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艺术评判本质上是对艺术家及其艺术传达活动的一种反应和反馈。具体地说,这种反应和反馈表现为一种比较,即以经验中的某人、某物、某状态为尺度,来衡量当下所面对的艺术家及其艺术传达活动,并给出自己的意见。这种比较可以涉及各种切入角度,出于不同的目的,分属不同的层面;而无论所取的角度、所持的目的、所处的层面有怎样的不同,作为比较,艺术评判都必须为受评判者设定一个参照物——具有普识性和公允性的参照物,即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评判标准”;即使是完全出于个人好恶的评判,也同样是在比较、同样有所参照,只不过其参照物极端个人化,是别人不认识或者难以认同的。显然,艺术评判存在着各种类型,不同类型的艺术评判可能会自然采取各自不同的比较参照。这就是说,研究艺术评判固然以阐明评判标准为首要,但既然评判标准的选择、确立与评判类型直接相关,那么,分析在艺术学意义上能够成立的艺术评判分类及其结构便是我们研究的前提条件。
艺术评判类型的划分存在着多种可能性,包括从参照、视角、目的、层面等等,我们可以看到种种艺术评判分类方式。
按照其参照物的不同来划分,艺术评判通常包括三大类型:(1)个体经验评判,即评判者以自身既有的艺术实践经验为参照,对他人或自己的艺术传达作评判——在艺术实践上有所成就、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缺少艺术理论修养的艺术家们对本门类艺术传达的评判多为如此;(2)经典对照评判,即评判者以本门类公允的艺术经典为参照对当下的艺术传达作评判——熟知门类艺术史而对自己的专业权威性缺少信心的赏评家们多为如此;(3)理念推演评判,即评判者以超乎门类艺术之上的理论原则为参照对具体的艺术传达作评判——具有一定的理论修养而缺少艺术实践经验的美学家们往往如此。这样的分类虽然客观存在,但它明显地带有人们讳莫如深的片面性和局限性;如果直接以此三者作为艺术学研究的艺术评判类型,也不利于全面把握艺术评判所采取的比较方式及其对艺术传达的作用方式。
学者们也多从切入角度对艺术评判作分类,例如,是从技术的角度评判艺术或是从品位的角度评判艺术,由此划分的“质量评判”与“人格评判”不仅是中国传统艺术的两大评判类型,也是西方传统艺术评判与中国传统艺术评判相区别的重要特征,无疑具有学术研究价值。但从艺术评判理论研究来看,如此分类确乎过于笼统。又如,是主要着眼于艺术传达的完美性或是主要着眼于其独特性,大致上可以分辨出“经典艺术评判”与“前卫艺术评判”两大类型;是主要着眼于艺术传达的社会效应,或是主要着眼于个体的情感表现,或是主要着眼于艺术传达的形式本身,又可以区分为美育的艺术评判、艺术伦理学的评判、艺术政治学的评判、艺术本位的评判(包括写实主义评判、表现主义评判、象征主义评判、形式主义评判、批判现实主义评判等等),由此引发了近现代中西方艺术评判的种种派别纷争。这些艺术评判类型均有各自存在的理由和独特的价值,但其分类又过于琐碎,同样不利于从艺术学的高度全面把握艺术评判。
我们还可以根据评判目的来划分艺术评判类型,例如,以艺术家之间切磋技艺为目的或是以选拔艺术人才为目的,以艺术家个体介入艺术品市场竞争为目的或是以在整体上促进、引导艺术的历史发展为目的,以推介新进才俊为目的或是以考核名家名流为目的,其评判的侧重、尺度的拿捏乃至表述方式的把握都有所不同,是人们最为常见的艺术评判实用类型。当然,不同的评判目的常常与不同的评判场合相对应,例如私人交流或公众评议,专业评比或非专业谈论,民间组织评判或官方组织评判,乃至不同级别的权威组织评判,如此等等。但无论评判目的还是评判场合,二者作为艺术评判应用类型的划分都处在经验的层面,都存在着过多交叉混杂的成分,不利于对艺术评判作理论上的分析研究和综合把握。
