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統治階級提倡天命論,以此作爲一種統治階級自我約束以及控制被統治階級的理論。
中國古代的天命論,主要體現在“天人合一”的哲學基本命題上。漢朝董仲舒提出“灾者,滅之譴也;异者,天之威也”,把天看成有意志、有目的、能對人類賞善罰惡的“人格神”,天借灾祥符瑞表達意志。董仲舒的理論表現形式是“天人感應”。這種理論對於尊嚴無上的最高統治者具有一定的約束力,至少可用天變來警戒他們,提醒他們勉修政事,切勿窮兵贖武,對百姓實行輕徭薄賦等。把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等同、合一,本來是一種錯誤的理論,但在中國古代却在政治上起過積極的作用,它可以約束最高統治者濫用權力。
治平四年(1067)八月,汴京地震。神宗問宰輔:“地震何祥也?”曾公亮答道:“天裂,陽不足;地震,陰有餘。”神宗問:“誰爲陰?”曾公亮答道:“臣者,君之陰;子者,父之陰;婦者,夫之陰;夷狄者,中國之陰。皆宜戒之。”吳奎説:“但爲小人黨盛耳。”神宗聽後,頗爲不快。(《宋史全文續資治通鑑》卷一〇《宋英宗》)曾公亮和吳奎試圖啓發年輕的神宗通過灾變來修省政事。
司馬光在其著作中反復論述天命論。他認爲:“天者,萬物之父也。父之命,子不敢逆;君之言,臣不敢違。……違天之命者,天得而刑之;順天之命者,天得而賞之。”又説,“智愚勇怯,貴賤貧富,天之分也;君明臣忠,父慈子孝,人之分也。僭天之分,必有天灾;失人之分,必有人殃。”(《温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七四《迂書·士則》)把天看成有人格、有意志的全知全能者,凌駕於人類和萬物包括帝王之上。這樣,就形成了天—帝王—臣僚的關係,帝王之上還有“天”這個宇宙的主宰,帝王就不可能爲所欲爲了。張載和范祖禹等人也持類似的天命論。張載認爲:“天人异用,不足以言誠;天人异知,不足以盡明。所謂誠、明者,性與天道不見乎小大之别也。”(《正蒙·誠明篇第六》)范祖禹説:“天人之交,相去不遠,惟誠與敬可以感通。”(《宋文鑒》卷五九范祖禹《論明堂》)天人可以“相交”、可以“感通”。關鍵是人應做到誠明或誠敬。(www.xing528.com)
王安石把天看成無意志的自然界。他説:“夫天之爲物也,可謂無作好,無作惡,無偏無常,無反無側。”(《王文公文集》卷二五《洪範傳》)王安石承認有“命”,“命者,萬物莫不聽之者也”。又説:“由於道、聽於命而不知者,百姓也:由於道、聽於命而知之者,君子也。”(同上)在推行新法的過程中,有人認爲王安石提出了“天變不足畏,人言不足恤,祖宗不足法”的觀點。熙寧二年(1069),有人對神宗説:“灾异皆天數,非人事得失所致者。”大臣富弼聽説此事,十分感嘆説:“人君所畏惟天。若不畏天,何事不可爲者?去亂亡無幾矣。”(《宋史全文續資治通鑑》卷一一《宋神宗一》)次年,王安石在神宗前闡發“三不足”説。他説:“陛下躬親庶政,無流連之樂、荒亡之行,每事惟恐傷民,此即是懼天變。陛下詢納人言,無大小惟言之從,豈是不恤人言!然人言固有不足恤者,苟當於義理,則人言何足恤!”又説:“至於祖宗之法不足守,則固當如此。且仁宗在位四十年,凡數次修敕;若法一定,子孫當世世守之,則祖宗何故屢自變改?”(《宋史全文》卷一一)熙寧五年,他對神宗進一步説明“畏天”論的消極性。他説:“陛下正當爲天之所爲,知天之所爲,然後能爲天下之所爲。爲天之所爲者,樂天也;樂天,然後能保天下。不知天之所爲,則不能爲天之所爲;不能爲天之所爲,則當畏天。畏天者,不足以保天下。”(《長編》卷二三六)認爲必須認識“天”,去做“天”要求做的事,不然,只能消極地“畏天”。