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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艺术传达?艺术家的创造与评判

时间:2023-08-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事实上,一切艺术家的显性艺术实践活动,虽然其表现形式各各不同,同一表现形式所采用的方法千差万别,但有一个共同的特性,即都是艺术家个体通过展现自己的艺术行为及其成果向社会受众传达某种意义。具体地说,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层面来理解什么是“艺术传达”。正是这四要素构成了完整的艺术传达,缺一而不可。在终极的意义上,艺术传达应当是艺术家以其独特的艺术手段传达自己独特的艺术观照并获得社会认可的过程及其成果。

什么是艺术传达?艺术家的创造与评判

艺术家显性的艺术创造活动早已广为人们所熟悉:音乐家的演奏演唱,画家的描摹赋彩,书法家的挥运结字,等等。现今广众习惯称之为“艺术创作”,以此指称艺术家的显性“艺术创造”活动。

顾名思义,所谓“艺术创作”,应是指艺术家个体创造艺术作品的行为及其成果,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作”,即艺术家外在的艺术实践活动必须具有制造过程和特定产品;二是“创”,即艺术家的这种外在艺术实践活动必须既具有初始性,又具有独特性。尤其是在现今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或“版权”的情况下,这一范畴常常被加上严格的限定,例如,人们说这位画家或书法家的作品是“创作”而那位画家或书法家的作品是“临摹”,或者说这首歌由某歌手“原唱”而其他歌手则是“传唱”,这其实是在分辨和强调“艺术创作”的始创性。又如,一些学者在谈论“现代艺术”或为“艺术”下定义时,常常纠缠于某作品是出自艺术家个体的“人工制品”还是借用“现成品”,这也是在分辨和强调“艺术创作”的艺术家主体制造过程性及其自主产品性。以此反观艺术家的外在实践活动,古今中外各种门类的艺术主体的外在艺术实践活动大多并不具有明确的独创意识,[1]属于“创”而“作”者(creation)固然有之,但属于“作”而非“创”者(manufacture)则更为常见,而在现代艺术中属于“创”而非“作”者(Conceptual Art)亦很普遍,难以一概而论。因此,如果用狭义的“艺术创作”代指并衡量“艺术创造”,则艺术家个体的许多显性艺术活动及其成果将会被排斥于“艺术创造”之外,甚至某些艺术门类在整体上都不能完全符合“创作”的标准。

事实上,一切艺术家的显性艺术实践活动,虽然其表现形式各各不同,同一表现形式所采用的方法千差万别,但有一个共同的特性,即都是艺术家个体通过展现自己的艺术行为及其成果向社会受众传达某种意义。换言之,艺术家显性的精神生产的最为本质的特性不在其“创作”性,而在其“传达”性。这里所采用的“传达”概念[2],与一般社会生活中的“传达”有很大的相似性:首先,它们都以主体双边性为前提,即传达必须有主体也必须有受众,二者并存;其二,它们都呈现出传导方向性,即传达不同于一般的双向交流,在传达过程中主要是由主体向受众传导,“传我达彼”或“我传达彼”;其三,它们都要求符号表义性,即传达主体需借助于特定的表义性符号,而受众也能够接受这种符号性的表义。揭明艺术家显性的艺术实践作为“传达”与一般社会生活中“传达”的这种相似性,主要是为了帮助我们理解其创造活动的基本方式和结构。但是,艺术家所特有的“传达”——“艺术传达”——与一般社会生活中的“传达”无疑是不同的,其根本区别在于,艺术家这一特殊主体运用特定的艺术符号向特定的受众传达特殊的艺术意义。

显然,以“艺术传达”指称艺术家显性的精神创造活动,要比“艺术创作”更贴切、更具有包容性,它既可以指艺术家个体具有显著的独创性特征的传达(即狭义的“艺术创作”),也可以指其生产性和观念性的传达(即狭义的“艺术制作”和狭义的“观念艺术”)。而“艺术创造”则是一个更为宽泛的范畴,其中包括艺术家的隐性的精神创造与显性的精神生产两大部分;我们既以“艺术观照”指称艺术家隐性的精神创造,那么,以“艺术传达”指称艺术家显性的精神生产更为合适。

具体地说,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层面来理解什么是“艺术传达”。作为艺术家显性的精神生产,“艺术传达”首先是指艺术家将自己的艺术观照展现于受众的过程及其成果,它同样包含着双重限定:一是艺术之所“传”,即艺术家将其精神性的艺术之现实外化、对象化;换言之,艺术传达是艺术家物化自我的过程——其艺术之现实乃是艺术传达的基本内容,其经验图式则是艺术传达的基本框架。二是艺术之所“达”,即艺术家主体将其物化了的精神产品达于受众主体、感染受众主体,实现艺术作品之社会价值的过程。由此可见,构成艺术传达须有四大要素:

1.艺术传达的基点,即艺术家外在的艺术传达活动与其内在的艺术之现实之间的关系;

2.艺术传达的预期,即艺术家试图通过外在的艺术传达活动实现的目标;(www.xing528.com)

3.艺术传达的手段,即艺术家外在的艺术传达活动所必须采取的艺术形式;

4.艺术传达的效果,即艺术家外在的艺术传达活动能够达于受众的物质载体

正是这四要素构成了完整的艺术传达,缺一而不可。

继而,艺术传达作为艺术家对自己独特的艺术观照的传达的过程及其成果,由于艺术家所秉承的诸方面规定存在着个体差异,其艺术观照的方式、艺术之现实的类型及其完善程度自然具有独特性;因而,艺术家个体建立在其独特的艺术之现实基础上的艺术传达也必然具有独特性。[3]换言之,艺术家的艺术观照的精神创造性、艺术家个体的艺术之现实的独特性,使其外在的艺术传达行为(无论是制作性的还是创作性的)都获得了艺术创造的性质——这是我们将艺术家制作性的外在艺术传达行为也视为显性的艺术创造的根本理由。

进而言之,艺术传达更是艺术家个体以其独特的艺术手段对自己独特的艺术观照的传达的过程及其成果。在这里,我们有必要特别强调艺术家个体所采取的艺术传达的手段的独特性,这种独特性既表现在艺术家个体与个体之间,也表现在同一个体的不同时期之间,甚至表现在同一个体同一时期的不同作品之间。[4]事实上,艺术传达的手段的独特性,乃是狭义上的“艺术创作”的基本表征,是艺术家个体的艺术传达的独特性及其作品的独立价值的基本保证。

在终极的意义上,艺术传达应当是艺术家以其独特的艺术手段传达自己独特的艺术观照并获得社会认可的过程及其成果。艺术家外在的艺术传达活动及其成果是其个体性的精神创造与受众、与社会连接的桥梁,无论个体的内在的精神创造多么精彩,如果不能通过艺术传达外化为作品,如果作品不能在当时或后世获得社会受众的认可,那么它都不可能被视为有效的艺术传达。[5]即此而论,真实有效的艺术传达既是艺术家的心(艺术之现实)与物(艺术作品)的无碍契合与交融,也是艺术家深入传统与引领潮流的高度统一,是艺术家个体精神创造及其成果的社会价值的最终实现——艺术传达作为显性的艺术创造才获得了完整的、为人类所共享的精神财富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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