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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制法令形态的质疑-唐史论丛第28辑

时间:2023-08-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天圣令·厩牧令》,与传制相关的传送制度和传送马驴是实际存在的。这种情况与驿传在整个唐朝交通、运输、信息传递等方面所起到的巨大作用是不相匹配的。驿传制度,涉及驿传的设置,人员的安排,给马的规定,对驿传使用的监督等方面。这是在同一篇令文中,驿传之间的最大不同。

传制法令形态的质疑-唐史论丛第28辑

根据《天圣令·厩牧令》,与传制相关的传送制度和传送马驴是实际存在的。但是,它们并不是像驿那样的“组织实体”[89]。传送马驴平时饲养在传送马驴主的家里,承直时则饲养在州县机构的车坊(或马坊)里。从来没有出现和“某某驿”一样的“某某传”的说法。不仅如此,在法令中,传和传送马驴也没有成形的制度体系[90]。其实,在唐代法令建设上,不仅仅是传制,比它身份更为明显、法典规定更为详尽、线索更为清晰的驿制,也没有单独成令[91]。这种情况与驿传在整个唐朝交通、运输、信息传递等方面所起到的巨大作用是不相匹配的。

驿传制度,涉及驿传的设置,人员的安排,给马的规定,对驿传使用的监督等方面。就传制而言,在《厩牧令》中,仅仅涉及传送马驴的饲养、承直,传送马驴的调习、死失、检查,传送马驴在送使途中的供给这些方面。其主题都是以传送马驴为中心。而同样在《厩牧令》里,则有关于诸道置驿(唐32条),驿长、驿等(唐33条),驿丁(唐34条)等驿制规定。而这些规定,并不完全是以驿马为主题的。所以,在《厩牧令》中,仅仅呈现了传制中的传送马,并没有出现传制中与人有关的设置、运作等方面的内容。这是在同一篇令文中,驿传之间的最大不同。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注释】

[1]本文系201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唐代交通法令研究”(项目编号:13XZS013)及西南大学2017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创新团队项目“中国传统文化与经济社会变迁研究”(项目编号:SWU1709112)阶段性成果之一。匿名评审专家对拙文进行了详细的指正,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特致谢忱。

[2]参见胡戟、张弓、李斌城、葛承雍主编:《二十世纪唐研究》经济卷第八章《交通运输·馆驿制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508、509页;李锦绣:《唐代制度史略论稿》第四部《交通、社会制度》一《唐前期传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39、340页;李锦绣:《敦煌吐鲁番文书与唐史研究》第五章第五节“驿传制度”,厦门: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39—246页。

[3][日]青山定雄:《唐代の驛と郵及び進奏院》,载氏著《唐宋時代の交通と地誌地図の研究》,东京都:吉川弘文馆,1963年,第52页。

[4][日]大庭修:《吐鲁番出土的北馆文书——中国驿传制度史上的一份资料》,载中国敦煌吐鲁番学会主编《敦煌学译文集——敦煌吐鲁番出土社会经济文书研究》,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794页。

[5]卢向前:《伯希和三七一四号背面传马坊文书研究》,载北京大学中国中古史研究中心编《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660—686页;王冀青:《唐前期西北地区用于交通的驿马、传马和长行马——敦煌、吐鲁番发现的馆驿文书考察之二》,《敦煌学辑刊》1986年第2期,第59页。

[6]李锦绣:《唐代制度史略论稿》第四部《交通、社会制度》一《唐前期传制》,第339—356页。

[7]孟彦弘:《唐代的驿、传送与转运——以交通运输之关系为中心》,载黄正建主编《〈天圣令〉与唐宋制度研究》第二编《驿传与过所》,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153、156页。

[8]宋家钰:《唐开元厩牧令的复原研究》,载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校证《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以下简称《天圣令校证》)下册,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498—520页。