王安石這種認識自然和順乎自然規律行事的思想,顯然是進步的唯物主義觀點。但是,在當時如果一味宣揚這種不畏天的思想,却會帶來消極的影響,即對至高無上的皇帝的最終裁决權缺少有力的約束。至哲宗時,堅持王安石新法的宰臣章惇也殊不以天變爲可懼(《長編》卷四九一)。到徽宗時,權臣蔡京繼承“三不足”説,因此無所顧忌,胡作非爲。如蔡京誘導徽宗縱情享樂,説:“事苟當於理,人言不足恤也。陛下當享太平之養,區區玉器,何足道哉!”(周煇《清波雜志》卷二)徽宗和蔡京也不畏天變,以致“一卉一木之异,指爲嘉瑞;天地灾變,隱而不言”(《宋史全文續資治通鑑》卷一一《宋神宗一》)。
與王安石同時的程顥和程頤,以及南宋的朱熹,顯然吸取了北宋的以上兩種天命論,從哲理的高度,以“理”説“天”,又以“天理”替代“天命”,把天人合一理論推向一個新的高度。如程頤對漢儒的天命論認爲“皆牽合附會,不可信”。同時,又認爲:“天人之理,自有相合。人事勝,則天不爲灾;人事不勝,則天爲灾。人事常隨天理,天變非應人事。如祈寒暑雨,天之常理,然人氣壯則不爲疾,氣羸則必有疾;非天固欲爲害人事,德不勝也。”(《程氏外書》卷五)他認爲“天命”是不可知的。他説:“理也,性也,命也,三者未嘗有异。窮理則盡性,盡性則知天命矣。”(《河南程氏遺書》卷二一下)只要窮理盡性,就能知道“天命”。南宋時,朱熹對傳統的天命論和王安石的否定天人感應論持折衷態度。他對漢儒的“天人感應”説認爲難以全部相信,他説:“《洪範》庶征,固不是定如漢儒之説,必以爲有是應必有是事。多雨之征,必推説道是某時做某事不肅,所以致此,爲此‘必然’之説,所以教人難盡信。”同時,他又不贊成王安石否定一切感應,説:“如荆公又却要一齊都不消説感應,但把‘若’字做‘如’、‘似’字義説,做比喻説了,也不得。荆公固是也説道此事不足驗,然而人主自當謹戒。”要求皇帝遇灾變時“謹戒”。總之,他認爲“如漢儒‘必然’之説固不可,如荆公‘全不相關’之説亦不可”(《朱子語類》卷七九《尚書二·洪範》)。此外,朱熹進一步發揮二程的天理説,認爲一草一木,與他夏葛、冬裘、渴飲、饑食、君臣、父子、禮樂、器數,都是“天理流行,活潑潑地,那一件不是天理中出來”,天理“只是一源,敬見萬物”。天理是可知的,“見得透徹後,都是天理”(《朱子語類》卷四一《論語二十三·顔淵篇上》)。朱熹還提出“天命即是天理”,“命者,理之用”(《朱子語類》卷四六《論語二十八·季氏篇》,卷五《性理二》)。而命又有兩種,一種是從氣即氣禀而言,“人之所以壽夭窮通”,“厚薄清濁之禀不同也”;一種是從理而言,“天道流行,付而在人,則爲仁義禮智之性,如所謂五十而知天命、天命之謂性是也”。兩種“皆天所與,故皆曰命”(《朱子語類》卷六一《孟子十一·盡心下》)。具體而言,如“死生有命”,“是合下禀得已定,而今着力不得”;“富貴在天”,“是你着力不得”(《朱子語類》卷四二《論語二十四·顔淵篇下》)。他依據理氣學説,提出人們富貴、貧賤、壽夭不同的原因,是所禀“氣”的清濁、厚薄等而致。隨後,他又提出人們還應從“畏天命”而“知天命”。他説:“‘畏天命’三字好,是理會得道理,便謹去做不敢違,便是畏之也。如非禮勿視、聽、言、動,與夫戒謹恐懼,皆所以畏天命也。然亦須理會得天命是恁地,方得。”(《朱子語類》卷四六《論語二十八·季氏篇》)他不贊成盲目的“畏天命”,而是要“理會”“天命”道理的所以然,也就是“知天命”,再遵照道理去做事。朱熹的“天命論”顯然把傳統的天命論發展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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