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統治者爲了維係教化人心,頒佈了一系列禁令和相應的懲罰規定。現分述其中比較重要的内容。
第一,嚴禁祖父母和父母健在而分割家産另立户口。宋太祖乾德六年(968),針對西川管内和山南各州“百姓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孫别籍异財,仍不同居”的現象,下詔説:“厚人倫者,莫大於孝慈;正家道者,無先於敦睦。况犬馬尚能有養,而父子豈可异居!有傷化源,實玷名教。”要求各地長官“明加告戒,不得更習舊風;如違者,並准律處分”(《宋會要輯稿》刑法二之二)。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又下詔規定:如有人引誘子弟“求析家産,恣爲不逞,及輒壞墳域者”,“仍逐處隨時捕捉”,“當議决配”(同上二之九),予以嚴懲。
第二,提倡簡朴生活,糾治侈靡世風。太宗太平興國七年(982),詔書要求鄉民“常歲所入”,除納税外,“不得以食犬彘,多爲酒醪,嫁娶,喪葬之具並從簡儉”。現今“南畝之地,污萊尚多;比屋之民,游墮斯衆”,“豈君人者教化之未審,而爲吏者誘道之乖方”(同上二之二)。仁宗時,因“近歲士庶之家,侈靡相尚,居第服玩,借擬公侯;珠琲金翠,照耀衙路,約一裘衣,千萬錢不能充給”,命近臣“議定制度,以分等威”(同上二之二一)。此後,又屢次頒佈,申明簡朴風氣的好處,同時痛斥浮侈的世風,主要禁止民間“以銷金爲服飾”和“采捕翡翠及販賣並爲服飾”,違犯者和製造的工匠將判處三年徒刑;“鄰里不覺察”,杖一百(同上二之一一五)。
第三,嚴禁妖教、淫祠及夜聚曉散等异教活動。宋朝統治者崇尚佛、道二教,對其他的宗教則嚴加防範,甚至禁絶。如真宗時命太康縣(今屬河南)禁止建造妖祠,禁止興州三泉縣(今陝西寧强西北)等地“白衣師邪法”。徽宗時,三令五申嚴禁邪教和邪法,命各地將“以講説、燒香、齋會爲名而私置佛堂、道院爲聚衆人之所者,盡行拆毁,明立賞典,揭示鄉保”。嚴禁民間師巫建造“淫祠”,規定“若師巫假託神語,欺愚惑衆,徒二年”。尤其嚴禁江浙地區吃菜事魔教和明教,命令各地官府查明,毁拆所有齋堂,焚燬經文,收捉爲首鼓衆之人,嚴加懲辦。高宗時,規定吃菜事魔或“夜聚曉散,傳習妖教者,絞”;“從者,配三千里;婦人,千里編管”等等(同上二之一〇、一四、六四、七八、一一二)。
第四,禁止殺人祭鬼和自行毁殘肢體。太宗時,已下令禁止巴峽地區殺人爲犧牲的陋俗。仁宗時,下詔川陝、廣南、福建、荆湖、江淮等地禁止民間“殺人祭妖神”,“其已殺人者,許人陳告”,給予賞錢。高宗、孝宗時,湖南和湖北仍然流行“用人祭鬼”的風俗,“每遇閏年之月,前期盗殺小兒,以祭淫祠”,謂之“採生”。規定如能捉獲“興販人口”入湖南、北者,“比類强盗,與之酬賞”。徽宗時,禁止各地“愚夫惑於邪説,或誘引人口,傷殘支體”,或“無圖之輩”混迹寺院,“煉臂灼頂,刲肉燃指,截指斷腕,號曰教化”。詔書指出:“毁傷人體,有害民教”,“如有違犯,並依法科罪”,甚至“以大不恭論”。(同上二之五四、五六、六五)。(www.xing528.com)
第五,禁止生子不舉。宋朝有些地區人多地少,或因貧困,往往生子後即行溺死。尤其是福建、湖南、湖北、江東、江西等路,業已成爲習俗。如福建民間在與父母分居後,“繼生嗣續,不及襁褓,一切殺溺,俚語之‘薅子’,慮有更分家産”。統治者認爲這種習俗“有害風教,當行禁止”。“如有違犯,州縣不切窮治,守倅令佐當重行竄黜,吏人决配千里”(同上二之四九、五〇)。
第六,禁止百姓習武和私藏兵器。從真宗起,所朝部三令五申禁止百姓在“社賽”或祀神時“聚衆執引利刃”或其他兵器。仁宗時,頒詔:“士庶之家所藏兵器,非編敕所許者,限一月送官。”“如敢有匿,聽人告捕之。”徽宗時,有官員上疏説,“江南盗賊間作”,是因爲“鄉間愚民無知,習學槍梃、弓刀,藝之精者從而教之。一旦糾率,惟昕指呼,習以成風。”於是下詔“責鄰保禁止,示之厚賞;敢爲首者,加以重刑”(同上二之一一、一二三、二九、六四)。
第七,禁止雕印有色情内容的書籍。哲宗時,根據禮部的建議,規定各種書籍“散雕印者”,須“選官詳定有益於學者,方許鏤板”。印畢,還要呈送秘書省“詳定”。其中“諸戲褻之文,不得雕印。違者,杖一百”(同上二之三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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