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建筑保护应该遵循“可维护不修缮,可修缮不修复,可修复不复原,小心审慎地对待任何重建”的方针。
历史建筑保护的原则主要有:不改变原状原则、“最低限度的干预”原则、可逆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可识别性原则和适应性原则。
1.不改变原状原则
历史建筑,其价值就在于它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东西,不可能再建造,一经破坏就无法挽回。因为任何一座优秀历史建筑都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它们所反映的是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工艺技巧、艺术风格、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那个时代出现的平面布局、建筑类型、建筑材料、结构法式都是历史发展进程中留下的痕迹,是历史的产物,也是历史的见证。因此,如果某一个优秀历史建筑在维修中改变了它的原状,失去了它的历史特征,也就失去了历史建筑应有的价值。世界各国在保护历史建筑问题上,大多是根据自己国家的具体条件,如政治、经济、历史、文化以及美学观点和民族习俗等,来制定符合国情的历史建筑维护与加固原则。欧洲许多国家早在19世纪就已开始研究这个问题,并先后制定了有关宪章。20世纪初,日本、俄罗斯等国也发布了保护、维修历史建筑的相关法令。
从保护历史建筑的原真性、保存现状的原则考虑,异地搬迁会使历史建筑脱离其特定的环境,使历史建筑的文化遗产价值大大降低。“古迹不能与其所见证的历史和其产生的环境分离。除非出于保护古迹的需要,或因国家或国际的极重要利益而证明有其必要,否则不得全部或局部搬迁古迹。”文物保护法规定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但也有很多关于易地搬迁的例外,关键是需要制订具体而精确的“度”和界限。《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第三章第十八条明确了“只有在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因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使迁移保护成为唯一需要的手段时,才可以原状迁移,易地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出了历史建筑应受国家保护并按历史原状保存的规定,即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建筑(包括其附属物)所作的“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时候,必须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规定。现存历史建筑的原状,大致有下列三种情况:①现存的是创建时期的原状,尽管很不完整,但它现存的主体结构的确是创建时期的原物,且其全貌也是可以考证的。②现存的是较长时间所形成的历史建筑群,有的几十年甚至几百年才完成,如北京的故宫,是经过了明、清两个朝代,几十位帝王相继不断兴建才完成的,在单组建筑和个体建筑上,当然应以它建成时期的面貌为原状。它是明朝的建筑,就恢复它明朝的原状;是康熙、乾隆时期所建成的,就恢复它康熙、乾隆时期的原状。③现存的是历代遗留的、一切有历史意义的实物原状,即“遗存现状”。例如一些历史悠久的寺庙,它们最初建成的原状已被历史改变、重修或重建,改变的时间也较早,重建部分的价值也很大,它们的原状即是各个时代的遗存现状。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关于“不改变文物原状”的提法,是经过高度概括的、具有丰富内涵和广阔覆盖面的原则性提法,不仅包含“恢复原状”与“保存现状”的含义,而且也解决了各学派学术观点的科学统一问题。《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 50165—1992)作出下列具体实施性的规定:“历史建筑的维护与加固,必须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原状是指历史建筑个体或群体中一切有历史意义的遗存现状。若确需恢复到创建时的原状或恢复到一定历史时期特点的原状,必须根据需要与可能,并具备可靠的历史考证和充分的技术论证。”
