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天津房地契证种类及使用情况

天津房地契证种类及使用情况

时间:2023-08-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晚清和民国初年的房地产交易中,存在多种形式和种类的契证。而天津最常见的有绝卖契、活卖契、典当房地契、借契、退契、送契以及租赁契等多种形式的契证。《天津会馆档案全宗》所存契证证实,在当时的房地产交易中,一般卖契、绝卖契往往是并见的。据统计,天津商民在房地产交易中,使用卖契与绝卖契这两种的数量是差不多的。(二)典、当契证。而在陈有退园地契文、杜永康退地契文中具有转让地权的特殊意义。

天津房地契证种类及使用情况

晚清民国初年的房地产交易中,存在多种形式和种类的契证。而天津最常见的有绝卖契、活卖契、典当房地契、借契、退契、送契(赠与契约)以及租赁契等多种形式的契证。

(一)买卖契证。卖,一般理解为所有权的转移。近代天津商民普遍使用“卖契”、“绝卖契”、“杜绝卖契”、“裁卖契”的形式完成房地产交易。

1.卖契与绝卖契。《天津会馆档案全宗》所存契证证实,在当时的房地产交易中,一般卖契、绝卖契往往是并见的。直至今天,仍没有发现一件订立卖契后再找赎的契据。据统计,天津商民在房地产交易中,使用卖契与绝卖契这两种的数量是差不多的。另外,卖契、绝卖契在内容上的区别也不太大,这二者在交易中的意义大体相当,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如安徽会馆的孟履丰于乾隆十一年(1786年)的杜绝卖地契文(红契):

立杜绝卖契孟履丰,因正用,烦中说合,情愿将祖遗分清自名下靳家园地一段,计小地十六亩二分卖与陈振霄名下,永远为业。三面言明,时值价纹银二百两整,其银笔下交足,分文不短,并无私债、折准、零星等弊。自卖之后,倘有弟、男、子侄、邻争竞违为碍等事,尽在卖主一面承管,不与买主相干。欲后有凭,立此卖契永远存照。

如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刘元隆为出卖房产与闽粤会馆立杜绝卖房并地基契文:

立杜绝卖房并地基文契人刘元隆,因乏用,今将祖遗应分受北门外针市街火神庙后对门门面尾房二间、后尾房六间、平厦一间、后小院一段、上下土木相连,雨搭、板搭、门窗、户壁俱全。今烦中人时义和说合,情愿绝卖与闽粤会馆陈福源、林广生名下等,永远为业。三面言明,时值卖价足色白银二百一十两整,其银当日交足,并无短少分厘,亦无零星、私折准情。自卖之后,倘有本族伯叔、兄弟、子姪争竞违碍者,尽在卖主刘元隆一面承管,不与买主会馆相干。四至分明,北至官街,东西南界至会馆。如日后翻盖,听其自便,并无异说。恐后无凭,立此杜绝卖房并地基文契,永远存照。

又如民国元年(1912年)的冯捷三杜绝卖地契文:

立卖杜绝地契人冯捷三,因手乏用今将祖遗田地一段,在册纳粮。此地坐落汪家庄贾家坟西,计小亩一十九亩三分五厘三毫。烦中说合,情愿卖与朱成龙名下耕种为业。三面言明,每亩时值卖价银洋八元五角,计合银洋一百六十四元五角正。其价笔下交足,并无短少。自卖之后,倘有邻族人等争竞为碍者,有卖主一面承管,不与买主相干。此系两家情愿,各无返悔。恐口无凭,立此卖契为证。

2.裁卖契与绝卖契。从1847年至1928年,裁卖契在房地产交易中使用频率没有买契、绝买契那么多,将其内容与绝卖契进行比较,两者之间所起的作用也几近相同。契约中也没有可以找价、赎回的任何说明。如民国五年(1916年)王允执为出卖坟地与安徽会馆立裁杜卖契文:

立裁杜卖文契人王允执,今因无钱使用,央中说合,情将祖遗地一段计八分二厘,坐落大觉庵北。东至李姓坟地,西至原业王姓,南至安徽义地,北至大道,出卖与安徽会馆名下永远为业。同中言明,价洋七十五元正。当日行弓过尺,钱地两交各无异说。自卖之后,任凭买主管业,倘有亲族人等争论均有卖主一面承管。恐后无凭,立文契存照。

又如道光三十年(1850年)李星阶的裁卖地基契文:

