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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回忆录揭示中国法院的真相

时间:2023-08-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他的回忆录《东游记》中,他事无巨细地描述了在中国法院看到的一切:每一步都痛苦地拖着脚,在一群尖叫的年轻人的推搡之下,我们终于来到了法院的院外,那里有24名刽子手正在等待,还有许多到法院诉愿的人。此物象征中国国王的徽记,通常在所有高等法院大楼的外墙上都可以看到,中国司法机构的察院在那里开庭。

司法:回忆录揭示中国法院的真相

在所有到过或声称到过中国的西方人的著述中,葡萄牙人平托对细节的注意达到了惊人的地步。他说他曾经于1542年参与了一项葡萄牙人在中国的盗墓行动,但是因为所乘之船在南京湾(Enseada do Nanquim)翻覆而在中国流浪,后被捕并被押往北京受审。在他的回忆录《东游记》(初版于1614年)中,他事无巨细地描述了在中国法院看到的一切:

每一步都痛苦地拖着脚,在一群尖叫的年轻人的推搡之下,我们终于来到了法院的院外,那里有24名刽子手(人们称他们为行刑官)正在等待,还有许多到法院诉愿的人。我们在那儿待了很长时间,直到一声钟响,一个大型的石制拱顶下的几扇门轰然打开。拱顶上雕刻着浅浮雕,并且粉刷得很漂亮,在其上有一头巨大的银狮,它的爪子放在一个巨大的也是银制的圆形地图上。此物象征中国国王的徽记,通常在所有高等法院大楼的外墙上都可以看到,中国司法机构的察院(类似我们的总督)在那里开庭。

我刚才说到的门打开后,人群涌入一座类似于教堂的大建筑,其墙壁和天花板从上到下覆盖着各种各样的画作,描绘了各种形式的对人的惩罚,表现出了刽子手最恐怖狰狞的姿势。每幅画的底部都有说明文字,上面写着:“这就是犯了某种罪行后受到的死刑报应。”因此,通过观察各种可怕的画,人们可以分辨出每种犯罪应被判处什么样的死刑,以及法院在执行死刑判决的法律上有多么严格。

在这座类似于教堂中的耳堂建筑的前面,还有另一座建筑,比前一座更加富丽堂皇,全部贴着金箔,如果我们能够苦中作乐的话,我们的目光可能会盯着这令人赏心悦目的建筑看。在这个大厅的中间,有一个七级台阶高的高台,上面镶嵌着珍珠母,由三排用铁、黄铜和乌木制成的栏杆围着。高台上罩着一顶白色的锦缎做的华盖,华盖上有绿色和金色的条纹及宽阔的花边

察院坐在华盖下面的银色宝座上,周围林林总总尽是显示排场和地位的摆设。他的面前摆着一张小桌子,三个年轻男孩围桌而跪,他们身上穿着华丽的服饰,脖子上戴着金项链。中间的那个男孩该做的事就是将察院用来签署文件的毛笔递给他,而另外两个男孩则从诉愿人那里收取状子并将它们放在桌子上供察院办理。

在右侧更高的,几乎与察院处于同一高度的位置上,有一个小男孩,看起来大约10或12岁,穿着绣有金玫瑰的白色缎面服装,戴着一串绕他脖子三圈的珍珠;他的头发很长,就像女人的头发一样,里面编着金色和深红色的缎带,其边缘镶着名贵的珍珠;他的脚上穿着一双金绿的凉鞋,上面装饰着巴洛克式的小珍珠;他手里握着表示他的职责的徽记,即一小束由丝绸和金线制成的玫瑰花,上面点缀着非常有价值的珍珠。他看上去很俊美,以至于再美的女人都无法超越他。这个男孩的肘部撑在王位的宝座上,显然是为了帮助他托着他所持的徽记。这个姿态是慈悲的象征。

在左侧同样还有一个男孩子,也很英俊,穿着华丽的绣着金玫瑰的红色缎面服装。他右臂的袖子卷起,露出沾有朱红色染料的手臂,那颜色看起来像鲜血;右手握着一把装饰剑,裸露的刀刃也沾有朱红色的染料;他的头上戴着一顶主教戴的帽子,上面装饰着密密麻麻的小刀,那些刀就像外科医生用来给病人放血的刀一样。尽管他在各个方面看起来都很富裕和英俊,但是由于带着徽记的缘故,他的表情还是很可怕的。这个男孩表示正义。因为人们说,法官代表国王,而国王又是上帝在世上的代表,所以他必须具有两种品质,即正义和仁慈。如果他不同时体现出这两种品质,那是因为他是一位无法无天的暴君,或者他手中的徽记是篡夺而来的。

