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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令中的传送马驴和制度

时间:2023-08-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其他非承直的传送马,则依然由传送马驴主自行喂养。其间,如有老病不堪乘骑的传送马驴,就要卖掉;尚未卖出时,传送马驴主依然要对传送马驴的饲养负责。所以,《厩牧令》的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为了维护传马制度。可以说,这是对传送马驴使用的一个总的规定,传送马驴主要用于供应传送及临时下敕的差行。传送马驴由传送马驴主饲养,并且其传送的路程是不确定的,并不是以州县为界。

唐令中的传送马驴和制度

在《天圣令·厩牧令》的唐令部分,有六条是专门针对传送马驴的规定,是驿令条数的一倍[29]。这是《厩牧令》在马匹管理规定方面的一个显著特征。为了了解传制,就必须对这些令文进行分析。

首先来看一下唐令中关于传送马驴饲养的规定。《天圣令·厩牧令》唐21条云[30]

诸州有要路之处,应置驿及传送马、驴,皆取官马驴五岁以上、十岁以下,筋骨强壮者充。如无,以当州应入京财物市充。不充,申所司市给。其传送马、驴主,于白丁、杂色(邑士、驾士等色)丁内,取家富兼丁者,付之令养,以供递送。若无付者而中男丰有者,亦得兼取,傍折一丁课役资之,以供养饲。

根据本令规定,驿马驴、传送马驴都必须是“五岁以上、十岁以下”的官马驴。如果没有官马驴,则需市买,或者用当州应入京的财物市买,或者申报“所司”市买。然而,传送马驴与驿马驴的一个显著不同是,前者是由“传送马、驴主”饲养的。传送马驴主承担传送马驴的喂养、调习、死阙赔偿等义务[31]

唐27条云:

诸当路州县置传马处,皆量事分番,于州县承直,以应急速。仍准承直马数,每马一匹,于州县侧近给官地四亩,供种苜蓿。当直之马,依例供饲。其州县跨带山泽,有草可求者,不在此例。其苜蓿,常令县司检校,仰耘锄以时(手力均出养马之家),勿使荒秽,及有费损;非给传马,不得浪用。若给用不尽,亦任收茭草,拟(至)冬月,其比界传送使至,必知少乏者,亦即量给。

本令中的传马,即是传送马,它们要分番轮流到州县承直。承直时的给养,来自按照一匹四亩的标准配给的官地。官地上种出的苜蓿,只能由承直传送马享用,不能挪为他用。而其他非承直的传送马,则依然由传送马驴主自行喂养。按,《新唐书》云:“驾部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舆辇、车乘、传驿、厩牧马牛杂畜之籍……凡驿马,给地四顷,莳以苜蓿。”[32]其中,“四顷”乃“四十亩”之误[33]。四十亩是指驿封田,专供驿马使用[34]。《天圣令·田令》唐35条云:“诸驿封田,皆随近给,每马一匹给地四十亩,驴一头给地二十亩。若驿侧有牧田处,匹各减五亩。其传送马,每一匹给田二十亩。”这条令文被作为复原唐《田令》的第41条[35]。李锦绣认为:“驿封田提供的是驿站马料与饲养放牧驿马的驿丁及随马出使的驿子的食粮。”[36]传送马的“每一匹给田二十亩”则与驿封田无关,不像驿封田那样,是处于驿附近的土地,而是由州县官府划拨,交由传送马驴主垦种,以供饲养传送马的补贴之用。

唐22条是关于传送马驴调习、死失替备的规定。唐23条、25条是关于检查传送马驴的规定,从中可知,传送马驴在接受检查时,州官、府官都要参与。其间,如有老病不堪乘骑的传送马驴,就要卖掉;尚未卖出时,传送马驴主依然要对传送马驴的饲养负责。(www.xing528.com)

最后看一下与传送制度相关的规定。唐26条云:

诸官人乘传送马、驴及官马出使者,所至之处,皆用正仓,准品供给。无正仓者,以官物充;又无官物者,以公廨充。其在路,即于道次驿供;无驿之处,亦于道次州县供给。其于驿供给者,年终州司总勘,以正租草填之。

按,孟彦弘根据这条令文,认为传送在为使臣服务方面,只提供交通工具而不提供食宿,因为“所至之处,皆用正仓”。但黄正建认为本令规定的仅仅是“沿路和到目的地时,对传送马、官马的饲料供应问题”——既然是针对马匹而言,就无从判断是否给人食宿了。孟氏对此做出回应,认为令文中出现了“准品供给”,则必然是“指人而非指马”[37]。笔者倾向于黄氏的观点。因为令文在“准品供给”之下,有“无正仓”“无官物”“在路”和“无驿之处”四种情况,然后说“其于驿供给者,年终州司总勘,以正租草填之”,可见“准品供给”的东西,实际上就是指“正租草”而言[38]。那么,所供应的对象,就只能是马而不是人,供应标准以使用马匹官员的品级来定。所可论者,是乘传送马驴时,有“所至之处”和“在路”两种情况。就令文而言,“所至之处”可能有正仓,至少有官府(官物),这就是说传送马驴已经到了目的地;“在路”就是尚未到达目的地。虽然这两种情况的供应者不同,但说明一个问题,即传送马驴是长途行进的,是跨越州县的,而不仅仅是在州县内传送(详见本文第三部分)。

唐35条云:

诸传送马,诸州《令》《式》外不得辄差。若领蕃客及献物入朝,如客及物得给传马者,所领送品官亦给传马(诸州除年常支料外,别敕令送入京及领送品官,亦准此)。其从京出使应须给者,皆尚书省量事差给,其马令主自饲。若应替还无马,腾过百里以外者,人粮、粟草官给。其五品以上欲乘私马者听之,并不得过合乘之数;粟草亦官给。其桂、广、交三府于管内应遣使推勘者,亦给传马。

“诸州《令》《式》”中的“令”,是要“强调办事要按照‘令’的规定……这一规定制定的背景,可能是因为开元以后驿传制度遭到破坏的缘故”[39]。据前引《唐会要》卷六十一《御史台中·馆驿》,至迟到开元十八年(730),传马的数量已不够使用。一种可能是传马流向驿马,另一种可能是传马经常被“辄差”,导致数量受损。所以,《厩牧令》的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为了维护传马制度。但传马在哪些情况下才能被差遣呢?可从《天圣令·厩牧令》本身做一考察。唐22条云:“诸府官马及传送马、驴,非别敕差行及供传送,并不得辄乘。”可以说,这是对传送马驴使用的一个总的规定,传送马驴主要用于供应传送及临时下敕的差行。另外,唐25条中还有传送马驴“从军行”,唐26条中有传送马驴“出使”。唐35条即是针对这些情况进行的补充,其中提及了三种特殊情况,即“若领蕃客及献物入朝,如客及物得给传马者,所领送品官亦给传马(诸州除年常支料外,别敕令送入京及领送品官,亦准此)”,“其桂、广、交三府于管内应遣使推勘者,亦给传马”以及“从京出使应须给者”。但“从京出使应须给者”其实已经包括在唐26条规定的“出使”范畴中。

从以上分析可知,国家对传送马驴尤其是传送马十分重视,不让随便乘用。传送马驴由传送马驴主饲养,并且其传送的路程是不确定的,并不是以州县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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