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在完整的艺术评判系统中,艺术家的自我评判乃是最重要的基础。因为,艺术家及其艺术传达活动是整个艺术评判(包括专家评判、市场评判和历史评判)的共同的对象,所有的艺术评判都必须以艺术家个体自己的陈述为研究起点和原始资料。 自我评判的内容所涉甚广、形式多样,从古今中外艺术史看,它通常包括艺术家个体的自我反思、自我定位、自评优劣,及其对自己艺术传达活动的主动阐释。
——自我反思,包括艺术家个体从艺自述、艺术追求的自我表白或艺术主张的自我阐释等等。这是艺术家个体对自己的亲身经历、所思所想、所作所为最为直接的经验性总结,社会层面的艺术评判可以据此了解其业已获得的种种规定性,由此判别其是否真正理解艺术及其所达到的深度。
——自我定位,包括艺术家个体的身份自认、风格自认等等。身份自认通常是其最能胜任或最想充当的社会角色的自我表白,风格自认则是其最为擅长或最想追求的艺术特色自我标识。社会层面的艺术评判可以据此了解其在艺术实践中的真实预期及自信程度,并判别其预期是否合适及能否实现。
——自评优劣,包括艺术家个体对自己的终身成就、阶段成绩或单次艺术传达效果的自我评估。禅语有云:“如人饮水,冷暖自知。”一个明智的艺术家对自己的得失体会最为真切,社会层面的艺术评判可以了解其专业眼光的高低,判别其对艺术史、对当代艺术发展状况及对自己艺术发展前景的认识是否准确。
——对自己艺术传达活动的主动阐释,包括对自己的传达基点、传达预期、传达手段及传达效果的阐释。社会层面的艺术评判可以据此了解其如何观照现象世界、如何作艺术构思、运用了怎样的传达手段,判别其经验图式成熟与否、质量高低,并对其实际达成的艺术传达效果作出有针对性的评价。
显然,艺术家个体在自我评判中提供的各种信息,都是其他艺术评判的开展所不可缺少的参考依据。事实上,在现实的自我评判中,自我反思、自评优劣、自我定位常常是与对艺术传达活动的主动阐释混合在一起的,也都可视为主动阐释的特殊类型,甚至如徐青藤自谓“吾书第一、诗二、文三、画四”,齐白石自评“我诗第一,印第二,字第三,画第四”,林散之自我定位为诗人而非书家,高二适自我定位为草圣,等等,都带有主动阐释的意义。[9]我们可以将它们统称为艺术家的主动阐释。换言之,艺术家的自我评判表现为主动阐释,其最主要的目的和功能也是主动阐释。尽管主动阐释必然带有极强的主观性,但它是艺术家之艺术史观、审美理想、创造追求、传达体会的最直接的表述,因而在社会层面的种种艺术评判、艺术欣赏或艺术消费中,艺术家的主动阐释必然始终与他的艺术作品相伴随,成为人们接受其作品的引导助力;尤其是对于那些富有首创精神的艺术家来说,其自我评判不仅是受众理解其作品所必需,甚至这种主动阐释本身的探索价值常常会高于作品的实际艺术价值。(www.xing528.com)
作为艺术家个体主动阐释的自我评判是主观的,我们没有理由因其主观性而怀疑它应有的价值,因为,艺术本身就是极具主观色彩的。就是说,自我评判的主观性就是艺术家的主体性,是其自我性、自主性乃至自信性的表现;艺术家个体正是通过其自我评判的自我性、自主性和自信性向社会受众展现其独特的风采。
这里所说的自我性,是指艺术家个体的主动阐释必然也必须立足于自我、从自我出发。也就是说,既然艺术是艺术家的自由创造,既然艺术传达活动无论创作或是制作、主动或是被动都以“我传”为核心,那么,艺术家个体的主动阐释就不能离开自我,是阐释自我而非为他人代言,离开了自我即如同丧失了灵魂。但是,艺术的社会性、艺术传达活动的“达彼”目标又决定着艺术家必须考虑社会受众,必须考虑社会受众能否理解和接受这种主动阐释,而不是简单地自说自话;否则,自我评判就失去了它本来的功能和意义。因此,要使自我评判能够发挥应有的功能,首先必须做到自我不唯我,艺术家个体自我评判所采用的参照物与评判标准必须是至少在当时被认为相对客观的,即具有普适性和公允性。[10]
在自我评判中保守自我性的关键是坚持自主性,即艺术家个体的主动阐释必须出自自己独立思考,而不是生搬硬套时髦言辞来强说自我,以大而无当的空洞口号来粉饰自我;必须能够坚持自己的主见,而不是人云亦云,甚至被他人的意见所左右。但这绝不意味着艺术家不需要学习新知识,不需要听取他人的意见,恰恰相反,艺术家要想不断进步提升,就必须做到自主不自闭,在坚持主见的同时反对固步自封、刚愎自用,不断学习、善于接受他人的启发,使自己的独立思考不断更新、自己的主见不断走上新台阶。
进而言之,自我评判的自主性源自于艺术家本身的自信性。 自信是艺术家从事艺术创造所必备的素质,没有自信便不可能去创造,即使不自觉地做出了什么也不可能确认它是创造。这种自信表现在自我评判中,既支撑着艺术家形成己见、坚持主见,但也可能造成其敝帚自珍、孤芳自赏。换言之,自我评判中的自信心常常是一把双刃剑;艺术家必须时时警醒自己,自信不自恋,不妄自菲薄但也绝不妄自尊大;勇于发现自己存在的问题、勇于扬弃旧我成就新我,正是艺术家真正有效的自信表现。
综上所述,作为其他一切艺术评判的前提与基础,以主动阐释为基本特征的艺术家个体自我评判在艺术评判整体系统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和极为重要的作用。所谓“人贵有自知之明”,自我评判的主观性决定了它的高难度,即它所表现出来的自我性、自主性和自信性,既是主动阐释所必需,但同时也是最易出现偏颇、过犹不及,从而损害自我评判功能的因素。因此,要想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自我评判就不是一种简单的自我肯定或自我否定;它既取决于艺术家个体对艺术、对艺术史、对本门艺术实践的理解,也取决于他能否以超然的态度冷静地反观自己、相对客观地评价自己。而从根本上说,艺术家个体自我评判功能的发挥、主动阐释的有效,唯有建立在真诚——对艺术虔诚、对自己真实、对受众坦率——的基础之上;任何哗众取宠、自欺欺人、以自我评判牵着社会层面艺术评判鼻子走的企图,任何与自己的作品不符、与事实相悖的主动阐释,都终将是自取其辱。[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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