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使官的身份性质除了可以通过职掌进行判断之外,还可以根据史籍对驱使官的记载方式以及驱使官的特点等进行考证[5]。
唐朝廷将驱使官与令史等传统胥吏并称。《唐会要·御史台上》大和九年(835)八月御史台奏文记载:
(大和)九年八月,御史台奏:“……台司令史及驱使官并诸色所由,有罪犯须科决等,或有罪犯稍重者,皆是愚人常态,不可一一奏闻,便欲随事科举。……”敕旨依奏。[6]
令史与驱使官并称,可见两者身份相当,驱使官被朝廷视为与令史、诸色所由同类的胥吏。
唐朝廷不仅将驱使官与唐代传统胥吏并称,而且也将其与孔目官、勾覆官等唐中后期新型胥吏并称。《唐会要·京城诸军》“会昌五年(845)七月敕”记载:
左右神策军定额官各十员:判官三员,勾覆官、支计官、表奏官各一员,孔目官二员,驱使官二员。改转止于中下州司马,并不拟登朝官。其驱使官从使挟名敕下,各从补后,计四年优放选。其十员官,如官满及用阙,本军与奏,仍由中书门下依资拟注官判以下员。[7]
此段文字中驱使官记于孔目官之后,与之并称,且定员人数相同,可见二者身份相当。驱使官没有品阶记载,未纳入中唐以前的官阶序列。供驱使满四年后方可放选,说明驱使官虽然被称为官,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官员。驱使官等“改转止于中下州司马,并不拟登朝官”,朝廷对驱使官转迁的官品和职掌均加以限制,同其对胥吏入流为官者的限制性规定如出一辙。
唐朝廷将“驱使官”视为胥吏的情况,在大中五年(851)十月中书门下两省奏议及敕旨的内容中,体现得更为直接。《唐会要·尚书省诸司下》记载:
大中五年十月,中书门下两省奏:“应赴兵部武选门官、驱使官等,今年新格,令守选二年。得驱使官卢华等状,称各在省驱使,实缘长官辛苦,事力不济,所以假此武官。若废旧格,贫寒不逮,即须渐请停解,公事交见废阙。”敕旨:“两省、御史台人吏,前旧例不选,数许赴集,宜令依旧例放选。”[8]
中书门下两省奏请放选的对象是门官、驱使官等,朝廷敕旨批复时直接将其统称为“两省、御史台人吏”。李文才先生在《“安史之乱”以后唐代驱使官之分类及时代分布》一文中亦选引并分析了该段史料,认为驱使官是唐代“流外铨”之武职人员,相当于今天没有编制的临时工,是政府临时雇用的吏职人员[9]。其对“流外铨”有些误解。学者任士英对流外官的铨选制度已有深入研究,认为流外铨的铨选对象是指有资格参选流外官者;流外铨由尚书省负责,开元之前由吏部郎中专知掌选,其后由尚书侍郎与吏部郎中共为取舍,门下省复核;铨注判补亦由吏部任命[10]。流外铨诸事宜由尚书吏部掌管,从未移交兵部负责,驱使官等参加的兵部武选是参选官员,而非参选流外官,所以不是“流外铨”;流外官均有流外品阶,而驱使官自身不带品阶,所以驱使官不属于流外官。另外,流外官有员数定制,而且《唐律疏议》对置员不当的行为作出了严格的处罚规定[11],流外官并不是没有编制的临时工。驱使官不属于流外官,而是唐代中后期新型胥吏。
在以驱使官为代表的唐代中后期新型胥吏大量出现并取代旧有胥吏的过程中,胥吏的判别标准、称谓等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反映出唐代中后期职官体系发生了重要变化,这些变化促使官与吏的身份界限愈加清晰。《唐会要·殿中省》记载:
(开元)二十八年四月十三日,殿中监奏:“尚食局无品直司六人,并是巧儿,曹司要籍,一任直司,主食十年,考满,同流外授官,仍补额内直驱使。比来有阙,多被诸色人请射,此辈遂无进路。今后有阙,望请先授,妄来请射,不在补限。”敕旨从之。[12]