[9]宋家钰:《唐〈厩牧令〉驿传条文的复原及与日本〈令〉〈式〉的比较》,载《〈天圣令〉与唐宋制度研究》第二编《驿传与过所》,第143页。

[10]黄正建:《唐代的“传”与“递”》,载氏著《走进日常——唐代社会生活考论》,上海:中西书局,2016年,第171—178页。

[11]比如李锦绣在《唐代制度史略论稿》中说:“黄文很富启发性,它引导我们继续思考构成唐代交通运输组织的驿传制究竟是怎样的实体,与驿并称的传又是怎样构成。”第340页。

[12]参见黄正建主编:《〈天圣令〉与唐宋制度研究》第二编《驿传与过所》第二章《唐代的驿、传送与转运》之《附记》,第170页。

[13][日]青山定雄:《唐代の驛と郵及び進奏院》,第55页。

[14]黄正建主编:《〈天圣令〉与唐宋制度研究》第二编《驿传与过所》第二章《唐代的驿、传送与转运》,第168页。

[15](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卷八《卫禁律》“私度及越度关”条《疏议》,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172页。

[16](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八《门下省》“符宝郎”条,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253页。

[17]《唐律疏议》卷十《职制律》“诸驿使稽程”条,第208页。

[18]《唐律疏议》卷十《职制律》“诸用符节”条,第213页。

[19]黄正建:《唐代的“传”与“递”》,第173页。

[20]正如黄正建先生指出的那样,有人(如青山文)认为到唐玄宗时期传符才改用纸券,是不对的。在实行铜传符的同时就已开始使用纸券,不过以后铜传符被淘汰、纸券更普及罢了。见氏著《走进日常——唐代社会生活考论》,第173页。

[21](宋)王溥:《唐会要》卷六一《御史台中·馆驿》,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1248页。

[22]《唐会要》卷六一《御史台中·馆驿》,第1255页。

[23](宋)王钦若等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八十七《帝王部·赦宥》,南京:凤凰出版社,2006年,第965页。

[24]宋家钰:《唐开元田令的复原研究》,载《天圣令校证》下册,第452页。

[25]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第二册第二编《唐前期的财政收入》第三章《公产公业收入》一《田产收入》(二)“牧田、驿封田、馆田、长行坊田”,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249、250页。

[26](唐)元稹:《元稹集》卷三八《同州奏均田状》,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436页。

[27]宋家珏:《唐开元厩牧令的复原研究》,载《天圣令校证》下册,第518页。

[28]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第二编《宋朝农民阶级——乡村下户和客户》第二章《乡村下户的阶级状况》,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53页。

[29]专门涉及传送马驴的令文是唐22、23、25、26、27、35条,专门针对驿的令文是唐32、33、34条,另外,唐21条则兼涉驿马驴和传送马驴。

[30]本文中,凡引用《天圣令·厩牧令》令文,均出自《天圣令校证》下册清本部分《厩牧令》,第398—403页,因条文众多,不再每条标出页码。

[31]参见[日]河野保博:《唐代厩牧令の復原からみる唐代の交通体系》,载《东洋文化研究》第19号,2017年,第6—10页。

[32]《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一》“驾部郎中员外郎”条,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198页。

[33]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第二册第二编《唐前期的财政收入》第三章《公产公业收入》一《田产收入》(二)“牧田、驿封田、馆田、长行坊田”,第249页。

[34]李锦绣:《唐代制度史略论稿》第四部《交通、社会制度》一《唐前期传制》,第345页。

[35]宋家钰:《唐开元田令的复原研究》,载《天圣令校证》下册,第452页。

[36]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第二册第二编《唐前期的财政收入》第三章《公产公业收入》一《田产收入》(二)“牧田、驿封田、馆田、长行坊田”,第254页。

[37]黄正建主编:《〈天圣令〉与唐宋制度研究》第二编《驿传与过所》第二章《唐代的驿、传送与转运》,第169页。

[38]李锦绣指出,草税是唐前期的一项重要税收,属于地税的附加税,以供中央闲厩和地方军镇、邮驿之用。参见《唐代财政史稿》第二册第二编《唐前期的财政收入》第一章《赋税收入》,第139—145页。

[39]黄正建主编:《〈天圣令〉与唐宋制度研究》第一编《〈天圣令〉文本研究》第二章《〈天圣令〉中的律令格式敕》,第26页。

[40]卢向前说:“他们只是罗列了一大堆驿乘材料而没有加以仔细分析。”载氏著《唐代政治经济史综论——甘露之变研究及其他》叁《唐代驿传马政制度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187页。

