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使官可以根据充任者的身份,分为“驱使官有正官”和“驱使官未有正官”两类。在唐代正史及典制材料中,“驱使官有正官”和“驱使官未有正官”的提法,仅见于《唐会要·舆服上》的记载:
清代学者沈钦韩留意到了《唐会要》的这条材料,将驱使官有正官和驱使官未有正官者的服饰进行了对比区分[23]。李文才先生根据这条史料做了进一步推断,认为“驱使官有正官”者指拥有列入国家职官序列、有品级的朝廷正式官员头衔者,“未有正官”者指仅供长官驱使者[24]。此判断有一定道理,可惜未展开详细论述,也无其他材料佐证。本文拟从墓志材料中寻找蛛丝马迹,辨析二者是何含义[25]。《唐故振武节度随军登仕郎试左武卫兵曹参军上柱国李府君墓志铭并序》记载:
公讳,其先陇西郡人也。……年及弱冠,投笔从戎,去宝历初,……(都护张公司空)补署散驱使官。至大和中,节度使李公仆射补充正驱使官。后去开成三年,中都护刘太保改署节度要籍,迄今累至随军之职。[26]
从李府君的任职经历可以看出,“散驱使官”和“正驱使官”可由府使自行辟署,一般由散驱使官累迁为正驱使官,再转迁补任节度要籍。我们推断,“驱使官有正官”即“正驱使官”,应指已入流、有官品的驱使官;相应的,“驱使官未有正官”即“散驱使官”,应指未入流、无官品的驱使官。另有几则墓志可以支撑此观点。
(刘谈)弱冠之岁,乡党有称,乃从事公门,而展能良□顷因于役,爰至□□实著吏才,元戎特荐充驱使官。至贞元十一年,奏授承务郎试沧州鲁城县丞。至十二年,又充孔目判官。……十五年,又改充作坊将。十六年,奏授临津县丞。……十九年,又奏授鲁城县令。[27]
刘谈职务的转迁在新型胥吏和原有官吏之间转换,而且这种转换是在节度使管辖区域内进行的。通过刘谈的转迁路径,我们可以大致比照出新型吏职在原有官阶体系中的等次情况。刘谈20岁入公门服吏役,被推荐为驱使官。充任驱使官25年,44岁被奏授承务郎、从八品文散官,试沧州鲁城县丞、九品职事官。可见其驱使官应是无品阶的吏职无疑。
《唐故节度要籍儒林郎试左武卫兵曹参军中山赵公卢吴二夫人墓志铭序》记载:
赵贯举孝廉后并未能顺利做官,只得转身辕门成为节度使属职。其充任的“使宅驱使官”应是节度使宅内供驱使之职,实为吏职。他任此职十余年之后迁南曹。墓志并没有描述赵贯转迁的完整路径,墓志标题中示“节度要籍儒林郎试左武卫兵曹参军”是他所任最高职务。赵贯的父亲“从吏以文,授节度要籍”,说明节度要籍是节度使属下的文职吏员;赵贯所任最高的职务也是节度要籍,亦为吏职,进一步说明赵贯此前所充任的使宅驱使官是胥吏身份。
《唐故魏博节度驱使官奉议郎试太常寺主簿马公墓志铭并序》记载,墓主马虞是魏博节度使属下的驱使官,亦是从六品文散官,已具有官员身份[29]。马虞试从七品上阶职事官太常寺主簿的试衔是虚衔,寄禄而已,他并未实际就任此职。所以,这则墓志的驱使官亦是官员身份者充任吏职。《唐故吴兴郡姚府君墓志铭并序》记载,姚季仙“释褐署节度驱使官,方知先定其身而后事也”[30]。被辟属为节度驱使官称为“释褐”,说明其应是具有官员身份的驱使官。《陈楚男王府咨议参军君赏可定州长史兼御史军中驱使制》记载:“敕某官陈君赏,夙承义训,幼有令闻,专继弓裘之名,通知军旅之事,因仍宪职,兼佐郡符,敬服宠章勉从任使。”[31]陈君赏充任军中驱使官之时兼御史、州长史和王府咨议参军之职,亦为官员身份者兼驱使官吏职之例。
综上,唐代确实存在官员身份者充任驱使官和无官员身份者充任驱使官两种情况,《唐会要》亦将驱使官区分为“驱使官有正官”和“驱使官未有正官”两种情况,所以“驱使官有正官”应是“正驱使官”,指已入流、有官品的驱使官,“驱使官未有正官”应是“散驱使官”,指未入流、无官品的驱使官。此外,通过观察宋代“守阙驱使官”“编排驱使官”等情况,我们对唐宋驱使官的发展脉络提出一些思考。宋代吏额冗滥严重,官府添置胥吏作为正名吏员的候补,常冠以“守阙”“编排”等名目;宋代“守阙驱使官”即为驱使官的候补,“编排驱使官”又是“守阙驱使官”的候补;通过类似方式,以解决吏多阙少的矛盾[32]。唐代“驱使官有正官”“驱使官未有正官”与宋代“驱使官”“守阙驱使官”“编排驱使官”之间是否存在内在联系,还有待继续考证。
【注释】
[1]严耕望:《严耕望史学论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391、428、429页。
[2](宋)欧阳修:《新唐书》卷四九上《百官志四上》“左右神策军”条:“大将军各一人,正二品;……句覆官各一人,表奏官各一人,支计官各一人,孔目官各二人,驱使官各二人。”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291页。
[3]李锦绣:《关于唐后期官与吏界限的几点思考》,《暨南史学》2005年第4辑,第116—129页。
[4]参见李文才:《“安史之乱”以后唐代驱使官之分类及时代分布》,《陕西历史博物馆馆刊》第23辑,2016年,第10—18页。李文才、曹万青:《唐代驱使官渊源考论——兼论汉魏南北朝“干”的起源及性质》,《扬州大学学报》2017年第2期,第112—118页。李文才:《论唐代驱使官性质、职掌及待遇》,载杜文玉主编《唐史论丛》第二十四辑,西安:三秦出版社,2017年,第72—88页。
[5]李文才先生已对驱使官的职掌做了分类论述,认为其职掌等同胥吏,但性质与胥吏不完全相同,二者的区别尚待研究(李文才:《论唐代驱使官性质、职掌及待遇》,第76页)。本文试图通过职掌之外的其他方式对驱使官的身份性质进行论证。
[6](宋)王溥:《唐会要》卷六〇《御史台上·御史台》,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1231页。
