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春秋》學的論說理論和評判依據,主要是陰陽五行、天人感應論和禮制。至程頤,則將評判的最終依據歸到“理”或“天理”。如對於文公五年“春王正月,王使榮叔歸含且賵”這條經文,《公羊傳》解云:
含者何?口實也。其言歸含且賵何?兼之。兼之,非禮也。[25]
《穀梁傳》解云:
含,一事也。賵,一事也。兼歸之,非正也。其曰且,志兼也。其不言來,不周事之用也。賵以早,而含已晚。[26]
程頤解云:
天子成妾母爲夫人,亂倫之甚,失天理矣。不稱天,義已明。稱叔,存禮也。“王使召伯來會葬”,天子以妾母同嫡,亂天理,故不稱天。聖人于此,尤謹其戒。[27]
往年十一月,莊公之妾、僖公之母成風薨,此是天王遣榮叔來助葬。《公》《穀》皆說榮叔兼歸含、賵爲非禮(正),而《穀梁》又添一來而非時說。它們批評的依據,是周王遣使助葬諸侯、小君的禮制。程頤卻未涉及含、賵及榮叔來的時機問題,乃矚意于批判周王以諸侯夫人之禮來助葬作爲“妾母”的成風,因爲這樣便“成妾母爲夫人,亂倫之甚,失天理矣”。其中所蘊含的預設是,妾的地位不能等齊于正夫人,喪葬禮數亦當差于正夫人。這還是屬於禮制的範疇,但程頤卻以“天理”作評,便有了新意。
“天理”是二程創新的一個概念,[28]在其思想體系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對其意義的界定,學者間有着不同的認識。在經學的範疇內,姜廣輝先生釋之爲“天地人物公共的法則”[29];齋木哲郎先生根據程頤《春秋傳》的相關記載,認爲“在《春秋》經解中,伊川對‘天理’一詞的使用大體針對着自然界的秩序和天王的悖倫行爲”[30]。此所謂的“天王的悖倫行爲”,根據齋木哲郎的分析,就上例而言是指天王以諸侯夫人之禮來助葬作爲“妾母”的成風。如果視此爲“失天理”,那麼天王合乎“天理”的舉動,當是以諸侯之妾的禮儀來對待成風之葬。這樣便有一個疑問:此所謂的“天理”,是齋木哲郎所理解的“天王以諸侯之妾的禮儀來對待成風之葬”,還是上文所分析的“諸侯妾的地位不能等齊于正夫人,喪葬禮數亦當差于正夫人”?也許兩者都包括,然而筆者更傾向於後者。因爲:
1.程頤《春秋》經解中所體現出的“天王”與“天理”的關聯,很大程度上是由於經文所限而導致的,而程頤其他著述中所涉及的“天理”,大多與“天王”無關。如程頤曾說:(www.xing528.com)
今無宗子法,故朝廷無世臣。若立宗子法,則人知尊祖重本。人既重本,則朝廷之勢自尊。古者子弟從父兄,今父兄從子弟(原注:子弟爲強),由不知本也。……只有一個尊卑上下之分,然後順從而不亂也。若無法以聯屬之,安可?且立宗子法,亦是天理。譬如木,必從根直上一干(原注:如大宗),亦必有旁枝。又如水,雖遠,必有正源,亦必有分派處,自然之勢也。[31]
這裏“天理”指的是以木和水爲喻的“自然界的秩序”,和與此秩序相類的宗子法所含蘊的“尊卑上下”的規範。其所包括,既有“自然界的秩序”,也有社會人倫秩序。尤其就後者而言,程頤在批駁佛教教義時曾明確云:“人倫者,天理也。彼將其妻子當作何等物看,望望然以爲累者,文王不如是也。”[32]這就遠遠超出了與“天王”的關聯。
2.即使在《春秋》經解中,程頤所使用的“天理”也有與“天王”無關者。如他在解桓公七年“夏,谷伯綏來朝,鄧侯吾離來朝”條時云:
臣而弑君,天理滅矣,宜天下所不容也,而反天子聘之,諸侯相繼而朝之,逆亂天道,歲功不能成矣,故不書秋冬,與四年同。[33]
是認爲天王聘問、諸侯朝覲弑君而立的桓公,是“逆亂天道”,而“天理”,則是指君尊臣卑的政治倫理秩序。這句經文所涉事項及程頤的解說立意,與上文所引文公五年例及齋木哲郎所引桓公四年“夏,天王使宰渠伯糾來聘”例基本類同。其“天理”的意義,表明程頤《春秋》經解中的“天理”,當指上文所揭“諸侯妾的地位不能等齊于正夫人,喪葬禮數亦當差于正夫人”一類的政治人倫秩序,而非僅限於與“天王”的關聯。
因此,對於程頤《春秋》經解中的“天理”,當從一般意義上來理解。但除“天地人物公共的法則”外,它還是宇宙之所以生生不息的終極依據或動力。如《河南程氏遺書》卷五載有一條語錄云:
鼓萬物而不與聖人同憂,天理鼓動萬物如此。聖人循天理而欲萬物同之,所以有憂患。[34]
是明確認爲“天理鼓動萬物”,顯示出二程思想中所存有的宇宙生成論痕跡。總之,二程的“天理”既是宇宙的本體,也是宇宙化生的根源,他們用之而構建起用以說明宇宙萬物的理學體系。程頤將“天理”、“理”用作《春秋》經解的依據,顯示出其經解新的思維向度,即理學化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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