[41]牛来颖:《大谷马政文书与〈厩牧令〉研究——以进马文书为切入点》,载《隋唐辽宋金元史论丛》第六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第110页。

[42]黄正建主编:《〈天圣令〉与唐宋制度研究》第二编《驿传与过所》第二章《唐代的驿、传送与转运》,第166页。

[43]黄正建主编:《〈天圣令〉与唐宋制度研究》第二编《驿传与过所》第一章《唐〈厩牧令〉驿传条文的复原及与日本〈令〉〈式〉的比较》,第144页。

[44]另外,赵晶亦指出:“孟彦弘认为,‘驿马驴的行进是以驿为单位来计算,而传马驴大致以州为界’乃是驿、传有别的一个表现。这一判断包含两个区别标准,即行进单位为何和是否以州为界。围绕第一个标准,孟文之意应是,驿马的行进以驿为单位计算,而传马驴的行进则不以驿为单位。这便与上述胡三省之注‘乘传日四驿,乘驿日六驿’以及仿唐令而修成的日本《养老令》相悖。”见氏著《〈天圣令〉与唐宋制度考论》第二章《唐宋条文演变》,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103页。(www.xing528.com)

[45]李锦绣认为,唐代的“递送、传乘、传递、传送,都指传制”(《唐代制度史略论稿》第四部《交通、社会制度》一《唐前期传制》,第342页)。宋家钰也说:“唐朝的‘传制’,即所谓‘传送’‘递送’。”(《〈天圣令〉与唐宋制度研究》第二编《驿传与过所》第一章《唐〈厩牧令〉驿传条文的复原及与日本〈令〉〈式〉的比较》,第128页。)

[46]《旧唐书》卷一三六《窦参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3747、3748页。

[47]《新唐书》卷八四《李密传》,第3678页。

[48]《新唐书》卷九三《李靖传》,第3811页。

[49]《新唐书》卷九七《魏徵传》,第3868页。

[50]《新唐书》卷一三二《吴兢传》,第4526页。

[51]黄正建主编:《〈天圣令〉与唐宋制度研究》第二编《驿传与过所》第一章《唐〈厩牧令〉驿传条文的复原及与日本〈令〉〈式〉的比较》,第138页。

[52]《旧唐书》卷八四《郝处俊传》,第2800、2801页。

[53]《旧唐书》卷九二《韦安石传附韦抗传》,第2963页。

[54]《旧唐书》卷一八四《程元振传》,第4763页。

[55]《旧唐书》卷一七下《文宗纪下》,第560页。

[56]《旧唐书》卷一九上《懿宗纪》,第669页。

[57]唐代文献中递送官员灵柩的例子有很多,但大都是有皇帝敕文才会这样做。比如唐穆宗《褒恤田颖敕》云:“赠工部尚书田颖……遽闻弃代……仍令所在州县,传递送至许州,委李光颜官给葬事。”[(清)董诰:《全唐文》卷六六,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696页上]以及李邕《大唐泗州临淮县普光王寺碑》云:“景龙四年(710)三月二日,(僧伽和尚)端坐弃代于京荐福寺……敕有司造灵舆,给传递,百官四部,哀送国门,以五日还至本处。”(同书卷二六三,第2673页上)

[58]《天圣令校证》下册清本部分,第426页。

[59]李锦绣:《唐代制度史略论稿》第四部《交通、社会制度》一《唐前期传制》,第342页。黄正建指出:“唐代前期各州县马坊(特别是西北地区马匹众多处所设马坊)有一项任务就是提供马匹为过往使人或运送物资服务。这项任务属于交通运输而不属于通信,它在唐代法令中主要被称为‘传送’(有时也称为‘部送’‘递送’等),提供的牲畜主要被称为‘传送马驴’。”《唐代的“传”与“递”》,第173、174页。

[60]《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第三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273页。

