义也还是以其成员的艺术成就和影响力为主要依据的。一方面,艺术家一旦成名似乎就可以凌驾于艺术评判之上,甚至许多社会层面的艺术评判常常不得不屈从于某些名家个体;另一方面,艺术传统或艺术制度不仅往往因其不能对艺术创造活动作出公正合理的评判而丧失威信,而且它最终还是以当代名家作为现实的代言人。从这个意义上说,艺术评判的权力本质上是靠评判主体的权威或威信来维持的。但是,作为艺术评判主体,艺术成就、名声或影响力只能是其权威或威信的成因之一;更重要的是其评判的公允度、前瞻性与说服力。上文述及,常见的三种性质的专家评判(包括经验性评判、类比性评判和推理性评判),即具有不同才能的名家所作的艺术评判,既有其优势,同时也存在着难以避免的缺陷;唯有三者综合的艺术评判才有可能真正获得权威性。换言之,仅仅凭借艺术才能和影响力并不足以保证艺术评判的权威,这正如同优秀的运动员并不一定就是优秀的裁判员一样;艺术评判主体必须兼具丰富的本门艺术实践经验、跨门类的广阔视野和深厚的艺术学理论修养——这是艺术学对专家评判主体之素质的要求,并要求市场评判以这种理想的专家评判为灵魂,在实现二者融合的基础上增强社会层面应用性艺术评判的权威性。同样,艺术学对社会层面研究性艺术评判主体的素质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不仅要研究既往的艺术史、揭示其发展规律,也要研究当代艺术史、预判其发展方向;不仅要审视艺术家的自我评判,也要综合审视专家评判和市场评判,并在真切把握历史逻辑与艺术逻辑的基础上透过现象看本质,确认传统经典、选择正在形成的经典——这同样是对前代—当代史评判主体之权威性的维护。
进而言之,要使艺术评判权力能够得到恰当的运用与发挥,维护和增强艺术评判的权威性,还必须在艺术评判体系中形成监督的机制和约束的框架,即在不同类型艺术评判之间形成相互检讨、相互制衡的良性循环,在相互监督中杜绝艺术评判主体随随便便的指手画脚,而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作出负责任的评判,以此共同维护艺术评判主体的权威与艺术评判的权力。本质上,权力就是责任,以权力为责任并严肃认真地履行职责才有可能形成真正的权威;良性的艺术评判体系要求艺术评判主体必须具备严肃认真的态度和责任感,乃是艺术评判之权威与权力确立与维护的首要条件。
从艺术学的立场看,艺术评判主体所应尽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www.xing528.com)
1.必须对艺术家负责。艺术是艺术家所特有的创造性精神活动,它始终在探索前行,艺术家应该了解艺术评判原理,但不必依附于艺术评判现成的条条框框。相对而言,现成的艺术评判理论与标准总是滞后于艺术创造,我们没有理由以滞后的标准来衡量、匡束相对超前的艺术创造活动,似乎艺术家所作的努力仅仅是为了满足艺术评判理论的相对固定的要求。因而,艺术评判主体必须真正了解艺术家及其艺术创造活动,认真考察其技巧、知识和情感的运用与发挥,研究艺术家的传达预期与传达效果之间的完成质量,从中发现有益于艺术形式深化与完善的,尤其是富有首创精神并具有发展潜力的艺术探索,充分肯定并发现其意义与价值,同时指出其存在的不足及进一步发展的方向,既不“棒杀”也不“捧杀”,既不媚名家也不欺新手,真正成为艺术家的良师益友并由此建立起自己的威信。
2.必须对艺术受众负责。艺术评判不仅是对艺术家水平与成就的评价、对艺术传达活动成功与否及艺术作品优劣的甄别,同时也是对艺术家的选择、对艺术作品的阐释与传播。因此,大力推介优秀的艺术家并使之脱颖而出,精心选择优秀的艺术作品引导艺术受众、提高广大受众的欣赏趣味与欣赏水平,便是艺术评判主体的重要任务或社会责任。应当看到,一般社会受众既有自己的趣好,又因是艺术的“外行”、缺少鉴赏力而往往多为“耳食者”。艺术评判主体必须在充分了解艺术受众实际需求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艺术评判的功能,真正成为培养和提高广大受众艺术鉴赏力的引导者。任何简单地迎合受众趣味,或以自己的个人偏好强加给受众,甚至为了谋取私利而愚弄受众的做法,都是艺术评判主体的渎职,都会严重损害艺术评判的权威性。
3.必须对艺术发展负责。艺术评判,无论是专家—市场评判,还是前代—当代史评判,不仅要对当下艺术家和艺术受众负责,更要对艺术的未来发展负责。事实上,古今中外优秀的艺术评判主体,无不以维护艺术的健康、持久发展为自己的历史使命,积极而又严肃地投身于艺术评判。他们从不仅仅满足于既有的经典作品,也绝不一味追求新奇怪异,而是在认真学习、总结以往艺术实践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深入研究艺术发展的规律和趋势,充分肯定并积极推扬那些符合艺术发展趋势、有利于促进艺术全面、健康发展的新人、新作、新探索。尽管他们对艺术未来发展的看法不尽相同,所作的评判未必一致,但其历史使命感与严肃的态度、严谨的学风为他们赢得了威信。
综上所述,艺术评判的权力直接建立在艺术评判主体之威信的基础上,一方面,艺术评判主体因其素质、才能、成就、影响力而生威;另一方面,他又因其对艺术家、艺术受众、艺术史高度的责任感与从事艺术评判的严肃性而立信,由此保证了艺术评判功能的充分发挥。换言之,艺术评判以评判主体的责任感为首要;因其忠诚尽责于艺术,有才能作出恰当公允的评判,充分发挥了艺术评判对艺术家成长、艺术传达效果检验与阐释、艺术作品传播、艺术健康发展的作用,而产生威信、形成权威;进而因具有权威性而赢得艺术家及广大受众的认可,获得艺术评判的权力。切不可本末倒置,将评判当成职权、仗权力而逞权威。这当是艺术评判最根本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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