[7]《唐会要》卷七二《京城诸军》,第1536页。
[8]《唐会要》卷五九《尚书省诸司下·兵部侍郎》,第1212页。
[9]李文才:《“安史之乱”以后唐代驱使官之分类及时代分布》,第11页。
[10]任士英:《唐代流外官的管理制度》,《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1期,第80—82页。
[11]参见(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卷九《职制·置官过限及不应置而置》“诸官有员数,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谓非奏授者。)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疏】议曰:‘官有员数’,谓内外百司,杂任以上,在令各有员数。‘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谓格、令无员,妄相署置。注云‘谓非奏授者’,即是视六品以下及流外杂任等。所司判补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若是应奏授,诈而不实者,从‘诈假’法。如不合置官而故剩奏授者,从‘上书诈不实’论。”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182页。
[12]《唐会要》卷六五《殿中省》,第1332页。(www.xing528.com)
[13]李锦绣:《唐代制度史略论稿》,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7、49—53页。
[14]《唐会要》卷六五《殿中省》,第1332、1333页。
[15]《唐会要》卷五五《省号下·匦》,第1124页。
[16]《唐会要》卷八八《仓及常平仓》,第1916页。
[17](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一三六《齐抗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3757页。
[18]《唐会要》卷三八《夺情》,第808页。
[19](宋)赵彦卫:《云麓漫钞》卷七,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115页。
[20]李锦秀先生认为,唐后期官员吏职化,胥吏有官的身份,这种双向的变革模糊了官吏界限。李锦绣:《关于唐后期官与吏界限的几点思考》,《暨南史学》第4辑,2005年,第129页。
[21]刘后滨:《唐代选官政务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第71页。
[22]《唐会要》卷三一《舆服上·杂录》,第672页。
[23](清)沈钦韩:《后汉书疏证》卷一“谓驱使小官”条,浙江官书局清光绪二十六年刻本,转引自李文才:《论唐代驱使官性质、职掌及待遇》,第72、73页。
[24]李文才:《论唐代驱使官性质、职掌及待遇》,第87页。
[25]李文才:《“安史之乱”以后唐代驱使官之分类及时代分布》,第13—15页,将充任驱使诸职者的墓志整理为简表,列举了33个案例,做了较为全面的统计。本文所列举的6方墓志之中,除《唐故节度要籍儒林郎试左武卫兵曹参军中山赵公卢吴二夫人墓志铭序》之外,其余5方李文均有收录。李文统计这些墓志主要是为了论证在安史之乱以后驱使官普遍设置,且以节度使幕府以及地方州府军院系统为最。本文根据这些墓志对“驱使官有正官”和“驱使官未有正官”的含义进行了考证,谨此说明。
[26]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大中一一九号《唐故振武节度随军登仕郎试左武卫兵曹参军上柱国李府君墓志铭并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2344页。
[27]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贞元一四〇号《大唐故同经略副使承务郎沧州鲁城县令刘公墓志铭并序》,第1940页。
[28]西安碑林博物馆编:《西安碑林博物馆新藏墓志汇编》(下),北京:线装书局,2007年,第799页。
[29]周绍良、赵超主编:《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咸通〇〇七号《唐故魏博节度驱使官奉议郎试太常寺主簿马公墓志铭并序》,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1036页。
[30]《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咸通〇二五号《唐故吴兴郡姚府君墓志铭并序》,第1052页。
[31](清)董诰:《全唐文》卷六五九白居易《陈楚男王府咨议参军君赏可定州长史兼御史军中驱使制》,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6704页下栏、6705页上栏。
[32]祖慧:《宋代胥吏溢员问题研究》,《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3期,第94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