[61]参见卢向前:《唐代政治经济史综论——甘露之变研究及其他》叁《唐代驿传马政制度研究》,第198—224页。黄正建认为,这种“传马坊”实际上应称为马坊,因为在敦煌文书P3714号中,“传马坊”仅一见,其他均作“马坊”(《唐代的“传”与“递”》,第174页)。

[62]《旧唐书》卷四三《职官二》“驾部郎中员外郎”条云:“凡诸卫有承直之马,凡诸司有备运之牛,皆审其制,以定数焉。”第1836页。

[63]《新唐书》卷四九上《百官四上》“左右卫骑曹参军事”条,第1280页。

[64][日]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之《录文与插图》二一九《唐天宝时代(744—758)敦煌郡会计帐》,龚泽铣译,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339页。

[65]卢向前:《唐代政治经济史综论——甘露之变研究及其他》叁《唐代驿传马政制度研究》,第285页。

[66]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七册,北京:文物出版社,1986年,第340页。

[67]参见张国刚主编:《隋唐五代史研究概要》第三章《经济》,天津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180页。

[68]孙晓林:《试探唐代前期西州长行坊制度》,载唐长孺主编《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二编》,武汉大学出版社,第227页。

[69]孟彦弘认为长行仅是长行马驴的一种身份,未必专指长途运行。见《〈天圣令〉与唐宋制度研究》第二编《驿传与过所》第二章《唐代的驿、传送与转运》,第173页。

[70]黄正建主编:《〈天圣令〉与唐宋制度研究》第二编《驿传与过所》第二章《唐代的驿、传送与转运》,第161页。

[71]前揭文,第164页。

[72]《元稹集》卷三十八《论转牒事》,第431、432页。

[73]黄正建:《唐代衣食住行研究》第四章《行生活》第二节《馆驿与旅店(附通信)》,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76页。

[74]《旧唐书》卷一六六《元稹传》,第4331页。

[75]《唐六典》卷五《尚书兵部》“驾部郎中员外郎”条,第163页。

[76]卢向前:《唐代政治经济史综论——甘露之变研究及其他》叁《唐代驿传马政制度研究》,第305页。

[77]黄正建主编:《〈天圣令〉与唐宋制度研究》第二编《驿传与过所》第二章《唐代的驿、传送与转运》,第164页。

[78](唐)李商隐撰,刘学锴、余恕诚校注:《李商隐文编年校注》第二册《上李尚书状(开成五年十月十日)》,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459页。

[79](唐)柳宗元:《柳宗元集》卷三十《与李翰林建书》,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801页。

[80]黄正建主编:《〈天圣令〉与唐宋制度研究》第二编《驿传与过所》第二章《唐代的驿、传送与转运》,第167页。

[81]《柳宗元集》卷二六《邠宁进奏院记》,第713页。

[82]刘广生主编:《中国古代邮驿史》第六章《隋唐的邮驿》第二节《隋唐邮驿的组织》,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1986年,第134页。

[83]黄正建:《唐代的“传”与“递”》,第78页。

[84]《全唐文》卷三五七高适《陈留郡上源新驿记》,第3629页下。

[85]《全唐文》卷六八九符载《邓州刺史厅壁记》,第7056页。

[86]参见吴淑玲:《唐代驿传与唐诗发展之关系》第三章第二节《驿寄:诗人传递诗书的主要方式》,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189—195页。

[87]《天圣令·厩牧令》唐11、13条。

[88]《天圣令·厩牧令》唐11条。

[89]黄正建:《唐代的“传”与“递”》,第175页。

[90]黄正建主编:《〈天圣令〉与唐宋制度考论》第二章《唐宋条文演变》:“在唐代,除了驿是一种实体组织且有系统的制度规范以外,‘传’和‘递’在法律中皆无成形的制度体系。”第101页。

[91]曹魏时期有《邮驿令》。《晋书》云:“秦世旧有厩置、乘传、副车、食厨,汉初承秦不改,后以费广稍省,故后汉但设骑置而无车马,而律犹着其文,则为虚设,故除《厩律》,取其可用合科者,以为《邮驿令》。”《晋书》卷三〇《刑法志》引《魏律序》,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924、9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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