这条奏折内容涉及无品直司考满授官问题。李锦绣先生对“直官”进行过深入研究,认为直官没有自己的品级、体系,不是单独存在的,而与职、散、勋、爵、卫共同构成一个相互交叉联系的官僚制度体系;直司分无品直和有品直,可以由外司人或自己请射,或官员举荐或征召入直[13]。根据李锦绣先生的研究,我们分析此段史料可知,“同流外授官”说明无品直司不是流外官,无流外品阶;色役人等表现优异者可充任巧儿,巧儿是无品直司,任职十年考满后可同流外授官,晋升成为有品直司。巧儿的转迁路线本该如此,可实际上每当出现官阙时,外司人亦可请射,或可由官员举荐、征召入直,所以巧儿在难以直接入流为有品直司的情况下,只能先补任“内直驱使”。巧儿等无品直司仕途受阻的同时,新型胥吏出现并对传统胥吏进行着取代。《唐会要·殿中省》记载:
开成三年八月,殿中省奏:“尚食局旧额,主膳八百四十人,充三番,每月役使二百八十人。今请条流,量闲剧分为四番,每月敕二百一十人当上,即每日有主膳七十人粮。请回给正额,未请粮色巧儿,添主膳驱使,更不别申请度支粮。伏乞圣慈许臣当司自图圆融,冀得均济,又免占破府县人户色役。”敕旨依奏。[14](www.xing528.com)
殿中省尚食局主膳由三番调整为四番,总人数840人不变,每月由280人调整为210人,减少70名主膳。殿中省请求“回给正额”,不再请粮色巧儿,而是添置主膳驱使,将供给巧儿的粮食改为发放给主膳驱使,不再向度支另行申请增加粮食,完全用新型胥吏驱使官取代了巧儿。
关于唐代中期以后,驱使官等新型胥吏逐渐取代原有胥吏的例证,又见以下三条史料。《唐会要·省号下》记载:
贞元三年十二月,知匦使、右谏议大夫裴佶奏:“其使典与准大历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敕,前四人粮料,今依《六典》置二人,请置驱使官二人。”敕旨依奏。[15]
《唐会要·仓及常平仓》记载:
(贞元)十九年十月,太仓奏请依《六典》置太仓令两员,丞六员,监事十员,支计官、驱使官三人,典六人,府史六人,从之。[16]
《旧唐书·齐抗传》记载:
寻奏省诸州府别驾、田曹、司田官及判司之双曹者,复省中书省驱使官及诸胥吏。[17]
贞元年间的这两次官吏设置都是依托《唐六典》进行的,但是《唐六典》并未记载驱使官。我们知道《唐六典》反映的是唐开元年间的职官制度,未涉及之后的情况。所以,唐德宗贞元年间所谓“依《六典》”,只是依托祖制,在原有职官设置的基础上,增设了新的官吏名目。第一条材料之中,知匦使使典共置四人,其中驱使官两人,新型胥吏占胥吏总数的50%,新旧吏员之比为1∶1。第二条材料之中,太仓官吏中令、丞、监事、典、府史等为《唐六典》中出现的旧有官吏,其中典、府史为吏职;支计官、驱使官等则为诸司诸使中出现的新型胥吏,新旧吏员之比为1∶4。以驱使官为代表的新型胥吏以《唐六典》为依托,对原有胥吏进行了更替,数量和速度非常可观,以至于德宗朝宰相齐抗在贞元年间奏议减省中书省驱使官。齐抗为何在奏议中将“驱使官”与“诸胥吏”并称?因为驱使官只有职掌,自身未带品秩,无法划归至旧有胥吏“流内吏职—流外官—杂职掌”序列之中,驱使官是唐代中后期的新型胥吏。
以驱使官为代表的唐代中后期新型胥吏,我们之所以判定其身份为胥吏,从职掌而言,是因为他们是负责具体事务的执事之人,并无官员那样的决策权;从定位的视角而言,唐人视之为吏,尤其是唐朝廷视之为吏。之所以称其为新型胥吏,是因为他们有着与旧有胥吏不同的特点,充任吏职者有官亦有吏,存在官兼吏职等情况。《唐会要·夺情》记载:
大中五年八月,宰臣奏:“伏以通丧三年,臣庶一致,金革无避,军旅从权。近日诸使及诸道,多奏请与人吏职掌官并进奏官等起复。因循既久,讹弊转深,非惟大启倖门,实亦颇紊朝典。臣等商量,自今以后,除特敕及翰林并军职外,其诸司诸使人吏职掌官并诸道进奏官,并不在更请起复授官限。其间或要藉驱使官,任准旧例,举追署职,令勾当公事。待服阕日,即依前奏官。”从之。[18]
