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管理过程
当前,将BIM技术引入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可以实现合同的动态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降低合同风险。
因建设工程周期长、技术复杂的实际特点,通常在合同签订时不可能也无法全面预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与不确定性因素,正是由于上述原因,造成了建设工程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变更、索赔的情况,如何做好这些变更、索赔的管理考验着项目合同管理人员的能力。又由于合同对这些变更、索赔没有具体约定,因而极易引起双方争议,处理不慎将会导致项目实施受阻、成本增加、工期拖延,甚至会影响企业的声誉,造成不估量的损失。基于BIM技术的合同动态管理如图3—12所示,通过BIM信息模型,可以时刻追踪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费用、动态对比合同签订时的项目信息,这时的合同管理已不再仅仅是合同签订时的管理,而是在整个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动态合同管理。
图3—12 基于BIM技术的合同动态管理
在实际项目进行中,当追踪合同信息发生与约定不符的情况时,要及时协商,如果是由于设计考虑不周或施工环境发生变化,业主、业主代表或工程师可以随时提出变更。此外,承包商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若提出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建议时,该建议经业主认可后,承包商也可据此提出相应的工程变更。
从合同管理角度来讲,工程变更就是合同变更与调整,合同双方需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并明确相应作废的条款、协议;同时,对于变更后的相关合同信息要及时输入模型中,以便对合同信息进行有效存储与动态跟踪。
(二)合同管理实施的制度保障
构建合同管理框架的是从理论层面上探讨了基于BIM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实施。为保证其在实践中的应用效果,不仅需要从制度层面规范BIM技术的应用,更需要从配套软硬件支持、人员培训、培训体制建立等技术方面做好保障。合同内容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项目风险的预防、规避和分担,而行业合同管理体系是否完善则关系到合同纠纷能否得到有效处理和及时化解。尽管BIM技术的提出已有数十年的时间,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BIM研究水平还十分滞后,对于BIM在建设工程各领域的应用指导还十分欠缺,也未能形成成熟可行的应用保障体制,因而无法满足实践应用需求。为使BIM技术能够真正地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发挥作用,构建完善的体制保障制度至关重要。从法律的层面来规定BIM技术在项目合同管理中的应用需要并确立法律条款,这是短时间无法完成的,而要在短期内促进并保障BIM技术的应用则可以从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层面考虑,即先尝试通过合同专有条款或合同附件来规定BIM技术的相关应用标准。基于BIM技术的合同文件至少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确定信息管理者
目前,对项目资料文档的管理通常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分别进行,各自为用,互相之间无法实现信息共享,不仅如此,由于上述部门都是分别完成自己的资料,其资料信息的一致性方面还经常出现错误,导致信息失真。应用BIM技术,信息的存储和使用实现了共享,集中在共通的平台上,相较于传统的信息存储管理方法,基于BIM技术的信息管理,信息量更为集中庞大,应该有专人负责。
BIM信息模型中的数据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出现错误和缺失的现象是目前BIM技术在阶段发展所普遍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如前所述,BIM模型由设计信息模型、施工信息模型和运营管理模型构成,是一个不断补充与完善的过程,同时,由于各阶段模型所关注的重点不同,则对相应的建模人员的能力需求也会有所差异,三个阶段的模型分别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运营管理单位作为责任主体来进行模型构建,但因为三者分别属于不同的单位,无法实现无缝交流与及时沟通,因此,为保证模型的完整性与一致性,三方都必须明确委派一名专业模型管理人员,负责信息传递、模型创建与完善,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模型的准确性。另外,模型信息的传递并非单向不可逆的过程,三个阶段的模型管理人员,在任何时候发现模型中存在的问题都必须及时沟通,将信息及时反馈到该阶段的模型管理人员处,由其进行汇总,并反映到BIM模型中去。各阶段的模型管理人员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模型账户管理。
(2)数据信息识别、储存与保护。
(3)与前后阶段模型管理人员密切配合,做好信息传递与反馈。
(4)参加培训,不断提升专业技术水平和理论水平。
由此可见,由于BIM模型在设计、施工及运营管理三个阶段是不断深化与完善的过程,为确保模型的延续性与准确性,在各阶段各责任主体履行好本阶段模型构建职责的同时,还需与其他阶段密切沟通,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因此,在明确各阶段模型管理人员的同时,还需要由业主来进行总体协调,促使各阶段的模型管理人员高效完整地履行本阶段的全部职责。
2.风险分配
鉴于BIM不断完善的特点,如何明确划分各阶段交付成果的界面是模型构建过程的一个难题,还会经常因责任分担不明引起彼此间的争议,为尽可能避免或分担风险,因此必须引入合理的风险预控与分担机制。(www.xing528.com)
(1)依赖他人成果的风险。BIM模型构建是分阶段进行的,后一阶段的模型是以前一阶段的模型为基础而进行的二次开发,若前一阶段模型有错误,则必然导致后一阶段模型的缺陷。为避免上述风险的发生或在争议发生时能够迅速找到解决方法,必须确保各阶段模型的准确性,因此责任主体需对其构建的模型负责。
(2)管理与他人成果有关的损害风险。在项目的不同阶段,因模型的使用者和参与者都不同,容易造成一定的风险,这时就需要明确规定项目参与者应尽其最大努力去减小索赔的风险。因此,任何时候、任何阶段的模型管理员发现模型存在错误或缺陷时,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沟通、确认,防止错误积累。
