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评判与市场评判同属于当下社会层面的应用性艺术评判,它们由合到分再到合的过程,既反映了艺术的社会化发展过程,更体现出社会层面应用性艺术评判功能逐步展开、不断完善的进程。
如前所述,专家评判与市场评判具有不同的属性和功能,前者侧重于艺术创造范围的技术、质量、等级、类型的评审并直接引导着社会受众的艺术欣赏;后者侧重于艺术传播范围的渠道、层级、价格、推广的评估并直接牵动着社会受众的艺术消费。对于艺术家及其艺术创造活动而言,二者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
分别言之,通常称为“艺术批评”或“艺术评审”“艺术品评”的专家评判,或针对艺术家个体,或针对特定的艺术家群体与艺术现象,属于当下社会层面艺术评判中的专业范围审查与建议,主要包括对艺术家及其艺术传达的取向评论、成就评判、风格评议等方面。其中,对艺术家及其艺术传达之取向与价值的评论,是专家对当下或此前具有典型意义的艺术创造现象的分析研究。[12]专家依据自身艺术敏感、专业深度、思想高度、理论厚度、理论前瞻及其在专业界的权威性、影响力等等作为专家评判所必备的条件或素质,以置身其中而又超然若俯瞰或旁观的态度深入考察当下具有代表性的艺术家及其艺术传达活动,分析其艺术创造取向是否自觉、是否合理、是否有价值,并由此提出具有引导作用的艺术主张。孙过庭对魏晋以来书法艺术取向的分析评论,欧阳修“喜论古今书”而开启北宋“尚意”书风,罗斯金对透纳的强力推介,左拉对马奈的推崇而将“印象派”绘画推进公众的视野,都属于艺术创造取向评论。显然,这一方面的专家评判如果具足专业性和权威性,不仅能够直接指导艺术家个体的艺术实践,甚至会对一个时代的艺术创造的总体发展趋势产生深刻影响。
艺术风格评议、艺术成就评判均属典型的比较研究。不同的艺术风格属于不同的审美类型,从艺术学的立场看,其间本无高下优劣之分,只有时代趣尚与受众品味的去取。专家的艺术风格评议不是试图裁决不同风格的优劣,而是通过比较为艺术家的创作准确地定位定性,一方面为艺术家更充分、更深入地进行艺术传达提供建议,另一方面也便于按照特定艺术风格中的特定质量标准对艺术家个体作艺术成就的等级评判。[13]因而,这些方面的专家评判如果具足专业性和权威性,既能成为艺术家个体自省其艺术创造活动的重要参考,也是其进入艺术专业圈并能得到认可的基本凭据。在中国古代的专家评判中,艺术风格评议与艺术成就评判通常合二而一,即所谓“品第”。也就是说,品第既是艺术风格的分析归类,也是成就等级的衡量裁定。这种二合一“品第”的合理性在于,它确认了各种层次、各种类型的艺术风格比较应当有各自的参照系、各自的标准。[14]
谚云“旁观者清”,即旁观者具有相对超然的态度,有利于对事物作出清醒的判断。实际上,专家评判不仅要摆脱人际关系的困扰、保持“旁观者”的超然态度,这只是必要条件之一;他还需要谙熟本专业、明瞭艺术评判的原理,只有自己真正“清”了,才有可能作出“清”的评判,才能真正发挥专家评判的艺术创造活动指导功能。换言之,专家评判能否具有并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取决于它是否具有高超的专业性、公平的超然性和公允的权威性;而专家评判的公允权威性又是建筑在其一贯的高超专业性与公平超然性基础之上的。
常见的专家评判主要包括三种性质:一是经验性评判,即评判者依据自身在本专业艺术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和获得的威望对同行的艺术实践作评判。此种专家评判多从本门艺术传达手段出发,着眼于手段运用与效果的关系,因而以艺术传达的质量评判为主。其优势在于感受真切,往往能直指要害;但它也存在着难以避免的缺陷,即容易为个人经验与一己好恶所囿,不能对不同风格、不同价值取向的艺术家及其艺术传达活动作出公允的评判。二是类比性评判,即评判者依据自身在此艺术门类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和获得的威望对彼艺术门类的艺术实践作通感式的评判。此种专家评判多从传达预期出发,着眼于传达预期与传达效果的关系,因而以艺术传达的意图评判为主。其优点在于视野开阔,往往能够引起不同艺术门类之间的相互启发;其缺陷则是在关注艺术门类之间共通性的同时容易忽略彼此的特殊性,容易说“外行话”。三是推理性评判,即评判者并不具有艺术实践经验,而仅仅依据自身的一般艺术理论知识(甚至是美学理论知识)对具体的艺术实践作评判。此种专家评判多从理论原则出发,着眼于传达效果与艺术原则的关系,因而以艺术传达的意义(价值)评判为主。其优点是具有理论高度和普遍意义;其缺陷则在于多难以深入,往往有隔靴搔痒之嫌。上述三种性质的专家评判各有利弊;从艺术学立场看,理想的专家评判应是三者的综合,即评判者必须具有丰富的本门艺术实践经验,跨门类的广阔视野,以及深厚的艺术学理论修养——这样的专家评判才有可能获得权威性。
必须指出的是,专家评判的权威性既是其能够干预艺术家创造活动的前提条件,也是其容易出现评判偏颇的原因所在。一方面,专家评判必然具有主观性,无论是就其在艺术评判活动中实际所处的主导地位而言,还是从接受美学的立场来看,评判者有依据的主动阐释与意义追加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合理的。另一方面,专家评判又必须具有客观性,即评判者既要立足于对艺术家的观念、意图与其艺术实践之间真实关系的具体考察,对其塑造的艺术形象所能传达的意义加以阐发,又要遵循艺术传达的基本规律来对照检查艺术家的传达活动及其效果。也就是说,专家评判的自由是有限度的:评判者的主动阐释绝非主观随意性的妄加褒贬;关注艺术家的意图、从作品出发绝不意味着只能是艺术家及其艺术传达活动的毫无主见的简单传声筒。唯有拿捏好其间的分寸,实现二者的平衡和统一,专家评判所应有的功能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www.xing528.com)
