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振兵
对于唐代的交通制度,学术界很早就进行了研究,取得了非常丰硕的成果[2]。但在没有发现明钞本北宋《天圣令》以前,学术界对在交通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传制的研究仍基本上处于推测的状态。按照普遍接受的观点,用于交通的传制大致包括两部分,一是作为一种交通机构的传,一是用于交通的传马。在文献上,传、传马与驿、驿马有明显的不同,前者是独立于驿制之外的。但对于驿传二者各自的管理机构和运作形式,其轮廓却非常模糊。在早期的研究中,有学者认为,传马、驿马统归驿站管理,没有独立的机构来管理传马[3]。传马和驿马一样,设置在驿站中,“为了给它种植饲料,官府则按一匹二十亩来发给土地”[4]。也有的学者根据敦煌吐鲁番文书,认为西北地区管理传马的是马坊——设置于州或者县的治所[5]。如此,则驿马和传马就分别存在于不同的交通机构中。李锦绣进一步认为,唐代的递送、传乘、传递、传送都属于传制的范畴。传制不仅包括传马驴,还包括递送车牛。前者的掌管机构是传马坊,后者是传车坊[6]。那么,传马坊就是设传的机构。这一观点一方面确认了传是一种实体,另一方面则把传的功能定性为交通运输两个方面。
《天圣令》的发现,推动了驿传制度的研究。孟彦弘的《唐代的驿、传与转运——以交通运输之关系为中心》就是在此新材料基础上进行的探索。他同样认为唐代的传是一种独立的交通运输体系,并且对驿起到了补充的作用:“传送马驴只提供交通工具,在行进过程中,仍需依靠驿来为使者解决食宿、为马驴解决供给……传送马驴是对驿马驴的补充;驿马驴和传送马驴分属两个不同的系统,可谓‘身份’各异。”[7]宋家钰是《天圣令·厩牧令》的最初整理者,不仅标点、校勘了整篇令文,同时利用它复原出唐《厩牧令》的全貌[8]。他认为:“唐朝的传送制度,其中的传送马,是作为驿的重要补充,主要用于传送事缓的公文、人员和物品。它们传送的行程大致是在州县境内,一般为逐县、逐州依次传递……除传送马所承担的传送外,唐朝州县还有其他大量人员、物资使用非传送马的传送,包括人力、车牛、官私马、驴等。”[9]
可见,近几年的研究成果均认为传是一个“实体机构”,并且把驿和传作为两种制度来对待,同时认为,传是驿的重要补充。虽然在一些细节问题上,学界的观点并没有达成完全的一致,但在对传的整体认识上开始趋于统一。(www.xing528.com)
与这些观点不同,早在1994年,业师黄正建先生即提出过一个新的观点,认为唐代的“传”不是像驿那样的一个组织实体,“传制”在法律中没有系统规定,到唐玄宗以后,“传”在实质上已经不存在了[10]。这就是说,传并不是与驿一样的交通机构,而仅是一种运转模式。此说一出,受到一定程度的认同[11],但迄今并无人再对其进行正面的评价或者反思。《天圣令》一出,是否能够坐实前人的研究,将传(递)作为一种实体来对待,抑或是能够证明黄文的观点,值得继续探究。
本文所悬鹄的,是以《天圣令》为视角,重新审察唐代传制的存在形式及其在法令规定中的真实情况。所做探究仅是一孔之见,不当之处,还请方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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