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官僚机构膨胀,清朝形成了庞大的官僚网络。清代官书上记载说,当时全国官吏的总数是三万多人,数目远远大于宋、明两代。
在当时,清朝人大约可以通过六种途径进入仕途。即,“特简”“会推”“荫袭”“荐举”“捐官”和“科举”。
“特简”,是指由皇帝直接任命升任做官,这样的官员不受任何法律条例的限制。
“会推”,是大臣之间互相推举任用的为官方式。
“荫袭”,是一个关于家族的官员任用制度,按照当时的规定,凡是有功的官员,或是因公殉职的官员,他们的子弟可以在他们死后,通过荫袭得到其长、父辈的官职。
“荐举”是和以上三者并行的第四种入仕方式。在朝为官的人遇到有才之士,都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将他们推荐给自己的上司或者皇帝。
清朝还实行捐官(又称捐纳)制度,起初捐官只是偶尔用于士子“纳粟入监”,而且捐纳并不能获得实际的官职。后来,被革职的官员可以通过捐纳粮换取官复原职的机会。真正意义上的捐官制度实际上是在康熙十三年(1674)时兴起的。
最后,科举才是众多入仕方式中的正途。清朝沿袭明制并稍做改善,继续推行科举制度,以此作为培养和选任官吏的主要渠道。
清朝人参加科举考试,依次要参加童试、乡试、会试和殿试。参加童试的人,称为童生或者儒生,通过此种考试获得秀才资格,才能继续参加其他正式的科举考试。
三年举行一次的乡试考点设在各省省城。具有秀才资格的人方能参加乡试,考中后的秀才可荣升为举人,举人又有解元、亚元之别。
会试会被安排在乡试后的第二年春天举行,考场一般设在礼部,故又称会试为礼闱,或春闱。参加会试的举人高中后被称为贡士。
殿试是科举考试的最后阶段。此次考试由当朝皇帝主试,主考策问。通过殿试的贡士统称为进士。进士根据三甲录取的名额又分一甲进士及第、二甲进士出身和三甲同进士出身。为现代人熟知的状元、榜眼和探花,实际上是一甲的前三名,合称为三鼎甲,可直接进入翰林院供职。
而二、三甲的进士可以再次报考翰林院庶吉士的职位,当时称为“馆选”,考中者可进入翰林院读书,为以后做高官做准备。不中者朝廷则会量才另授其他官职。(www.xing528.com)
广泛推行科举制度不仅为清朝选拔了众多维护本朝统治的人才,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清朝政权的统治基础。
清朝官吏的任用方式有以下几种。
署职:初次任官两年或三年后,考核称职者会被朝廷再次授以实权。
兼职:即一官兼任多个职位,比如,大学士兼礼部尚书,总督兼兵部尚书、右都御中。
护理:一人同时集一个较低的官职和较高的官职于一身的称为护理。
加衔:在自己原本官职的基础上被追加品级稍高的官衔,如以道员加布政使衔。
额外任用:皇帝特殊的优遇,如在康熙五十七年(1718),徐元梦翻译成绩优异,皇帝特别授他额外内阁侍读学士的职位。
革职留任:一个官员虽然被革职了,但依然留任处理原来职位的主要事物。
清政府既需要借助汉族官吏的才力进行统治,又害怕他们结成势力集团与满族亲贵对抗,因此在任用汉族人的同时又对汉族人加以防范,在任用制度之外建立“回避制度”和“连坐制度”。
按照“回避制度”条例规定,汉族官吏不能在故乡所在省份任职,而且在与此省周边的500里以内,也要回避;选补外任官员如果和他的上司有宗族亲戚关系,按理当回避。
所谓的“连坐制度”是指高级官吏荐举低级官吏,如果被荐者有罪,荐主也要受处分的一种规定。
在整个的官僚体制中,考核制度是其中的重要部分。一般情况下,地方官的考核称为“大计”,每三年举行一次。京官的考核叫“京察”,主要根据京官的政绩情况,决定其去留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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