有鉴于此,本书所作的艺术评判分类,采取评判主体方面与其应有层级相综合的方法,即依据不同的评判者各自所持的立场,以及艺术家个体所需经受的艺术学意义上不同层面的评判,将艺术评判划分为四大类型:艺术家个体自我评判,艺术界专家评判,艺术市场评判,以及艺术史评判。这样的艺术评判分类,不仅可以包含上述诸种分类的主要内容,而且能够清晰地呈现各种艺术评判之间存在的内在逻辑联系,较为适合从艺术学理论高度加以研究。
1.所谓艺术家个体的自我评判,或简称为自我评判,是指艺术家个体对自身的艺术主张、艺术传达活动(包括制作与创作)及艺术作品的反思与自我评价。例如,苏轼所谓“我书意造本无法”,所谓“吾虽不善书,晓书莫如我”,以及黄庭坚引述的“东坡尝自评作大字不若小字”,等等,都可视为苏轼对自己的书法的艺术评判。
艺术家的自我评判属于个体性艺术评判活动,通常涉及自我反思、自我定位、自评优劣、主动阐释等方面的内容,采取私语性的或公布性的笔记、谈话、谈艺录或回忆录等多种形式,参照物可以是自身的或他人的、当代的或古代的、艺术的或市场的、既有的或应有的、稳定的或随机的,因而,自我评判是最为灵活、最为松散、最为直接的艺术评判。它的随意性使它常常被人们忽略,甚至被质疑其可信度,但毫无疑问,它是(或者说应当成为)其他类型艺术评判必须关注的基础材料。(www.xing528.com)
2.所谓艺术界专家评判,或简称为专家评判,是指某一艺术门类业已获得权威地位的艺术家、艺术批评家对本门类或邻近门类艺术家及其艺术传达活动、艺术作品的评价与判断。例如,俞文豹《吹剑录》载:“东坡在玉堂时,有幕士善歌,因问:我词何如耆卿?对曰:郎中词,只好十七八女子,执红牙板,歌‘杨柳岸晓风残月’;学士词,须关西大汉,绰铁板,唱‘大江东去’。”幕士善歌,是词学专家,他对东坡词的风格评论当属专家评判。色诺芬《回忆录》所记载的苏格拉底与画家帕拉西奥斯的对话,是批评家对艺术创作取向的评论与引导,也属于专家评判。
相对于自我评判而言,艺术界的专家评判属于社会性艺术评判活动,就其行为方式而言,它可以是专家与被评者一对一或一对多的评议,也可以是由专家组成的评审机构与被评者多对一或多对多的评判,可以是面对面的,也可以是背靠背的;就其对象范围而言,它可以是专对某一艺术家个体或某一艺术传达所作的评论,也可以是针对某一群体或某一类现象所作的批评;就其参照标准而言,它可以是参照专家自身艺术实践的经验评价,可以是参照本门类艺术规范的专业评审,可以是参照邻近门类艺术成就的类比评议,还可以是依据某种更具普遍意义的艺术理论的推论批评;就其着眼点而言,它可以是技巧、风格等方面的质量批评,可以是性情、学养等方面的人格批评,还可以是政治、伦理等方面的社会学批评。专家评判是否认可乃是艺术家个体及其艺术传达活动是否能够真正进入艺术圈、进入社会的最重要关口;进入了艺术圈、进入了社会的艺术家个体及其艺术传达能够获得多大的活动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专家评判权威性的高低;而专家评判的权威性则取决于该专家的权威在当时的确认度及其影响覆盖面,或该专家评审组织在当时社会被认定的权威等级。
3.艺术市场评判,或简称为市场评判,是指艺术家进入市场之际,其作品的市场需求与价格定位。通俗地说,即是艺术家的艺术产品是否有人买、能否卖出好价钱。在古代社会中,艺术品的消费主要集中于显贵阶层,职业艺术家的艺术传达活动与艺术品消费者的关系多为聘用或雇佣关系,因而,市场评判往往与专家评判混合在一起,甚至直接为专家评判所替代。随着近代社会中艺术品消费的门槛降低,逐渐走入平民生活,亦即随着艺术品市场的逐渐形成,在艺术家自由职业化、艺术品商品化的今天,市场评判已经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赫然成为艺术家成功与否的最重要的指征之一。市场评判的具体落实,便是职业经纪人对其艺术价值与产品价格的评估和裁定。[7]例如,演艺公司与表演艺术家的签约与酬金协议、画廊受理书画家的作品并制订其润格,等等,都属于艺术的市场评判。