(3)配套软件风险。一般来讲,业主作为BIM模型构建过程的总协调者,需要对BIM模型的构建承担最大的责任。当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软件的稳定性与可靠性不断增强,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极小,除非人为造成,通常不会发生意外的损害事故。
3.明确知识产权归属
BIM模型是在多方主体的共同参与下完成与完善的,而且模型中信息的传递过程又较传统过程更加快捷与容易,各阶段的模型责任主体为保证自己完成成果的完整与可靠性,必然十分重视对其完成的阶段性成果的保护,因此,明确模型的知识产权归属将会十分必要,这也是强调信息安全的重要体现。
BIM建模需要依靠软件实现,因此BIM模型中知识产权的问题实质是软件著作权的保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由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构成,其中,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鉴于软件作品的易复制性,强调软件著作权保护主要就是为了防止他人对其产品的非法复制与使用,但是保护必须适度,因为对BIM模型的著作权进行过度保护则会影响模型在项目下一阶段的利用与再开发。例如,在项目维护、物业管理阶段,如果著作权的保护规定过于严苛,那么模型就不能在这个阶段被充分利用,发挥其价值。所以,在合同文件中,应该明确规定模型的知识产权,并注重保护的力度。
由于软件及信息的易复制性特点,因此对BIM模型著作权侵害最主要方式就是因抄袭复制所导致的侵权行为与损害。虽然软件的开发与研究过程十分费时费力,但是其完成成果的传播速度却十分迅速。对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就是对其独创性的保护,所以,在进行软件作品著作权申报时必须对其独创性进行详细描述,明确权利覆盖范围,这样既能有效地保护自身利益,又不影响他人的创新进步。所以,对合同中有关BIM模型知识产权归属保护的约定,应至少涵盖以下内容。
(1)模型创作者的所有权以及参与者的使用权。BIM模型构建过程具有动态性,虽然多方主体参与,但首先应确保各阶段模型构建者对其所构建的模型享有著作权;与此同时,为保证模型的再开发、应用与完善,上一阶段模型的著作权人应确保下一阶段模型的构建者对其享有著作权的模型享有使用权与改编权,但是对使用权限、使用范围及改编内容都应做出明确约定。
(2)模型的最终所有权。一般来讲,模型的最终所有权归业主(发包人)或设计人。而BIM模型的构建是由业主委托相关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单位完成,因此双方可以通过约定来决定著作权的归属,即可以归业主所有,也可以约定归上述单位所有。但是,考虑实际过程中,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单位并非一家单位,若分别规定对各自完成的阶段模型享有权利则不利于模型的利用及项目的实施,因此,建议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BIM模型的著作权归业主所有,但保留他们各自的署名权。此外,当业主要将模型用于委托设计方设计的项目范围之外时,要获得设计方的许可并支付使用设计成果的费用,否则会丧失设计方对业主的许可与信任。
(3)模型在不同阶段著作权的使用许可。在项目的全生命周期过程中,项目设计、施工到运营维护子模型的构建分别由不同单位完成,各阶段都需明确指定模型管理员,不同的责任人需要他人辅助共同完成项目时,就需要对其进行模型著作权的使用许可。因此,双方需要对著作权许可使用进行明确约定,约定内容应包括如下部分。
①合同的形式。合同形式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但对于著作权的使用许可,法律中没有明确约定,即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第23条明确规定,对专有使用权应采用书面形式。尽管对于BIM的著作权来说,BIM模型在不同阶段的许可使用权是非专有的,不具有排他的效果,也不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决定。但考虑到知识产权的专业性、难理解性等特点,所有有关知识产权的约定都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约定。
②权利内容。权利内容是指对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期限以及是否专有使用等方面的约定。权利种类主要是指著作权中的财产类权利,因为其中的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的特点,因此双方只可以就除此之外的其中一项、多项甚至全部权利进行约定,赋予被许可人以约定的方式来使用上述权利。由于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为权利人的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因此,许可他人使用的期限必须限定在此时间范围内,不可逾越这个区间。另外,对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应在合同中明确该许可是否具有排他性,即是否是专有使用,以此区分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同时,合同中还应明确约定被许可人是否可以就相关权利再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再许可是否需要经过权利人的同意等问题。总之,权利内容是以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为主体内容的具体约定,权利内容描述越详细、越全面,越有利于对双方权利的保护和争议的及时解决。
③使用范围。由于著作权具有地域性的特点,合同对著作权许可使用的约定只有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才具有法律效力,通常这个效力范围以国家为界限,但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双方仍应对此做出明确的约定。
④使用费。如上述,许可使用的一般是著作权里的财产权,因而具有经济价值属性,许可人通过向被许可人授权使用特定种类的权利是可以获得经济回报的,但是对这种经济回报的度量应以国家相关的取费标准为依据或根据市场行情确定,切不可漫天要价、胡乱收费。
【注释】
[1]王芝泉.ZDJT公司项目合同管理体系的研究[J].哈尔滨工程大学.2007:72.
[2]Halfawy M,Froese T.Building Integrated Architecture/Engineering/Construction Systems Using Smart Objects:Methodology and Implementation.Computing in Civil Engineering,2005,19(2):172—181.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