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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学的根本问题:艺术家、创造与评判

时间:2023-08-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提及艺术学的根本性道理,人们自然会想到“艺术的起源”与“艺术的本质”这两个问题。事实上,“艺术的起源”与“艺术的本质”是两个永远纠缠不清、颇具经院哲学色彩的话题。换言之,艺术评判是艺术家精神创造公之于众,由个人行为转变为社会行为的主要途径或基本方式,因而是完整的艺术活动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艺术学的根本问题:艺术家、创造与评判

提及艺术学的根本性道理,人们自然会想到“艺术的起源”与“艺术的本质”这两个问题。[32]这两个问题正是以往的美学或“艺术概论”所连篇累牍津津乐道的话题,似乎只有谈论这两个问题,艺术学原理的研究才具有思辩性。关于“艺术的起源”,有“神授说”“巫术说”“摹仿说”“游戏说”“劳动说”“性压抑说”“图腾崇拜说”等等。[33]这些学说似乎都有道理,但又似乎都有以偏概全之嫌。更为重要的是,过多地在这个问题上打笔墨官司,容易导致人们对艺术学原理研究的根本任务——指导与引领当下艺术活动——的轻忽,造成当下从事艺术活动的人们对艺术学原理的厌倦。因此,这个问题适宜交给美学家或艺术史学研究者去讨论,而不宜作为艺术学原理的主要话题;正如哲学原理并不关注物质或精神的起源一样。而关于“艺术的本质”的讨论,有“再现论”“道艺观”“表现说”“符号说”“艺术制度说”或“授予说”等等,它们同样是抓住一点不及其余的片面道理,也同样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艺术学原理的研究目标。艺术是一个历史的、流动的、不断生成的概念,现实的艺术形式自古至今始终处于发展演变之中;无论是从特定的门类艺术之形式的古今差异看,还是从中西艺术范畴之外延的伸缩变化看,或是从艺术作为精神生产之功能的历史变迁看,试图从某一角度为古今中外艺术作一全面、统一、固定的本质界定,只能陷入捉襟见肘的理论困境。如果我们在最为抽象的层面上将艺术的本质界定为“人工产品”或“精神创造”,这种貌似正确的论断其实是大而无当、众所周知的废话,并不能真实有效地指导与引领当下艺术活动。事实上,“艺术的起源”与“艺术的本质”是两个永远纠缠不清、颇具经院哲学色彩的话题。因此,本书更乐意搁置这一问题的辩论,只是在论述相关问题时顺便提及它,而把精力主要集中于古今现实的艺术活动之基本构成及其相互关系的考察。

如果将现实的纷繁复杂、枝蔓丛生的艺术活动抽象为一个最基本的过程,那么,这个过程可以简要地描述为“艺术家从事精神创造并公之于社会”。在这里,我们看到了构成现实艺术活动的三个基本环节或重要因素:艺术家、精神创造、公之于众。

1.艺术家。艺术活动首先是艺术家的活动;有艺术家,才有艺术创造,也才有艺术的公之于众。作为艺术活动中能动的主体,艺术家理应是艺术学原理最需关注的核心范畴与逻辑起点。从艺术学原理的角度研究艺术家,当然不是具体研究如何培养艺术家(那是艺术教育学的任务),也不是个别考察以往艺术家的成功经验(那是艺术史料学或艺术成功学的职责所在),而应着眼于现实的艺术活动的精神创造及其公之于众的过程中,重点考察艺术专业人才应当具备怎样的素质条件才能成为艺术家、才能更好地进行艺术创造;或者说,从事现实的艺术活动,艺术家具有怎样的规定性。这不仅是专门的艺术教育学具体研究艺术教育的培养目标、培养过程及培养方法的理论依据,也是进一步考察、理解艺术家精神创造活动的基础或前提条件。

2.精神创造。精神创造是艺术活动完整过程的主干,甚至是狭义的“艺术活动”本身。作为艺术家所特有的精神创造,艺术活动区别于其他领域的精神创造。艺术家的精神创造包含着两个方面,一方面,艺术家以其独特的眼睛(或耳朵)观照(或摄入)现实世界,并由此形成独特的艺术之现实——相对而言,这是艺术家的隐性的精神创造;另一方面,艺术家运用独特的艺术形式将自己的艺术之现实传达出来——这是艺术家的显性的精神创造。艺术学原理关于艺术家精神创造的研究,正是从这两个方面出发,全面考察各门类艺术家共通的艺术创造机制、创造规律,而不同于相对具体的门类艺术创作理论,不涉及具体的艺术形式和特殊的艺术手段。显然,这样的研究是对各门类艺术理论的抽象与提升,是关于艺术家研究的逻辑展开,也是研究艺术家精神创造公之于众、接受艺术评判的认识前提。同时,它还有助于门类艺术创作研究突破自身的局限,触类旁通,开阔研究视野。