在维护、加固优秀历史建筑时,《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 50165—1992)亦具体规定了必须保存的四个方面的内容:①保存原来的建筑形制。建筑形制包括建筑原来的平面布局、造型、艺术风格等。建筑物的整体造型是结构与艺术的统一体,许多重要纪念性建筑中,建筑艺术占有较大的比重。②保存原来的建筑结构。建筑结构法式具体表现了当时的建筑科学技术水平。建筑结构的技术水平是评价一座优秀历史建筑的科学价值的重要依据。建筑结构法式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而逐步发展变化的。各时代、各地区的建筑结构法式都不尽相同,它们是建筑科学发展进程的标志。建筑结构也是决定各种建筑类型的内在因素,如果在维修过程中改变了原来的结构,那么建筑的科学价值就会被破坏。对古代建筑结构法式的不足之处,只能以适当加强来弥补,并且应该尽量施于隐蔽处,使历史建筑能“带病延年”,但绝不是强迫它“返老还童”。③保存原来的建筑材料。一座建筑中主体结构的质地是建筑结构分类的主要依据之一。维修历史建筑的时候,一定要保存原有的构件和材料,尽可能保存它的“本质精华”。原件必须更换时,也要用原材料来更换,原来是木材的就用木材来更换,最好是原树种木材。但是,如果用新材料对原有构件进行加固补强,且在既不损坏原构件的质地又增强了原构件力学性能的前提下,可酌情使用,如用铁箍、玻璃钢箍加固劈裂构件,用高分子材料灌注蚀空构件等。明确地讲,新材料在历史建筑维修中只能用于加强原构件,而不能用它来代替原构件。④保存原来的工艺技术。要真正达到保存历史建筑的原状,除了保存其形制、结构与材料之外,还要保存原来的传统工艺技术,只有继承传统工艺,才能正确地表达历代工程技术发展情况,才能科学地表达历代的时代特征,同时,有的工艺程序不仅是保存原来传统的需要,而且关系到历史建筑的安全与耐久。
2.“最低限度的干预”原则
“所有的干预活动都是可以撤销的、可逆的,不会对古迹产生破坏的影响。”历史建筑的保护应着眼于日常的保养、维护,而不要依赖修缮,以期达到最大限度地保留历史、文化等信息的目的。《威尼斯宪章》关于保护的阐述是:古迹的保护至关重要的一点在于日常的维护。而在我们实际工作中,对历史建筑常常做得过多,以致混淆了历史的本来面目。决定历史建筑保护方式的基本方针是:“可维护不修缮,可修缮不修复,可修复不复原。小心审慎地对待任何重建。”
3.可逆性原则(www.xing528.com)
修复历史建筑时,所采取的一切措施最好是可逆的。因为加固的技术和理念是不断发展的,当前认为很好的做法在未来未必是好的,可逆性原则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提倡所用的改造加固手段是可逆的,这样一来,在未来技术条件达到的时候,就可以更好地修复此历史建筑,同时,也防止加固方法不恰当对建筑的历史信息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由于条件的限制,如经费、时间,尤其是技术,暂时还不能进行彻底加固维修的历史建筑,也可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加固措施。
4.必要性原则
每一次加固和修缮,都会对历史建筑所具有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造成损失。因此,历史建筑的保护应该注重平时的保养,使其尽量少受各种可避免因素的损伤。加固和维修只是在不得不实施的时候才进行,任何因保养或维修而进行的加工、修补和处理,均应尽可能减少到最低程度,每一次维修,也要尽量少地干预原有建筑的结构和构件。
5.可识别性原则
可识别性原则强调各构件的“原装性”。如不可避免地需要更换构件时,新更换的部分和原来部分要能区分开,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原构件所携带的历史文化信息。修缮时应尽量采用传统材料和工艺,当传统技术不能解决问题时,再采用新的材料和技术。如果必须要采用现代技术,那么这些与原建筑不相符的构件应当与原结构明显地区分出来,并将维修过程中所采用的材料和技术建档保存,以备后人了解和评价。
修复过程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工作,任何不可避免的添加都必须与该建筑的构成有所区别,并且必须要有现代标记。缺失部分的修补必须与整体保持和谐,但同时必须有别于原作,修复不能歪曲其艺术或历史见证。信息、材料和技术的可识别、可读性是必须遵守的重要原则。
6.适应性原则
在注重历史建筑的遗产价值的同时,合理地开发历史建筑的潜力,重新规划和翻新建筑,并对传统的建筑功能进行置换,促进自身“造血机能”的完善,改善客观存在的物质老化、功能衰退的问题。开发创造历史建筑的社会价值和长期的生存价值,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让历史建筑适应城市的发展,避免历史建筑消失在城市发展的洪流中。对各类建筑采取合适的改造方案和加固方法,通过规范改造行为,把历史和现代尽可能有机地融为一体,达到保护和发展双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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