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作为高考制度的基本价值原则是不可改变的制度根基,但是公平原则依然处于探索与建构的过程中,高考改革的理论溯源需要在不断的批判、反思中建构能够符合高考公平的特殊性的理论体系。长期以来,机会平等、差异原则指导着高考改革的实践,并在制度设计上阐释了高考公平的理论体系。但是,高考改革不能再仅仅停留于罗尔斯的“绝对公平”诉求之中,也不能完全拘泥于程序公正的“权利得失”的公平考量。高考改革的公平理论也需要根据高等教育发展阶段与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进行理性选择。公平原则在不断的建构、批判、反思与重构的过程中适应着不同时代的需求。这就需要我们在高考制度安排中明确公平与效率的主体诉求。高考中的“分类考试”改革作为高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必然回避不了这两个根本性问题。但是,一个比较好的现象是,随着自上而下的考试招生制度变迁的深入推进,高考制度改革中公平与效率价值原则的冲突逐步得以化解。改革过程中的“补偿”或者“扶优”的制度安排逐步被“发展”和“分类”所取代,实现对高等教育分类基础上的可持续发展的推动。
1.公平的定位(价值底线)
公平是高考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考制度得以存续的合法性的基础性要素,伴随着高考制度的每一次改革。1977年,旨在恢复高考的《教育部关于197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强调“自愿报名”“统一考试”的招考方式,体现出来公平、平等的基本原则。之后历次重大改革无不将“公平、公正”作为重要指导思想,如直接回应高考公平的“免费与收费的并轨”、异地高考改革,等等。201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的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之一即“着力完善规则,确保公平公正。把促进公平公正作为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加强宏观调控,完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以制度建设,保障考试制度的公正与公平。高考改革将“公平”至于顶层设计的基础性地位,表明了高考制度改革所坚持的价值底线依然是保障公平公正。各省在推进各自考试招生改革方案中,也将公平作为其基本原则。总体来看,主要包括三个类型:
第一,参照国家制度,确定公平原则。这种模式是绝大部分省份在制度安排中确定“公平”定位的方式。这一方式体现出了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性。在这种描述中,各省沿用“公正公平作为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保障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这种公平的定位,体现出政策安排的“底线”逻辑,即将“公平”作为政策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社会基础,用来确保政策的公共性和政府维护公共价值的基本职能。从这个层面来看,各地确定“公平原则”的趋同性,并非简单的模仿,而是体现了自上而下制度安排的一般逻辑和自下而上的社会群体价值认知的共识。
第二,改革试点省份对公平的制度创新。浙江与上海两个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推出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中,对“公平”的定义呈现出一些新的变化。上海市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作为基本原则,把促进公平公正作为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在考分的基础上,实施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追求更高水平的公平。健全制度机制,切实保障考试招生程序公开、结果公正、监督有力。这一制度安排将公平建立在“考试招生”的科学合理性基础之上,实现了对公平内涵的拓展。另外,浙江省在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中并没有明确提出公平为基本价值原则,而是在指导思想中提出了“从维护社会公平出发”,在工作原则中提出了“加强政府宏观管理,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确保高校考试招生公平公正”。
第三,对公平的模糊定义。河北省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将公平作为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的重要内容,提出“维护公平公正”。辽宁省提出,“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为基本出发点”,“加强政府宏观管理,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确保考试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有序实施”,将“促进入学机会公平”作为公平的核心内容。
综合来看,在公平作为基本价值原则的基础之上,高职院校考试招生制度中的公平倾向于“社会公平”的内涵,但在制度设计中,则以“公平、公正、公开”作为公平实践基础。这也是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机会供需的实践逻辑决定的。(www.xing528.com)
2.公平的实践内容与转向
高职院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中的公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社会公平和教育公平、一般公平和特殊公平。社会公平源于考试招生制度的公共责任,是政府公共责任在制度安排中的价值归宿。随着公平理念与内涵的转型,高职院校的公平开始由关注上位的社会公平,向关注源于教育活动的下位的教育公平转向。教育公平体现了教育主体之间的公平。一般公平与特殊公平主要是处理高考制度与高职院校考试制度之间关系,特殊公平是建立在一般公平基础之上的,一般公平是特殊公平抽象化的产物。当前,高职院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也基本呈现了这两组公平关系。
第一,在分类考试的改革实践中,公平的直接呈现形式是“社会公平”的原则,这种社会公平主要指向的是保障不同社会群体间高等职业教育机会的公平分配,保证制度实施的程序正义。如另一方是程序的公开、公平。2010年,江苏省普通高校对口单独招生中,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录取原则,以考试分数为主要依据录取新生。其不仅设置了奖励政策,而且设置了照顾政策:“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将在考生总分的基础上照顾加分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时,只可享受其中最高分值一项),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①烈士子女、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地区考生,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②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可加3分投档。”这属于社会公平的范畴。
第二,公平的间接实现路径是“分类招生、多元评价”。就高职院校考试招生来说,考试招生制度的社会公平成为其实践过程中的基础公平,其公平的实践形式开始向不同类别生源、不同高职院校主体转变。考试制度公平的内涵逐步由关注“社会阶层流动”向重视“生源类型和院校类型”转变(也就是下一节所描述的效率)。如同样以江苏省高校单独招生为例,其中所涉及的普通类平行院校志愿投档办法是:本、专科批次院校服从志愿均按照“公办”“高收费”的顺序投档录取,公办院校服从志愿录取结束后投档录取高收费院校服从志愿。本、专科批次均不实行征求平行志愿录取。其实质是以院校不公平的方式,推进公平录取。另外,在奖励政策方面,未参加对口单独招生报名或未取得文化基础课和专业综合理论考试成绩,即使技能大赛获奖也不能享受对口单独招生奖励政策。根据考生在校期间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大赛获奖等级,可直接认定该生相应的专业技能成绩。这些方面表明高职院校考试招生中的公平实践已经呈现出一些新的变化,开始尝试通过实质公平推进高考公平的实现。
第三,录取制度改革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兼顾。高职院校招生录取制度改革是当前高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对考试招生录取机制提出了“减少和规范考试加分、自主招生、选拔机制(管理)、录取方式及终身学习通道”五个方面。其中,在录取方式方面明确提出了“创造条件逐步取消高校招生录取批次。改进投档录取模式,推进并完善平行志愿投档方式,增加高校和学生的双向选择机会。2015年起在有条件的省份开展录取批次改革试点”。与高职院校考试招生有关的录取制度改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基于院校类型差异加设的“本专科”录取批次合并。浙江省2017年“新高考”改革取消了原来的分三批次录取的范式,实行不分批次录取,分段填报志愿和录取(分三个阶段,实行未录取考生继续填报志愿和录取的方式),以往考生按所在批次最多填报5所高校各6个专业志愿,调整为一次性填报80个专业志愿,系统将按照平行志愿、分数优先的原则,直接投递到所选的专业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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