察院穿着很长的紫色缎袍,饰有绿色和金色的边纹,脖子上挂着肩章,就像修士戴的那样。肩章中间有一个大的金盘,可以看到一只雕刻的手拿着一杆天平,周围有说明文字,上面写着:“这是上天的本性,在他的正义中称量和计算。因此,要注意自己的所作所为,因为如果你犯了罪,你将付出无尽的代价。“察院头上戴着像圆帽的头饰,上面有一圈金边,带有绿色和紫色的珐琅斑点。在头饰上有一只小金狮,它的爪子放在同样由黄金制成的球上。正如我之前多次说过的,冠冕上的狮子象征着国王,而球则代表着世界,这两个标志合在一起象征着国王就是世界王座上的冠冕狮子。察院手里拿着一个闪闪发光的白色象牙棒,只有三拃长,类似于权杖。

站在高台前三级台阶上的是8位拿着银钉锤的守卫,在它们下面的地板上跪着的是两排60个结实的莫卧儿人,他们手中拿着大戟。在他们的前面有两个像校尉一样以立正姿势站着的高大得难以置信的巨人,他们长相俊朗,衣着华丽,手中握着大戟,胸前斜挎着大刀。中国人用他们自己的语言称这两个人为“金刚侯(gigauhó)”。

在地面上,相对于高台的两侧放置着两张非常长的桌子,每张桌子旁坐着12个人,其中4个是法官或判官,2个是文员,另外4个是律师,还有2个是观察吏(conchaly),就像法庭助理。这两桌中的一桌人管刑事案件,另一桌人管民事案件。所有这两桌的官员都穿着长长的白色缎袍,宽袖子,这样的设计象征着正义的纯洁与宽宏大量。他们的桌子上覆盖着紫色的锦缎,上面装饰着精美的金色条纹和花边。只有察院那张桌子上没有铺桌布,因为是银制的。上面只有一个锦缎小垫子,垫子上面是一个小圆台,台上有墨水架和吸墨粉。

此厅的外面,在另一个大厅里,有24名刽子手。正如我之前所说的,他们被称为行刑官,他们整齐地排成一排。

除了坐在长凳上的妇女以外,到处都站着诉愿者。就在这座建筑的门外,驻守着六个警卫,人们称他们为武仆(upo),他们拿着铜锤。

所有这高度组织化的一切,如果从整体来看,就代表了令人印象深刻的威权,而这些令人生畏的执行者则引发了人们的巨大恐惧,只要人们对他们瞥过一眼。

何吉绘《中国法院》。插图原说明文字为:1.施鞭刑;2.法院大钟;3.皇家大锣;4.皇家公证员或法庭助理;5.宝座;6.成排的卫士;7.巨大的银制神像;8.行刑官;9.主审;10.慈悲之像;11.正义之像。大图请看本篇开篇页背面

很难想象一位生死未卜的囚犯在面临审判时对周遭的一切能观察得如此细致,并通过照相机般的记忆力将其记录下来。但不管《东游记》中虚构的成分有多少,在17、18世纪,欧洲人还是将它当作认识和了解东方的必读书之一来看。

1682年,荷兰雕刻家何吉在为历史学家德·卫瑞斯的《东西印度奇珍》绘制插图时,就力图把平托所看到的中国法院形象化地展现在西方读者的面前。

最后平托跟其他八位外国人被撤销犯罪的指控,但被发配去关西(Quansi)服劳役,平托说:

当这个审判结果宣布的时候,我们仍双膝跪地,双手朝着察院伸去。然后,完成了官员要我们做的许多仪式后,我们大声地说给全场的人听:“我们肯定得到了公平的审判。”

平托作为囚犯,说出这番话来也许言不由衷,但是1550年代到过中国的贝奥西奥神父(P.e Belchior,1519—1571)曾经转述一位“在中国被囚禁了六年之久的正人君子”对中国司法的观察,似乎证明了平托的说法:

(中国的)司法极为公正,判决的依据从来不是一方或另一方说的话,而是站在局外形成的看法,这样就能作出公正的判决,并允许当事双方保留权利。这样做是因为害怕每隔半年朝廷在各城所进行的查案,要求他们提交报告,检查他们的行为是否冤枉某人。

但这司法公正的下面却是残酷的体罚,大部分早期来到中国的西方人士都见识了中国的刑具和惩罚方法。明代来到中国的葡萄牙传教士克路士说:

有两种刑具,一种用在手上,另一种用在脚上。用在手上的是一些一指粗、一拃长的圆棍,两根绳子从中穿过,把手指夹在木棍之间后拉紧绳子,这样做就会压裂骨头。我曾看到一个十三四岁的男孩被这样折磨,真是件最可怜的事。之所以他这样受罪是因为有人让他看守一所房子里被司法机关关押的一个年轻人,由于他粗心大意,那人逃走了,因此就这样把他抓住,同时搜寻逃犯。这是最轻的惩罚。

用在脚上的刑具非常厉害,让人感觉很痛。因为它有两块方木板,大约四拃长,一边用铰链连上,另一边用绳子绑好。将脚踝夹在木板中,再用木槌在上面敲打,这样来压碎骨头。

此段描述几乎原封不动地被门多萨抄在了《中华大帝国史》中,而佛莱芒雕刻家德·布莱则将这两种刑具画进了他为林舒腾的《东方航海志》所作的插图中。

《东方航海志》中的手刑与脚刑插图

《东方航海志》中的手刑与脚刑插图手刑细部

另一位明代来华的葡萄牙传教士曾德昭曾在中国受过牢狱之灾,他也描述了这两种刑具,并记录了他们的中文名称:

拷刑也在某些需要的案件中使用。我只知道两种拷刑。一用于足,一用于手。用于足的叫做“夹棍”(Kia Kuen),它有三块木片安在一根横木内,中间一片固定,另两片是活动的,把脚放在其中,压榨收紧,直到足后跟的骨头深入足内。他们也用一些小木片放在手指间以施加手刑,他们称之为拶子(Tean Zu),然后收紧,用纸在四周加以封印,这样延续一个星期。

“夹棍”和“拶子”主要用于拷问时,但其他惩罚犯人的方法仍有很多。比如关于偷盗,克路士说:

如果抓到小偷,就让他脖子上挂着赃物游街,并打上几板。如果偷的东西达到法定的一定数量,就用针和墨水在小偷胳膊上刺字,并将其关押一段时间,然后放出来。如果第二次被抓住,给以同样处置。如果第三次被抓住,就要在脖子上套上枷锁,以示死罪,并在手上和脚上带上锁链,关押起来,等待最后判决,但往往很多人得到了宽恕。

关于拷刑,纽豪夫在《荷使初访中国报告》中对比了明清两代的做法:

因为他们过去通常不会为了小偷小摸而杀死任何人,除非他们犯行时使用了武力和暴力。一个人如果第二次被发现犯有抢劫罪,他的手臂上被烙上两个字;如果是第三次,则将字烙在他的额头上;但是如果他第四次犯下类似的过错,他就被鞭打和流放。这种忽视惩罚盗贼和无赖的行为,是中国有如此众多的盗贼和流民蜂集的原因。

但是自从鞑靼人成为这个帝国的征服者以来,他们以极大的审慎和严谨纠正这些犯行,并以法律来惩罚罪犯。当我在中国的时候,轻微的犯罪即被定为刑事犯罪;被判犯有最低罪行的人会被处以死刑。在执行这一判决时,一旦任何人被判死刑,他的双手就被绑在身后,背上有一块木板,上面写着他的罪行。他就这样被绑着,由治安官根据习俗带入一个空旷的地方,可能是在城内,也可能在城外。在没有任何进一步仪式的情况下,他就被斩首了。如果有任何人被赦免而拣回了一命,他将受到极端严厉的惩罚,在这种情况下他通常选择宁愿死去,而不是为了活命而遭受无可避免的苦难。折磨的方式是这样的:两名强壮的家伙受命殴打罪犯的小腿,直到所有的肌腱和神经都被残酷地打烂,腿即使没被打破的话,也是伤痕累累。

曾德昭在《大中国志》中也提到了对于通奸者的惩罚措施:

奸夫受到严惩,尽管不被判死刑,除其他刑罚外,还饱受杖刑。妇女犯奸的,如果她从前有贞洁之名,受到鞭打或杖刑,把裤子一直扒到脚跟,让她出丑,有时当街鞭打;但是,如果她早就失去贞洁,就只让她穿着裤子挨打。

实际上,除了挨打之外,如果女方的丈夫提告,通奸者则会被判死刑,伯来拉说:

通奸者要入狱,情况一经查明,要判以死刑:女方的丈夫必须控告他们。这条法律对犯行的男女都适用。

克路士说:

