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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政策引导与配套机制不完善

时间:2023-08-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考试招生政策实施力度较大,但部分具有创新性的政策安排补偿性大于其创新性。通过对当前考试招生改革实践的系统梳理发现,不同地方所倡导的新“考试招生模式”,主要是为了稳定生源,并不是建立在对高职院校人才培养与发展诉求特殊性的基础之上。对于部分考试招生形式预估不足,地方在推进相关改革中标准不一。体现省域特色的考试招生模式相对较少。

高职院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政策引导与配套机制不完善

自《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和改革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以来,分类考试成为高考制度安排的主要内容之一。高职院校考试招生制度逐步成为考试招生制度体系的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从制度安排的内容来看,高职院校考试招生的模式、招生方式、考试内容及考试治理(组织实施)都有所涉及。但是,制度缺位现象依然比较突出。

第一,主体参与的权责利问题。基于考试招生主体的权利及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方式等直接决定考试实施效果的要素并没有给出比较明确的界定。这也是我国考试招生制度安排长期存在的一个隐性问题,过度关注过程控制而忽略制度主体参与度。

第二,地方落实政策的监管问题。考试招生政策实施力度较大,但部分具有创新性的政策安排补偿性大于其创新性。通过对当前考试招生改革实践的系统梳理发现,不同地方所倡导的新“考试招生模式”,主要是为了稳定生源,并不是建立在对高职院校人才培养与发展诉求特殊性的基础之上。对于部分考试招生形式预估不足,地方在推进相关改革中标准不一。如注册入学制度,诸如江苏、山东、陕西等部分省份虽然已经开始实施,但是注册入学并非对现有考试招生制度的创新或者完善,而是体现出比较明显的补偿性特征。如江苏省注册入学主要是在苏南地区针对民办院校实施,山东省注册入学是以“补充录取”完成专业招生计划。这种补偿性的制度安排将注册入学沦为统一高考招生的补充,变相降低录取标准,有碍于多元考试招生中的多元招考、公平公正的原则。(www.xing528.com)

第三,地方落实改革政策的地方适切性问题。地方在探索考试招生形式的过程中,依然延续着国家统一安排的制度惯性,缺乏依托地方特殊需求而进行的制度创新。体现省域特色的考试招生模式相对较少。本次考试招生改革的亮点之一是省级政府部门具有更大的考试招生决策权力。省级政府部门在统筹区域教育环境、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及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具有先天优势,应立足本身特殊性而进行考试招生的区域政策安排。但是,各省在进行高职院校分类考试的落实时,主要沿用国家宏观制度安排,或者是对已有改革实践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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