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封建专制主义的各项政治权力,清朝统治者的皇权需要有一个庞大且尽量严密的官僚机构作为支柱,才能保证自己的意志得到有效而畅通的传达、贯彻。明朝在中央废除宰相一职,改用内阁,设六部,形成皇帝独揽皇权的局面。清朝建立后,在此基础上,从中央到地方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
1.中央各部院衙门
清朝取代明朝后,在中央行政管理方面,机关设置依旧袭用明朝制度,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每个部门自上而下设置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职。其中尚书分别由一满一汉两人担任,侍郎由两满两汉四人担任,如果尚书和侍郎之间发生矛盾,六人都可以单独奏请皇帝裁决。
另外,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六部长官无论满汉,均没有向地方官直接发布命令的权利,遇事只能奏请皇帝颁发诏谕。
除了六部,清朝还设置了都察院监察机关,监督六部等官员履行职责。它设置左都御史和左副都御史掌管相关职务,御史实际上是地方总督和巡抚的兼职。
宗人府是当时专门负责管理皇族事务的机关,居于政府机关的首位,地位高于内阁六部。宗人府的最高长官是宗人令,由亲王、郡王充当,其下设有左右宗正、左右宗人等官,皆由满族贵族担任。他们主要的职责是掌管皇族属籍,纂修“玉牒”;议叙或议处皇族官员,审理皇族内部的诉讼案件。
在所有的中央政府机构中,理藩院是较为特殊的一个,有着与汉族区的行政系统相区别的行政体系。理藩院中设置尚书一人、左右侍郎各一人,全部由满族人或蒙古族人担任,其下设有旗籍、王会、典属、柔远、徕远、理刑六个清吏司,掌管当时的蒙古、回部等内外藩及诸番部,负责制定辖管区域内官员的爵禄。
2.地方政权机关(www.xing528.com)
清朝地方政权机关分为省、道、府、县四级,层层统属,直至基层。
地方最高一级的行政组织是省,省级官员是总督和巡抚。总督为从一品官、正二品,一般管辖数省,巡抚为正二品官,只管辖一省。在明朝时,督抚都是临时派遣的,于清朝成为封疆大吏固定职位,代表皇帝掌控一省或多省的军政大权。
清朝布政使(藩司)和按察使(臬司)成为督抚的辅助官员。前者为从二品官,后者为正三品官,分别管理本省的民政财政和司法刑狱,合称“两司”。
省下为“道”。清乾隆时专设“守道”和“巡道”,官居正四品。“守道”主要管理固定辖区内的钱谷政务,而“巡道”则负责巡访某一区域的刑狱案件。
府是道下承上启下的机构。知府官居四品,其下的固定的行政单位包括厅和州。
在此之下又有县一级的机构。县的领事者为知县,是正七品官。知县的下属官吏包括县丞、主簿、典史、巡检等官,他们在知县的带领下共同管理本县的各种事物。由于这类官员和人民接触最为直接,因此当时的知县又被称为“亲民之官”。
统治人民的基层组织是里社制与保甲制,它们并不是正式的行政单位,其官员多由地方富户和地主充当,不由朝廷派遣专门人员赴任。清代,里社与保甲并用,前期重里社,后期重保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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