如果妻子通奸,丈夫控告了奸夫淫妇,那么他们两人都会被判处死刑。

即使侥幸不被判处死刑,通奸者也难逃被戴上木枷游街的命运。克路士说:

对普通罪犯的惩罚是打板子,数量由罪行的轻重而定。一些犯了轻罪的人要在街上游行,受到路人的嘲笑。他们头上套着一块厚方块木板,略宽于三拃,在板子的中间有个洞,大小与脖子粗细相当。此板可以分成两块,以便将脖子套进去。板上写着此人所犯的罪行,这样他所到之处都会受到嘲笑、奚落。根据他罪行严重的程度,他要游街三到四天。

西班牙的考特斯神父在《中国纪行》中记录了通奸者游街示众时的情况:

《中国纪行》中戴着木枷的赌徒和通奸者

通奸的男女被判戴着木枷游街示众数日。罪行更严重的人会被判在公共场所戴着木枷一动不动地站立15至20天,其间不得坐下。在刑期结束前由于腿中形成了许多硬结块,会肿胀,甚至溃烂、致死。这就是这种惩罚的 目的。

木枷可能是古代中国最常见的刑具,它跟西方中世纪使用的刑具颈手枷(pillory)有类似之处。颈手枷通常是固定在某处的木架子,罪犯被判立在木架子旁,将头和手伸入架子上预留的三个洞中。但中国的木枷直接套在脖子上,因此受刑人需承受木枷的重量。在16世纪中下叶,西方人在中国看到的木枷是比较窄的。伯来拉说:

木枷宽约一拃,一个人戴着枷站着时,木枷下部可及膝盖。枷板分两半,合起来中间是个脖状的孔洞。根据脖子的粗细调整后,就把木枷架在罪犯的脖子上,用装置把两半合起来,钉住。脖子后面翘起的木板有一拃长,脖子前面的木板可及膝盖。在这前倾的板上用大字写上判决书及死罪的理由。

克路士说:

那些已经被判死刑的人被套上木枷,木枷长至膝盖,被涂上白色,上面写明被判刑的罪状。木枷只有一拃多宽。

他们的描述可在明代万历二十八年(1600)出版的汪耕绘图的《人镜阳秋》插图中得到印证。

图中的木枷前后较长,所以克路士说“长至膝盖。”而这种细长的木枷实际上呈前窄后宽的梯形,这大概就是为什么克路士一会儿说其“略宽于三拃”,一会儿又说其“只有一拃多宽”的原因吧。

但到了1610年之后,西方人看到的木枷就渐渐趋向比较规则的正方形了。1613年来到中国的曾德昭说:

对于普通犯罪,他们施加某种在葡萄牙无人使用的刑罚,他们称它为“枷号”。这是一块很大的厚木板,四到五掌见方,中间有个洞,约有 一个人的脖子般大小。他们把枷号紧紧地套在罪犯的脖子上,并贴上两张一只手那么宽的纸条,上面写着他的罪过和受刑的原因。

这两张纸还可以显示木板没有被打开。枷号被套在脖子上后,这些可怜虫每天被带出,在街上示众,被人耻笑15、20或30天,刑期长短则根据他们的判决。最严酷之处在于:任何时候,无论白天还是黑夜,枷号都一直套在身上。

《人镜阳秋》卷一中的插图。可见简易的木枷(www.xing528.com)

《荷使初访中国报告》荷兰文本插图

1625年来华的考特斯在东南亚华侨的协助下画了枷刑的插图(见上页图),从图中可以看出,木枷有相当的厚度,其重量可想而知。而清初访问中国的纽豪夫《荷使初访中国报告》所附插图中的受木枷惩罚的犯人已经侧卧在地,很可能是因为不堪重负。

达帕《大清志》中所绘的戴木枷的犯人在下跪时,需将一条腿往前伸,显然也是因为木枷太重,不这样做的话就会仆倒在地。

18世纪末英国使团来中国时,枷刑依然相当普遍。使团画家亚历山大就绘制了好几幅犯人被施以枷刑的水彩画。其中有一幅被选印在了《中国服饰》一书中。

亚历山大对此图的说明是:

《大清志》荷兰文本插图。枷刑犯人右腿伸向右前侧

欧洲人所熟知的Cangue,中国人称之为“枷”。它是一块沉重的套在脖子上的木板,中间有一个洞。或者也可以说两块木板中间挖了洞,合起来就可以锁住脖子(类似于我们国家的颈手枷)。跟颈手枷一样,它还有两个锁定罪犯的孔。罪犯有时受到恩惠,只需将一只手放进去,这样他就可以用另一只手来减轻肩膀上的负担。