市场评判与专家评判同样属于社会性的艺术评判活动,但与专家评判只是专家与艺术家及其艺术传达活动的双边关系不同,市场评判是职业经纪人与艺术家及其艺术传达活动、与艺术受众及其艺术品消费之间的多边关系,其运营机制较专家评判更为复杂。作为一种特殊行业的商人,职业经纪人未必是艺术评审专家,但需要借助于专家评审并且本身需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与专业眼光,更需要从事市场经济的知识、经验与才能。[8]市场评判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方式是,职业经纪人熟知他所认同的艺术家及其艺术产品的特色、水准,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推广来引发、引导当时艺术市场的需求,开辟、培育艺术市场。在这一过程中,职业经纪人对艺术家及其艺术品的选择,已然是其以市场的眼光所作出的艺术评判;而其能否成功或所开辟的市场的大小,既是对职业经纪人之才能的检验,也可以视为艺术品消费者以或取或舍的方式对艺术家的直接评判。另一类方式是,职业经纪人及时掌握艺术受众的趣味、层级及其分布状况,并以此为依据发掘、发现乃至培植相应的艺术家及其艺术品,满足艺术市场需求。在这一过程中,艺术市场和职业经纪人几乎完全主宰着艺术家及其艺术传达活动,成为现今最为普遍也是最为基础性的市场评判。这两大类市场评判对艺术家及其艺术传达活动的生存、发展、提升都具有深刻的影响,因而都是艺术学必须高度重视和深入研究的一种艺术评判。后一类市场评判方式主要面对初出茅庐的艺术家,但对于试图引导受众而不甘为市场所奴役的资深艺术家来说,他们会更加关注和认同前一类市场评判,并且会对其中职业经纪人的努力予以充分的尊重。
4.艺术史评判,或简称为历史评判,是指艺术史家对前代或当代艺术家及其艺术活动是否具有艺术史意义与价值的思考与选择。从张彦远《历代名画记》、朱景玄《唐朝名画录》或是瓦萨里《著名艺术家传记》等等可以看出,历史评判是一种特殊的专家评判,不仅需要对艺术家的自我评判、艺术界的专家评判和艺术品消费的市场评判作综合研究,还需要在经过时间冷凝之后对上述评判重新加以评判,因而,它是对特定时点上的自我评判、专家评判和市场评判的反思与延展,是对各种分析性评判的重审与综合,是站在艺术史高度对既有评判的评判。
在艺术史作为一门学科发展成熟之前,历史评判是不完整的,多表现为对既往艺术家及其艺术传达活动的零碎记叙;关于当代艺术家及其艺术传达活动的评判则主要由自我评判或专家评判所承担。当艺术史学科充分发展,并力图揭示出艺术家的历史贡献、艺术发展的历史规律之后,艺术批评迅速与艺术史研究结合,形成了所有杰出的或自认为优秀的艺术家们共同关注、允为最高层级的艺术评判——历史评判。在这样的情况下,历史评判不仅以评判前代艺术家及其艺术传达活动来启迪当代艺术实践,而且直接以评判当代艺术家及其艺术传达活动来干预当下艺术实践。显然,能够担此重任者必须是艺术史家与艺术批评家的综合体,即具有说服力的历史评判乃是在艺术史构架中的专家评判,它不仅要在同一时代的艺术家及其艺术传达活动之间作比较,还要在不同时代的艺术家及其艺术传达活动之间作比较;不仅要考察该艺术家之艺术传达的实际成就,还要研究其艺术观照的经验图式与艺术传达在艺术史中所处的地位;不仅要核实该艺术家及其艺术传达在当时社会的实际影响力和市场评判情况,还要评估其对艺术发展所产生的(或应当能够产生的)作用,如此等等,它必须运用更为综合的标准,为前代或当代艺术家及其艺术传达活动作出艺术史定位,即他们属于一代宗师还是属于一时名家或地方名家。至于那些名不副实者甚至鱼目混珠者,即使在当时风生水起、显赫一时,最终也会在历史评判中被淘汰。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历史评判又是最严厉的艺术评判。
上述四种类型的艺术评判都是在对艺术家及其艺术传达活动作比较、作鉴别、作诠释、作传播,它们以各自的对象范围、各自的参照系、各自的比较方式与各自的目标分别处于不同的层面,由此构成了艺术学意义上的完整的艺术评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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