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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形象塑造方式及规律:艺术家的创造与评判

时间:2023-08-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我们认识了艺术形式的结构、特性和功能之后,便不难理解艺术传达的构形方式及其规律。实际上,艺术形象塑造规律乃是对古今中外各门类艺术传达之共通方式的归纳总结。但是,从艺术传达的角度看,各门类艺术都是在运用构形元素、依据形象逻辑、塑造形式整体以实现明晰确指或含蓄意指,并且,各门类艺术构形元素之间存在着虽异质异形而能同义近义的关系,这是我们揭示艺术形象塑造规律的现实基础。

艺术形象塑造方式及规律:艺术家的创造与评判

从传达手段的角度看,艺术传达无非是特定艺术形象的塑造。当我们认识了艺术形式的结构、特性和功能之后,便不难理解艺术传达的构形方式及其规律。实际上,艺术形象塑造规律乃是对古今中外各门类艺术传达之共通方式的归纳总结。如前所说,各门类艺术各有其特殊形质的构形元素,并由此将艺术门类区分开来。但是,从艺术传达的角度看,各门类艺术都是在运用构形元素、依据形象逻辑、塑造形式整体以实现明晰确指或含蓄意指,并且,各门类艺术构形元素之间存在着虽异质异形而能同义近义的关系,这是我们揭示艺术形象塑造规律的现实基础。

与文字语言表述方式相似,在艺术形象塑造中,构形元素组合方式大致可以分为句法性运用与修饰性运用两类。

所谓句法性运用方式,是指由地域性艺术传统积淀而成的、相对稳定的、在一定范围内具有规范性和普识性的构形元素之间配合连接形式,并且作为基本技法存在于各门类艺术之中。这就是说,句法性运用方式是在特定的艺术传统中逐渐形成的,它体现着构形元素运用的民族特征和地域特征,并在世世代代的沿袭承传中获得了相对的稳定性:一方面,它作为特定地域特定艺术传统中艺术家的特定的专业才能规定,自然而然地如此运用构形元素,如同他在文字语言的表述中可以不假思索地采用特定的语法一样;另一方面,身处其中的受众对构形元素组合方式接受的定势,也要求艺术家必须按照特定的句法性运用方式来塑造艺术形象。因而,句法性运用方式虽然在不同民族艺术、不同艺术门类乃至同一门类中不同艺术样式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但它是艺术家在本门类形象塑造过程中必须遵守的组合构形元素的基本规则;[31]违背了这种基本规则,诸种构形元素的聚合只能是一盘散沙,不仅难以形成具有内在的形象逻辑关联的形式整体,而且其意指也缺少应有的可辨识度,难以实现艺术传达的特定目标。

如前所述,无论是视觉性的还是听觉性的,构形元素包含有“类意态”元素(即“义符”)与“类情态”元素(即“情符”)两大类,它们既是存在于特定艺术传统中的艺术传达的程式,也是形成于艺术家精神中的经过主体重组、提炼的艺术之现实(严格说来,是其中的艺理性现实),是艺术传达的物质材料。作为最基本的构形元素单位,义符相当于文字语言中的名词和动词,其主要功能是意态的基本陈述;情符则相当于文字语言中的形容词副词,其主要功能是对意态陈述作情态修饰。当它们彼此分离各自独立时,可以蕴含着各自的义指但不具有意指功能;而当它们以特定的句法性运用方式组合为形式符号组时,无论是义符组合、情符组合,还是义符与情符组合,它们都相当于文字语言中的词组或短句,在相互关联、相互限定的结构中获得一定程度的意指性。当这些形式符号组依据艺术家特定的形象逻辑组合为形式整体时,义符与情符浑然一体,共同完成特定的艺术传达。

艺术学研究艺术传达手段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从各门类艺术中提炼、抽绎出共通的构形元素句法性运用的基本规则,以此帮助艺术家从根源上理解构形元素,并能够借鉴其他门类艺术的特殊句法性运用。例如,我们可以将之大致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比并关系:在各门类艺术中,每一个构形元素皆为饱满的形式符号单位,并以彼此间形符相似、义指相类、意指相关而聚合成一个更为饱满但尚未完备独立的形式符号组。

2.断连关系:每一个完整的艺术形象由多个相似—相异、相类—相别的形式符号组构成,其中,相似相类的形式符号组呈相连关系,相异相别的符号组呈间断关系。(www.xing528.com)