木枷围住头部的部分用销钉固定在一起,接缝处粘贴上纸条作进一步的防范。纸条上盖上官员的印章,并以大字写上犯人受到惩罚的原因。

这笨拙的器具的重量从60磅到200磅不等,罪犯被判的刑期,取决于犯罪的严重程度,有时连续一、两甚至三个月。在此期间,罪犯在监狱里度夜,早晨由地方官的衙役用链条将他带到城门或者老百姓最常去的地方。衙役让他将木枷靠在墙上以减轻负担,他整天都暴露于平民的嘲笑中。在没有人帮忙的情况下,他无法吃饭。当官员判令他不再戴木枷时,他的惩罚也还没有结束。他仍然要受到一定数量的杖挞。在受此种惩罚时,他额头着地,以卑屈的方式感谢官员对他慈父般的纠正。

亚历山大笔下的衙役带犯人去示众图

亚历山大还有一幅描绘枷刑的插图被收录在斯当东的《英使谒见乾隆纪实》第三卷。

亚历山大说受了枷刑的人最后还需受杖刑。实际上在戴上枷之前就会受到杖刑。曾德昭说:“在中国,除非交钱,没有在任何惩罚之前不先处以杖刑的,因为大家知道这总是第一道菜,所以在判处时无需提及,尽管是辅助性的惩罚,这是必要的。但在枷刑之后的其他惩罚,则要写明。”

杜赫德也说“除非交钱,无不在上枷前和下枷后施以杖刑,这是中国的惯例。我们完全可以说中国政府是依靠杖刑来维持的”。

早期来华的西方人大多对杖刑了如指掌,伯来拉说:

斯当东《英使谒见乾隆纪实》中的插图

这些人的笞具是用一些从中间剖开的竹子加工成的。不是尖利的,而是扁钝的,用来抽打大腿,实际上是打在膝盖窝上。受刑者躺在地上,用刑者双手举起竹板,如此用力地向下抽打,凡是看到的人无不对他们的残忍感到吃惊。十板下去后,抽出了很多血;如果是二十板或三十板,整个膝盖窝都碎了;五十板或六十板后,必须要很长的时间才能康复;一百大板后则无药可救,只有死路一条。这只是那些没有钱贿赂打手的人才这样挨打。

克路士说:

他们的鞭是用这些竹茎制成的,长约到一个中等身材的人胸部。他们打人的大腿部分,叫人趴在地上,两腿伸直,两手反绑。这种鞭杖十分残酷,头一下马上打出血。一次鞭杖是两板子,由站在两旁的役吏施刑,各打一条腿。两鞭杖后人便不能站立,他们拉着手腿让他起来。很多人挨了五十或六十鞭杖后死去,因为屁股卵蛋全给打烂了。

酷打的程度达到满堂院都是鲜血;打完之后,他们把犯人像羊一样拖着一条腿到牢房,而不是押送回去。役吏行杖时,他们大声报打了几杖。如果重罪在押的可怜囚犯在这种审讯将结束时能找到一条可上吊的绳子,那他们会争先恐后去上吊,以免遭受鞭杖的酷刑。

以上是16世纪中后叶的记载,当时用的是竹板,且两人行刑,最少两板子。到了17世纪,曾德昭看到的杖刑则发生了些变化,他说:

在中国的法堂,当官大人坐堂审案的时候,在他的审判桌两边很近的地方,站着10个、12个或更多的人。他们手执大棒,棒的底端靠在地上。(有时为了更加恐怖,他们会让40个人站在那里。就像他们在审理神父有关宗教案件时做的那样。)这些棒子有七掌长,下面有一只手那么粗,越往上则渐次缩小,上端窄小,这样可以方便地用两手握住。这些棒子用竹子做成,有点像甘蔗,有节,且中间是空的。但不同的是,竹子是致密、坚硬、沉重的木质。

另外,在官大人的审判桌上,有一个盒子里装着木签,我们已经说过,当官大人决定给人处以杖刑时,他扔下若干木签,每根木签表示打五下,这样就算得出他希望打的数目。每个“武仆”(即葡萄牙人所称的持棒者)都准备好了接受木签,有的人把罪犯摁倒在地,褪去其裤袜,根据接签的数目,一个武仆马上就在罪犯的肉腿上打五下,然后退下;另一个武仆上来接着打五下,一直换新手,这样一直打到官大人指定的数量。当官大人把签扔下去的时候,他不会给出理由,也无人问他,但他的命令有人遵照执行。只有一些轻罪,当犯人使了银两之后,才不会被打得那么惨。

