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分类考试的制度变迁进程中,“职教高考”也被明确提出。2019年,《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了,建立“职教高考”制度,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招生办法,提高生源质量,为学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提供多种入学方式和学习方式。至此,职教高考正式进入国家制度安排范畴。 “职教高考”制度建设是高考制度变迁的内容之一,也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诉求的产物。但是目前来看,职教高考依然以实践为主,相对完善的职教高考制度体系尚未形成。
职教高考制度是我国高考制度变迁的产物,分类考试进入制度的必然产物。职教高考最早可以追溯至我国早期民办高校试行的高职院校自主招生考试。随着2006年国家在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开始“单独招生”试点,职教高考实践的合法性身份开始获得。分类考试改革以来,我国高职教育考试招生改革进入实践探索与政策完善双向驱动的发展阶段。2013年,教育部出台的《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按照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逐步与普通高校本科考试分离,重点探索‘知识+技能’的考试评价办法,为学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提供多样化入学形式”,形成了普通高考、单独考试、综合评价、技能考试、中高职贯通招生及技能拔尖人才面试招生六类基本考试招生形式。至此,分类考试改革成效初显,为“职教高考”制度体系建构奠定了实践基础与政策依据。
职教高考制度依然尚未形成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从其概念来看,职教高考制度是我国高等职业学校招收新生的制度,由一系列符合高等职业教育人才选拔需要的考试招生制度组成,是有类型教育特点的一项职业教育基本制度。[7]目前,我国职教高考的实施路径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已有考试招生形式纳入职教高考体系。基于高考制度的连续性制度变迁的理论前提,高职院校已经实施的单独招生、自主招生、三二分段、技能高考等考试招生形式,是“职教高考”制度建设的初级阶段,也是当前职教高考实践的主要形式。 第二,基于政策安排的制度创新实践。以国家政策为背景,国家及各省结合高职院校发展和招生工作实际,探索了一些新的考试招生形式,如注册入学、提前招生、技能拔尖人才面试录取、综合评价等。这些考试招生形式主要从拓展生源类型、改革考试评价内容两个维度推进;第三,高职扩招百万的职教考试招生实践。在高职扩招百万政策背景下,各省积极落实扩招计划,因地制宜探索面向非传统生源的考试招生方式。如湖北省“高职扩招专项考试按照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考试方式进行。对于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新型职业农民,可免予文化素质考试,采取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山东省“招生形式以高职院校单独招生为主。设A、B、C三个类别,单列招生计划、分类别招生。其中,A类计划主要招收高中阶段应届毕业生,B类计划主要招收退役军人,C类计划主要招收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农民、在岗职工等。高中阶段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B类、C类。A类考生考试内容为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B类、C类考生免予文化素质考试,只参加学校组织的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测试或面试” 。(www.xing528.com)
总体来看,我国职教高考进行的考试内容的分类和评价形式的改变,主要是畅通了中职升学通道,在短期内为高职院校生源多元化提供了考试评价遴选通道。但是,从长远来看, 职教高考依然徘徊于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与自下而上的实践探索之间。这种分类主要体现为生源的分层分类和基于生源类型差异的考试内容的选择。这一阶段需要明确的关键问题体现为职教高考是坚持多元化考试评价,而非降低规格录取。
部分省份“职教高考”相关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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