立裁卖并地基人李星阶今因乏用,凭中将坐落户部街乡祠西街胡同路东(房间数目粘弄列与后),卖于李静亭名下永远为业。后凭经纪三面议完时价银一千两整,其价前日交足并无短少。自卖以后,倘有远近亲族人等籍端生事,卖主一面承管。欲后有凭,立此绝契。永远存照。

(二)典、当契证。典、当是房地产交易形式中的重要概念。早在古代法律中,典、当契的实质性区别在于业主是否离业,即典必须离业,当不须离业。按《大清律例》规定:典是活卖,卖是绝卖。原因是典无须纳税,而卖须纳税。在现存晚清和民初的华北及北京附近地区的契证中,就有典不离业的习惯。

所存近代天津会馆房地典、当契证具有五点特征:一是晚清至民国年间混同使用典、当契证已成为天津民间的习惯,从契面上看典、当契证没有明显的区别;二是无论典、当契证都规定有明确的典限、年分,限满准其回赎,如逾例限不赎,准典主税契,永远为业。三是典权关系确立之后,典权人与出典人根据典契,双方各负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典权人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典物,而且享有对典物的先买权、留置权。四是典权人还享有对典物的转典权。转典也立有契约和一定的回赎期。五是典不离业。如光绪五年(1879年)何大年的典当房契文就是典、当混同使用的很好说明:

立典当房契人何大年,因手乏今将坐落龙亭前草房三间,路南便是。此房北房二间,东房一间,门窗户壁俱全。同中说合,情愿当与程名下为业。言明当价津钞三百六十五吊整,将钞笔下交足,并无零星短少情事。俟后全价回赎。房屋损坏,大修两家,小修自己。恐后无凭,立契存证。

中 人 张清泰 林长清

典立人 程文吉(www.xing528.com)

当立人 何大年

另外,借契也属于典、当契约的一种,可看作是典、当契约的别称。如道光十二年(1832年)张永兴立借园地契时,言明:

今靳家园地一段,十亩有零,十一年十二月当施永利名下,张永兴、施永立找价不找,有中蔟合,族兄施彩臣借六千文,每月按三分行息,半年还地,子日清还。

契约中,钱主施永利向业主支付了一定数额金钱,而业主张永兴并没有转让土地占有关系。

因受中国传统的宗法观念的影响,人们将子孙以变卖祖宗遗产认为是有悖于孝道之举。如果遇有突发事件,业主为解燃眉之急,只能变产自救。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愿意选择以典产作为出路,希望来日有机会可以赎回,而不愿将房地产绝卖。他们宁肯典产而不卖产,以减轻来自族内的压力和精神上的负担。

(三)退(推)契证

还有些契据也可视为卖契或租契的一种特殊类型,如朱氏同子朱世发退(推)园契文就如同卖契。如契约中明确写着:“中合盛每年春秋两季交朱朱氏租银钱粮□千五百八十文。”而在陈有退园地契文、杜永康退地契文中具有转让地权的特殊意义。如陈有于同治二年(1863年)立的“退园地契文”中写道:

因手无钱使用,今将园地一段,计畦八百上下,坐落大直沽家东。烦中说合,情愿退与霍庆区名下,开种为业,三面言明,津钱五千五百整。其钱笔下交足,并无短少,如有弟、男、子、姪争竞者,有退主一面承管,不与霍姓相干。以井以沟,如有园户争竞,园契可平。恐后无凭,立退园契存照。

同园户人 霍庆区 吴永泰 李 美 郭 发

立园契人 陈 有

同中友  李 俊

(四)租赁契约(租扎)房屋租赁契约的格式、题目,与土地租佃契约基本相同。仅举民国三年(1914年)《集雅堂立租折》为例:

立租折人集雅堂,今租到安徽会馆产坐落大经路西天纬路北首第三十六号地基一段,计上有原由支应局出售浮房大小十五间。现在按照该地房租十成抽一,每年应纳地租公化银三十两。言定按期交到,若有迟缓即归铺保承付。倘日后房租涨价以及添盖房间仍按十成抽一增长地租,如此项浮房将来集雅堂不愿执业,应先知会地主按年分新旧估值新价归地主管业。如地主不受,方准将浮房外售。恐后无凭,立此为据。

立租人 集雅堂

铺 保 方铣生代押

在此租房契约中,由承租人写明房屋坐落、间数、租银及交付办法。提出若不履行租约归中人(铺保)承付,对日后房租涨价以及添盖房间后的租银及处理办法也写在契约中,并立约为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