比曾德昭晚八年来到中国的考斯特用绘画记录了杖刑的场景。

考斯特笔下的杖刑(1)。大英图书馆藏

考斯特笔下的杖刑(2)。大英图书馆藏

考斯特对左图的说明是:

(上)官员受杖刑时下身自腰至足裸露,不绑住脚。但受刑前徽、帽、腰带和官服必须除去。

(下)普通老百姓受杖刑时自腰至足裸露,一般需绑住脚。其他行刑者会用棍子的末端抵着他们以防他们乱动。如果他们仍不驯服,会有人摁住他们的手脚。

考特斯对右图的说明是:

女性受杖刑时不脱去袜、裤。注意她是如何让行刑者看到她的钱以让他轻打的。

达帕所编的《大清志》插图中也有两幅描绘了官员和百姓受到杖刑的惩罚。

达帕还记录了另一种用杠子的奇特刑罚,他说:

他们扒下罪犯的衣服,将赤裸裸的罪犯的手绑在背后,并使他的脚向后蜷曲,一直到头发。然后,两个行刑手在他的胳膊和蜷到肩膀上的腿之间穿过一根长杠,用力将他抬起,使他非常痛苦。

《大清志》中官员受杖刑图。注意官员是在室内受刑,他穿着袜子,但双腿被绑

《大清志》中百姓受杖刑图。注意受刑人的手脚均被缚

18世纪末来到中国的马戛尔尼使团因在中国逗留时间较长,团员们一路上看到不少施刑的场面,杖刑自然也不例外。亚历山大在介绍杖刑时说:

杖刑在中国经常被使用,以处罚轻微的罪行,偶尔也用在各级官员身上。

当(审判的)官员判定杖挞的次数很少时,被认为是轻描淡写的惩罚或父亲式的纠正,并且以这种温和的方式给予惩罚并不是可耻的,尽管罪魁祸首必须屈膝,额头触地,感谢官员如此下令对其进行管教。

蓝顶戴级别以下的官员在有上级指令时,会受到杖刑的惩罚。但此级别以上的官员只有在皇帝的命令下,才会受刑。

《大清志》中奇特的刑罚

杖刑所使用的刑具是一根劈开的竹子,长几英尺,施于臀部。对于重罪,下手很重。在惩罚轻罪时,犯罪者(如果有办法)会行贿行刑者,行刑者会根据银两的多少,来减轻处罚的力道,但仍佯装用力,以骗过官员。据说,有些人愿意为钱代替罪犯接受惩罚,尽管可怜的受刑者被判80或100大板,有时会影响到生命。

当官员外出时,通常会由一名衙役及一名或多名士兵陪同,他们被命令对任何粗心大意的人处以五六大板的惩罚。受处罚的人可能在大官经过时疏忽了下马致敬的礼节,或是没有跪在路边。

亚历山大还描绘了中国其他一些惩罚的方法,如穿耳、坐笼之类。这些公私的刑罚对欧洲人来说充满了异国情调,因此他们也竭力收求这些画面,且觉得越怪越好。事实上,17世纪以来,有不少关于东方书籍的扉页或书名页插图都有中国刑罚的元素。

1801年英国人乔治·马森(George Henry Mason,1770—1850)在伦敦出版了英法文对照的《中国的刑罚》(The Punishments of China)一书。书中收录了22幅中国人惩罚犯人的画面。这是西方出版物中有关中国刑罚最集中的展示。此书的法德双语版于1804年出版,1898年又出版了新的德译本,可见其受欢迎的程度。

《中国的刑罚》插图的印刷版由戴利(John Dadley,1767—1817)所雕刻,但图像的蓝本则是中国画家所绘的外销画。画面中无论是施刑人,还是受刑人,表情基本上都比较轻松,说明画家只是为了应付订单而作,并未费力去描摹真情实境。尽管如此,这些画作在研究清代司法、刑罚制度方面仍是非常宝贵的图像材料。下面从《中国的刑罚》英法文版中选录四幅,以飨读者。

《大清志》荷兰语初版书名页。此图左下方的汉族官员戴着手拷,左侧另有一人被剪成满人的发型

亚历山大《中国服饰》中的杖刑场面

《荷使初访中国报告》荷兰语初版书名页局部

亚历山大《图说中国服饰礼仪》中的穿耳刑

“荡秋千”

石灰灼眼

竹筒刑

斩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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