3.过渡关系:相似相类的形式符号组需在衔接中隐含层次、块面或时间上的组分性,相异相别的符号组需在衔接中实现意指的合理性与自然性。

与句法性运用相对待,所谓修饰性运用方式,则是指在长期的艺术传达实践中,艺术家们或为强化—减弱形象塑造的意指明晰度,或为丰富—纯化艺术形象,或为细致—简略情态传达,或为增添直白意指—含蓄意指的趣味,或为塑造平和—奇崛的艺术形象,一方面,在形式符号组层面上对义符与情符组合作灵活的、多样的、适度的变通,例如义符组合的不修饰的修饰,情符组合的浓烈修饰,义符与情符组合的修饰变量,等等;另一方面,对构形元素句法性运用方式所采取的灵活的、多样的、适度的变通,例如顺叙法与倒叙法,单线法与复叠法,均衡法与偏重法,平稳法与奇崛法,等等。如同文字语言表达中的修辞一样,构形元素修饰性运用方式并非形象塑造必不可少的手段,而是更好地塑造艺术形象、增强艺术传达感染力所需的辅助手段,因而,作为艺术家个体的自由选择,是否采用、如何运用修饰性的变通手段带有极强的灵活性。事实上,构形元素修饰性运用方式极为丰富,包括意指修饰、情态修饰、句法修饰、风格修饰等大类及其无限的变式与变化区间,甚至每个艺术门类每位优秀艺术家都有他自己的修饰性运用方式,其多样化程度远远胜过文字语言修辞手法——艺术传达的无穷魅力正植根于此。

必须指出的是,首先,此处所谓的“修饰”并不等于“华饰”,我们绝不能将构形元素修饰性运用方式仅仅理解为一种华饰(华饰仅仅是众多修饰性运用中的一种方式)。例如,意指修饰更主要的是限定,古今中外的艺术传达实践告诉我们,无论模仿型艺术或表现型艺术的形象塑造,艺术家如果追求传达的明晰确指,会在突出受指对象的前提下呈现出构形元素选择运用上的倾向性并予以强化,即在形式整体上突出受指对象的明晰度,在主干形式上强化艺术家情态、意态的倾向性,在基本形式上加重意指的分量。相反,如果追求意指的模糊、含蓄,则会在形式整体上减弱受指对象的明晰度,在主干形式上泛化艺术家情态、意态的倾向性,在基本形式上分散意指的分量。又如,情态修饰除了缠绵委婉的细致曲折的修饰,还有豪情壮怀、纯净空明等等的修饰。再如,句法修饰除了大量增添形式符号单位的细节处理及形式符号组之间衔接的过渡性变化方式,更多的是采取更为简明的重复排叠、反差对比或减省镂空,甚至仅仅是以形式符号单位、形式符号组之间衔接松紧度(或密集、或疏宕)或强度(或虚实、或轻重、或大小)的调整来修饰。

第二,修饰必须适度。既然构形元素的修饰性运用只是辅助手段,以增强艺术传达效果为目的而不是目的本身,那么,它就必须服从、服务于特定的艺术形象的塑造,并且以艺术形象是否具有预期的感染力作为自身的尺度。正所谓过犹不及,修饰不足,形象塑造难免干巴、单薄、缺少魅力;修饰过度,同样会花哨、琐碎、迷乱,破坏艺术传达。在中外艺术史上出现的种种风格主义(或形式主义)之所以会受到批评,其主要原因就是把修饰当成了目的本身,过度强化了某种修饰性运用方式,沦入为风格而风格。如前所述,构形元素修饰性运用方式以句法性运用方式为基础,围绕着句法性运用方式而存在,是可变性极大的艺术家的“个人法”;艺术家根据特定艺术传达的实际需要运用修饰优化传达效果,久而久之会因自己的学养、趣尚、习惯而形成具有个体特征的修饰性运用方式的倾向性,自然呈现为他的“艺术风格”,并有可能作为一“式”而被其他艺术家所借鉴。如果他过早地谋求修饰性运用方式的个人倾向性、过早地“结壳”,则不仅会妨碍其艺术传达的真切、感人,也违背了构形元素修饰性运用的规律,其“风格”难免单薄、僵化而被其他艺术家所抛弃。

综上所述,构形元素句法性运用方式的规范性,及其修饰性运用方式的适度性,共同构成了特定地域、特定历史阶段艺术传达手段运用的常规或基准;依此塑造艺术形象,其艺术传达效果具有某种程度的必然性,它是特定地域、特定时代艺术家所采取的传达手段运用的基本方式,也是该地域、该时代受众最容易理解的艺术传达方式。构形元素的句法性运用方式与修饰性运用方式之间的关系,既是主从关系,是规定性与灵活性、必然性与或然性、共同法与个人法的关系;也是骨肉关系,是相生相成关系。即,离开了句法性运用方式,修饰性运用方式便无所生、无所用;离开了修饰性运用方式,句法性运用方式便少情趣、不生动。而艺术传达之所以为艺术传达,艺术形象塑造之所以有魅力,正在于此二者的天衣无缝、自然而然的高度统一:既是句法性的运用,因而是民族的、历史的、可理解可领悟的;又是修饰性的运用,因而是个人的、时代的、有情有意的;更是两者贴合、充分融合的整体运用,因而是深厚的、鲜活的、富有生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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