3.公之于众。作为艺术学原理的研究对象,艺术活动既有其特殊性与相对的独立性,又是整个社会文化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现实的艺术家是社会人,现实的艺术活动是社会活动,而不是艺术家个体的私密行为。古今中外艺术家精神创造的社会化形式多样,但无一例外需要接受艺术评判。换言之,艺术评判是艺术家精神创造公之于众,由个人行为转变为社会行为的主要途径或基本方式,因而是完整的艺术活动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艺术学原理关于艺术评判的研究,不同于具体的门类艺术批评理论,甚至不同于作为艺术学应用理论的艺术批评理论,因为它不是针对具体的艺术形态或个别的艺术现象,而是立足于艺术家精神创造的机制、规律和特性,研究艺术评判的基本原则与一般规律,因而,它是一般艺术批评研究与门类艺术批评的理论依据。至于艺术活动社会化过程的其他方面衍生的考察,诸如艺术经济学研究、艺术传播学研究、艺术管理学研究等等,也是建立在艺术评判研究的基础之上的。

显然,上述构成现实艺术活动的三个基本环节或重要因素——艺术家、艺术创造、艺术评判——是密切联系、环环相扣的:要想对艺术家的创造活动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首先必须了解艺术家,熟知艺术创造规律,否则便只能凭个人好恶妄加评头论足;要想卓有成效地进行艺术创造,首先必须反思是否具备艺术创造者应有的条件,并且参考艺术评判来调整自己的创造活动,否则便只能凭一时冲动盲目作为;而要想成长为合格的、富有创造力的艺术家,也必须深入了解艺术创造规律与艺术评判机制,否则便只能不知所以然地重蹈师傅带徒的作坊式教学老路,或练就一身技艺而不知如何施展发挥——这是艺术学干预和指导当下艺术活动的主要通道,因而应当是艺术学原理研究必须有的基本内容,也是构建艺术学原理范畴体系的根本依据。

在上述三个基本环节或重要因素中,艺术创造无疑是最为关键的:它一端连接着创造者(艺术家),即艺术家为艺术创造而存在;另一端连接着艺术评判,即艺术评判以艺术创造为前提,换言之,艺术家与艺术评判已经包含在艺术创造之中。从根本上说,艺术创造就是我们经验中的“艺术”本身:研究艺术,我们可以暂时忽略艺术评判,甚至可以暂时回避艺术家的姓名[34],但却无法绕开艺术创造。事实上,现今的艺术研究发展趋势,已然将艺术创造视为思考的原点和核心范畴。(www.xing528.com)

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以为,艺术学的根本问题应当是,艺术家何以能从事艺术创造,又何以能实现艺术创造的价值,亦即艺术家如何解决艺术与现实之间的关系问题,进而解决个体艺术创造与实现其社会化的艺术价值之间的关系问题。

艺术创造是艺术家的精神活动,艺术家从事艺术创造,首先必须解决艺术与现实之间的关系问题,即现实如何转化为艺术,艺术如何传达现实,这是艺术创造的根本所在。这里引带出艺术学的两个基本范畴——艺术观照与艺术传达,艺术之现实不同于哲学意义上的客观存在或物自体,它是艺术家在观照现实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特殊的心理图式;艺术传达也不同于日常生活中的传达,而是艺术家借助于一定的艺术语言对其心理图式的组织与物化。显然,艺术观照与艺术传达都是艺术家的精神活动,艺术家乃是艺术学的核心范畴。

进而言之,艺术创造作为艺术家个体的精神活动,需经由社会化的综合评判,才能实现其艺术价值,从而最终完成艺术创造的全过程;即艺术家个体艺术创造需实现社会化方为真实有效,其社会化艺术价值的实现又反过来作用于个体创造活动。这里又引带出艺术学的两个重要范畴——个体艺术创造与社会化艺术价值,二者之间的交流互动,由艺术评判来达成。作为个体艺术创造与社会化艺术价值的中介环节,艺术评判当然也是艺术学的重要范畴。

本书关于艺术学原理的研究,正是着眼于学科建设与现实需要的统一,以艺术创造为思考的原点和核心问题,将古今中外现实的艺术创造活动抽象还原为一个最基本的过程,并以此为线索,逐次展开对这一过程各个环节——艺术家、艺术观照、艺术传达、个体艺术创造、社会化艺术价值、艺术评判——以及各个环节之中包含的种种因素的考察与辨析,从中抽绎出一系列相关概念范畴,尝试构建既合乎逻辑又与艺术活动实际相契的艺术学原理范畴体系,由此较为全面地解答艺术学的根本问题。

首先,本书以“艺术家”为逻辑起点(详见本书第二章);由关于艺术家的研究出发,展开对艺术创造的研究,其间有一个不容忽视而以往的艺术学研究恰恰忽视了的中间环节,即对艺术家如何观照现实的考察——这是“艺术家”与狭义“艺术创造”(即通常所说的“艺术创作”)连接的纽扣。本书将“艺术创造”范畴分析为“艺术观照”(作为隐形的艺术创造,详见第三章)与“艺术传达”(作为显性的艺术创造,详见第四章),不仅切合艺术活动实际,突出了艺术家观照现实、形成艺术之现实的重要性,也使“艺术家”与狭义“艺术创造”这两大范畴自然联系起来。同样,在个体性的“艺术创造”与社会化的“艺术评判”之间,也存在着一个重要的联系环节,即艺术家从事狭义“艺术创造”的“传达预期”(详见本书第四、第五章)——它既是艺术创造的目标及其成败的关键,同时也是艺术评判的客观依据。这是本书写作的基本思路。本书尝试构建的艺术学原理范畴体系由此展开。

这项工作无疑是艰难而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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