“人吏职掌官”指诸使诸道的胥吏,因诸使诸道属吏多以官命名,故而统称为“人吏职掌官”。唐宣宗对人吏职掌官三年服丧期满后,经诸使诸道奏请可起复授官的情况进行了限制,但是,准许诸使诸道照旧例对要籍和驱使官“举追署职”,“待服阙日即依前奏官”。可见,驱使官经长官奏报朝廷批准后即可授予官衔,具有官员身份,出现官兼吏职的情况,而未授官衔者,时人仍视之为胥吏。此外,唐代中后期以“官”相称的吏职较为典型的还有勒留官、堂后官、孔目官、勾检官等,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宋代,《云麓漫钞》称:
唐人多称使,郡守一职也,以其领兵,则曰节度;治财赋,则曰观察;以至河堤、处置、功德之名。故杨国忠领四十余使;下逮州郡,莫不然,其名猥杂。本朝多称官,如提领官、参谋官、检讨官、参议官、考校官、覆考官、详定官、参详官、判官、推官,下至吏胥,则有通引官、专知官、孔目官、直省官,走卒则有散从官,流外有剋择官、阴阳官,军校有辇官、天武官之号;推其源,亦本于唐。[19]
中唐至宋,由“使”到“官”,看似是称谓变化,实则是职官体系之变。在唐代中后期使职差遣、职品分离制度之下,胥吏的实际职掌从品阶体系中剥离出来,由藩镇根据实际需要授予,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动荡多变的政局需要;官衔则依托原有官吏体系的品阶秩序,由藩镇奏报朝廷审核批准之后授予,确保了政权统一的需要。一则,这种因职品分离而出现官与吏的错位、官充吏职的现象,并没有造成官与吏政治身份的混淆或官吏身份界限模糊不清[20]。被冠以各种名目新出现的具体执事之人,未被纳入原有官吏品阶序列,有职掌而无品秩,虽然有的以“官”相称,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官。若其未经朝廷授予官衔,则无官员身份,仍属胥吏;奏授官衔一旦经朝廷确认,则具有官员身份,成为兼任吏职的官员,从而使新型吏职与原有官吏体系发生对应关系,借助已有品阶秩序明确充任者的政治身份等级以及相应的政治待遇。官与吏的身份界限终究以朝廷是否授予官衔来决定,界限清晰。对比唐代中期以前胥吏体系中较为常见的流内吏职,虽然看似都是官员身份者充任胥吏职掌,但是存在本质的区别。流内吏职充任者所任之官,既有官品,又是实职,职掌与官品相统一,只是由于多由流外入流者充任,所以多被时人视为吏职而已;而唐代中后期充任驱使官等吏职的官员,官职已经虚衔化,成为寄禄官,官职与官品相分离,身份为官员,所任乃吏职。经过职品分离的变化之后,官衔成为官员身份的重要标志,官与吏的界限清晰。二则,以驱使官为代表的唐代中后期新型胥吏,授官之后,不少人仍兼吏职,朝廷给吏职充任者授予并晋升官衔、给予官员身份,但其仍然履行胥吏职掌,这无形中延长了吏职充任时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官阙少而选人多的矛盾。新型胥吏的这个特点在某种程度上突破了原有官吏品阶体系遵循资历和年劳逐级递升的限制,缓解了由此运作体系而产生的选官矛盾,适应了唐代中晚期“律令制下的官僚体制向使职行政体制的演变”[21],于是新型胥吏大量出现并逐渐取代原有胥吏。包括驱使官在内的新型胥吏的特点,深刻反映了唐代中后期职官体系的内在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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