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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职院校考试招生制度的改革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选择性是高考制度改革的核心。但是,从考试招生的实践来看,高职院校考试招生改革回应选择性的制度设计依然比较模糊。当前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补偿性质不属于选择性的范畴。考试招生制度的公信度因此而受影响;二是选择性并不是选拔性,应给予合格与合理的标准。“选择性”框架的缺失必然会造成考试招生制度安排的缺位或者越位问题的出现。

我国高职院校考试招生制度的改革研究成果

高职院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在特定制度逻辑的规约中不断被推进。这种制度逻辑的内容集中体现为考试招生制度的“选择性”。选择性是高考制度改革的核心。增加高考制度的选择性,扩大学生的选择权,体现高校选才的多样性,践行“以人为本”的改革指导思想,有利于促进人人成才。选择性的实现方式也就构成了考试招生内容、形式及运行方式等等。将高职院校考试招生制度从考试招生制度体系中独立出来,也是源于高职院校与普通本科院校考试招生的选择性之间的差异。但是,从考试招生的实践来看,高职院校考试招生改革回应选择性的制度设计依然比较模糊。

第一,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定义依然停留于理论形态。公平决定了高考制度合法性,是高考制度的基本价值原则。公平作为“基本价值准则”的显性特征已经被纳入政策安排的范畴。供需逻辑逐步发生改变的后大众化阶段,高职院校的生源供给已经随着高等教育机会供给能力的改变而改变。考试招生制度设计中为回应“效率”,以“知识+技能”考试形式为高职院校选择合适人才。这些关于公平与效率的制度安排体现为形式公平或形式效率,距离实践需要的实质公平与实质效率依然有一定距离。

第二,多样的入学形式的主要任务是扩大生源遴选范围,而非基于效率的选择性目标。当前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补偿性质不属于选择性的范畴。“多元评价”是高职院校考试招生形式的显著特征,体现了高职院校生源选择方式的多元化。其目标是“不拘一格选拔人才”,而非基于效率目标的补偿性制度安排。当前高职院校注册入学及其他考试招生的补录形式是以“补偿性制度安排”取代了高考制度的“选择性”。考试招生制度的公信度因此而受影响;二是选择性并不是选拔性,应给予合格与合理的标准。高职院校考试招生制度对选择性的内容设计旨在扩大生源遴选范围,核心在于“选择”,而非基于统一标准的“选优”,也不是为了推动生源结构优化。获取优质生源或生源结构优化是考试招生制度实施的结果,并非考试招生制度安排的初始目标。(www.xing528.com)

综合来看,高职院校考试招生制度安排需要建立符合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趋势与普通高等学校改革需要的“选择性”内容框架。“选择性”框架的缺失必然会造成考试招生制度安排的缺位或者越位问题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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