作为当下社会层面应用性艺术评判的另一面,艺术活动职业经纪人的工作主要包括艺术家创造力及其发展潜力的评估、艺术作品受众分组及其趣尚的分析、艺术作品价格制定、具体的市场交易行为等方面,这些都是构成市场评判的基础性内容。关于艺术品受众分组及其趣尚的分析、艺术品价格制定及市场运作等等,作为市场评判所特有的功能及活动方式,显然超出了狭义艺术创造的专业立场范畴,更具有商品经济的一般特征,处于艺术品的社会流通环节,符合一般的品牌效应(即艺术家的知名度与作品价位的关系)、供需关系(即作品在市场中投放量的饱和度控制)以及近期效益与长久利益之关系等市场规律。然而,对于商品质量、品牌真伪及其效益大小长短的判断依据,则来自于对商品及其生产过程本身的研究。因此,本属艺术家自我评判和专家评判范畴的关于艺术家创造力及其发展潜力的评估,同时也是市场评判的认识前提,即职业经纪人不仅要谙熟相应的门类艺术,还要研究艺术家其人,把握其艺术思想、经历和成就,以此为依据而主动培育市场,打造品牌,为其作品寻找合适的受众人群,由此获得“艺术家—经纪人—艺术消费者”三方共赢与效益最大化。
毋庸讳言,职业经纪人介入艺术品的传播流通,当然是以经济利益为目的、为手段的。他以程度不同的经济利益来吸引和结盟知名度不同的艺术家,以不同的价位来满足艺术消费者在欣赏艺术的同时“物有所值”“物超所值”或“有利可图”的心理。因而表面看来,市场评判带有极大的盲目性,似乎其中的一切都取决于职业经纪人翻云覆雨的运营能力,而与艺术家的创造力、艺术品的质量无关。事实上,在现实的艺术品市场中,确有一些唯利是图的职业经纪人无视艺术规律,热衷于钻不健全的市场空子,利用艺术品的受众人群大多并非专家,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属于“耳食者”的状况,以包装、炒作的运营方式形成“价格≈名头≠价值”的公式,由此降低成本、牟取高回报率。[15]也有一些职业经纪人由于缺少对艺术创造的深入研究,本身为舆论所牵,或为成见所囿,无法确认艺术作品价值的高低与质量的优劣,因而不能正确选择应予推广的艺术家。[16]可以说,具有创新意识的或坚守个性无意随波逐流的艺术家及其作品赢得当时市场评判的难度相对大。但是,我们绝无理由因其利益目的而否定市场评判的意义——恰恰是经济利益的力量使市场评判在艺术评判中获得了无可替代的地位。且不论接受市场评判早已是或正在成为自由职业艺术家谋求生存的必由之路,也不论它是艺术接受、艺术传播或艺术社会化的重要表征,仅就其硬性推动艺术家创作活动强度及其竞技意识,促使艺术家在创作取向上作出主动选择并自觉接受专家评判,增强艺术家的自信并改善其创作状态等等艺术方面的功能言,市场评判又包含有强烈的目标性与自由竞争的公平性,这对于中国艺术家的发展尤为重要。[17]
从艺术学的立场看,市场评判在艺术评判中应有的功能与艺术职业经纪人的经济利益并不矛盾,正相反,二者是相互支持的,即,职业经纪人之经济利益的稳定与持久,必须建立在其市场评判之功能的正当、有效而充分发挥的基础之上,以其可信度的提高与确立为前提;任何投机取巧、弄虚作假、急功近利、不择手段的运作经营,或许能牟取一时之利,但迟早会被淘汰出局。职业经纪人的可信度的提高与确立,除了必须彻底排除假冒伪劣之外,还要求其必须牢固树立“艺术家—经纪人—艺术消费者”三方面利益共赢的意识,必须具有专家评判的专业审查眼光;而这两方面的要求又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
在这里,我们看到了当下社会层面应用性艺术评判中专家评判与市场评判结合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一方面,专家评判需要借助于市场评判将自己的导向性意见向专业性与非专业性的社会受众推广普及;另一方面,市场评判需要借助于专家评判来增强自己选择的可信度和实现三方利益共赢的可靠性。在西方,具有权威性的艺术经纪人(演艺公司或画廊)同时掌控着调查、研究、企划、营销等环节的运转,从搜集信息、发现艺术家,到研究艺术家、专家评判、专业宣传,再到寻找市场、规避风险、谋求效益最大化,每个环节互为依据、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其中,正规的具有权威性的专家评判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18]由此可见,规范的市场评判,不仅与外部的专家评判紧密协同,而且本身就包含了专家评判,亦即在体制上,市场评判不是与专家评判并列,而是相互包含,以此避免单一的市场评判陷入盲目的竞争,同时也为专家评判带来更大的吸引力与权威性。
换言之,如果市场评判与专家评判相背离[19],这是双方的悲哀,也是艺术家陷入浮躁、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当市场评判实现了规范化,与专家评判合为一体时,或者说,当专家评判融入市场成为文化艺术产业发展的内在机制时,艺术家及其创作活动的“名”与“利”便有可能合二而一了。唯其如此,专家评判与市场评判作为艺术评判的对艺术家及其创造活动的引导与培育功能,也才有可能得到真正有效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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