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芳史论的第二个方面是“王、魏善谏诤”。王珪与魏徵虽善于诤谏,但也需要制度和职权为其提供发挥谏诤的条件。在唐太宗调整尚书仆射职权的同时,中书、门下二省职能的新变化为王、魏提供了谏诤的平台。据《资治通鉴》卷一九二,贞观元年十二月条载:
上谓黄门侍郎王珪曰:“国家本置中书、门下以相检察,中书诏敕或有差失,则门下当行驳正。人心所见,互有不同,苟论难往来,务求至当,舍己从人,亦复何伤。”[31]
贞观三年(629)唐太宗又一次发论,要求中书、门下加强对诏旨意见的审核,《唐会要》卷五四《省号》“中书省”条载:
上谓侍臣曰:“中书、门下,机要之司,擢才而居,委任实重。诏敕如有不便,皆须执论。比来唯觉阿旨顺情,唯唯相尚,遂无一言谏诤者,岂是道理?若唯署敕文书而已,人谁不堪,何须简择以相委付。自今已后,诏敕疑有不稳,必须执之。”[32]
太宗认为中书、门下两省审核诏旨的职权没有发挥应有之功效,遂令王珪注意检查和申覆国家政令,贞观三年唐太宗又一次强调门下省的封驳职权。封驳诏敕的权力是门下省的重要职能。太宗重视封驳职权的原因自然在于完善决策过程,但在唐前期国家决策也由宰相参与的政事堂会议制定,在决策过程中加强中书、门下两省申覆和封驳诏旨的职能有助于提升侍中与中书令在决策中的地位[33]。
值得注意的是在《唐会要》引太宗对中书、门下的批评中,将二省的“执论”视为“谏诤”,前引《资治通鉴》载贞观二年(628)唐太宗对王珪语称:“中书诏敕或有差失,则门下当行驳正。人心所见,互有不同,苟论难往来,务求至当,舍己从人,亦复何伤。”此处门下省的封驳指向了同僚。纳谏是太宗时代的政治特色固不待言,但是纳谏并不一定指臣下对皇帝的进言,就门下的“执论”而言,其“谏诤”的对象包括同朝官员[34]。因此所谓的“谏诤”不止于对上,也可以指日常行政、决策中官员与官员间的相互监督。《贞观政要》卷二《求谏》载:(www.xing528.com)
贞观五年,太宗谓房玄龄等曰:“公等亦须受人谏语,岂得以人言不同己意便即护短不纳?若不能受谏,安能谏人?”[35]
贞观元年(627)正月太宗令谏议大夫参与“入閤议事”[36],谏议大夫参与议政无疑是令谏议大夫更好地监督或纠正政策的不当之处,这也包含着臣对臣的谏诤的意义,所以门下省通过执行封驳达到监督政策的功用也可被视为谏。
王珪于贞观元年出任黄门侍郎,至二年(628)十二月为侍中[37]。魏徵在武德九年(626)任尚书左丞兼谏议大夫,贞观三年(629)任秘书监并参预朝政[38],至贞观七年(633)魏徵代替王珪成为侍中。王、魏二人相继担任负有“执言”职能的侍中一职,谏诤是他们的职责使然。谏诤的责任也为王、魏的继任者们所承担。唐太宗于贞观十七年(643)称“自朕临御天下,虚心正直,即有魏徵朝夕进谏。自徵云亡,刘洎、岑文本、马周、褚遂良等继之”[39]。刘洎、马周、岑文本和褚遂良四人效魏徵进谏之法,此四人都长期供职于中书、门下二省,其中刘洎、马周和岑文本在贞观时担任了二省长官[40]。
综上所述,贞观初唐太宗通过诏令释放重视中书、门下两省申覆和封驳之权的政治信息,意味着其对两省日益重视的态度,而中书、门下两省封草之权的受重与加强为王、魏以及他们的继任者提供了发挥“善谏诤”的平台。所谓“王、魏善诤谏”是贞观时中书令和侍中行使职权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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