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三司由唐中后期之盐铁转运、度支以及户部三类财政使职机构发展而来,但二者的职掌范围与分工方式颇有不同。李锦绣曾归纳唐后期财政三司使的收支职掌,其具体内容,可列表如下[10]:
表1 唐后期财政三司收支项目对应表
唐代财政三司的职掌范围,主要集中于同国家财政直接相关的钱物收支、审计事务,其虽承担部分宫禁供应工作,但内廷须索多来自内库,一般由“理财的内诸司使掌管”[11]。此外,财政三司并非业务关系密切的一体化行政机构,而是职掌相对独立、收支自成体系的财政使职组织。三者各自收支项目,于其内部一一对应,如度支所支百官禄米,主要来自其两税收入[12];户部所支京官俸料钱,主要由其除陌钱收入供给[13]。这一格局之所以形成,盖因三司并非统一设置,而是为应对政治与国家财政形势变化,逐渐充实业务内容,先后成为独立使职机构之缘故[14],故其内部“自给性”较强,相互间则配合较少,业务关联性较弱。
关于北宋三司之职掌范围,通过北宋臣僚以三司譬诸尚书省之言论,即可略窥端倪。端拱元年(988)罗处约之进奏[15]、淳化二年(991)王化基之《澄清略》[16]中,均建议废三司,重建尚书省,即是从职掌内容、分工角度,以三司比照尚书省;至道二年(996)二月判都省王炳建议复尚书省,太宗命“尚书丞郎及两省五品以上集议其事”,吏部尚书宋琪等上奏述尚书省沿革,即明言“唐之中叶,兵革弗宁,始建使名,专掌邦事,权去省闱,政归三司。五代相循,未能复旧”[17]。径将三司视为尚书省职能的替代者。复尚书省之议,太宗虽觉“迂阔”,但此后仍不时为北宋君臣提及,大中祥符九年(1016),真宗考虑重设尚书省二十四司,宰相王旦直言:“今之三司即尚书省。”[18]庆历年间,范仲淹在论述历代宰相兼判事时,亦云:“唐之尚书省,今之三司。”[19]可见北宋前中期臣僚多将三司与唐前期尚书省等量齐观。
在北宋人眼中,尚书省本系国家行政运转的核心机构,其职掌范围极为广泛,如至和二年(1055)判延州吴育进奏,主张恢复尚书省,即称其系“天下之大有司”,并言:“国家总挈万机,惟在纲要,小大之务,各有攸司……今尚书省是其本也。”[20]由此观之,上述以三司譬尚书省之论,主要强调其职掌范围之广泛,不仅限于财赋收支,且多与诸司职掌密切关联,非寻常有司可等量齐观[21]。大约因此之故,北宋朝廷诏令及臣僚奏议中,虽以三司为有司,但往往将其与“京百司”对举,以显示二者区别[22]。此外,仁宗中期三司长官田况,一面称本司“《周官》六典,文昌万事,过半在于兹矣”,同时言其“以唐五代言之,则包租庸、地税、户口、国计之名”[23]。不但将三司比诸尚书省,更称其兼有唐后期各类使职职掌。另如北宋中期陈舜俞在所拟策文中明言:“今之三司,特古之群有司也。”[24]可见根据其理解,三司并非对应某一具体“有司”,而应被视为兼有多个“有司”职掌的“群有司”,同样针对三司职任广泛而言。总之,通过时人议论,可知三司职掌已不仅限于财赋收支。
然而,上述臣僚论说,多系泛泛之言,其具体内涵尚待深入考察。关于三司职掌的具体内容及分工模式的记载,以《宋史·职官志》最为全面系统,但其未明言所载制度时代断限,须先予辨析。据其所述,三司有“勾当公事官二员,以朝官充。掌分左右厢检计、定夺、点检、覆验、估剥之事”[25]。庆历元年(1041)正月,“太子中舍寿光任颛为三司勾当公事。先是,权三司使叶清臣请置推官四员,诏举朝臣二人系通判资序者,充勾当公事。三司勾当公事自颛始”[26]。又据李焘云:“康定元年十二月,三司初置勾当公事两员。”[27]康定二年(1041)十一月改元庆历,故庆历元年正月实即康定二年正月,其与“康定元年十二月”相去不远。可知当为康定元年(1040)十二月下诏设勾当公事官,庆历元年正月以任颛担任此职。由此可以推测,《宋史·职官志》所述三司制度,当系康定元年十二月以后的情况。
不仅如此,据《宋史·职官志》所言,三司有“推勘公事一人,以京朝官充。掌推劾诸部公事”[28]。另据《长编》所载,嘉祐五年(1060),朝廷“置三司推勘公事一人,以京朝官充,掌推劾诸部公事”[29]。李焘在其下小注中称:“此据《两朝史志》,不得其月,今附岁末。治平二年(1065)正月罢。开宝八年(975)十一月当考。”[30]所谓“开宝八年十一月”事,当指其年十一月戊寅设置的三司推勘院[31]。但此机构很快罢去,当与“推勘公事”无涉。比勘《宋史·职官志》与《长编》有关三司推勘公事的记载,二者文字几乎完全一致。李焘既言《长编》此处本诸《两朝国史》,则《宋史·职官志》当与其史源相同。
综上所述,《宋史·职官志》记载的有关三司的史事,其史源当来自《两朝国史》,其内容反映了仁宗、英宗二朝的情况。兹以这一记载为基础,配合《宋会要辑稿》等史料中有关三司诸案职掌[32],及其统摄仓场库务类型[33]之记载,对北宋中期三司职掌及调整沿革略做解释、归纳,制表如下。(www.xing528.com)
表2 北宋中期三部诸案分工及统摄仓场库务表
[1] 《宋史》卷一六二《职官志》,第3808、3809页。
[2]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六之九作“颗盐”“末盐”二案,第7286页。考虑到《宋史》诸案记载或依从《两朝国史》,所载史事较《宋会要辑稿》晚近,故宋初当分设二案,约仁宗朝时并合。
续表
据上表显示的北宋中期三司诸案职掌内容,及其统摄诸司仓场库务性质,能大体了解三司职掌范围及分工概况。倘若将其与唐代财政三司分工加以对比,可看出二者在以下两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首先,相比唐代财政三司,北宋三司的职掌范围大为扩展[34],几乎涉及京师、州军一切与官物收、支、调运相关之事。诸如京师工作营建、军器制造、马匹蓄养,以及诸州桥梁修造、财政相关刑狱等事,在唐后期并不属财政三使职掌,但于北宋均成为三司职任。此外,唐中后期内廷取索、供应等事,主要由内库及内诸司使系统负责,财政三司除定额供应部分宫禁年支钱物外,基本不预其事[35];而北宋内廷取索,则基本来自三司所掌左藏库钱物[36]。
其次,相比唐代财政三使收支项目各自对应,自成体系,且各司所涉职掌往往独立处置,与他司关联较少,北宋中期三司诸案之事多不相联系,甚至同一案内诸事也缺乏关联,却往往与其余二司下属诸案职掌相关。如度支百官案所掌“京朝幕职官奉料”与“祠祭礼物”二事,似无直接关联,但前者与度支钱帛案所掌“百官奉禄”、户部衣粮案所掌“勾校百官诸军诸司奉料”等事关系颇为密切。对于此类事务,三司难以各自独立处置,须依赖他司配合。
综上,北宋三司虽可溯源至唐后期的财政三使,但二者的职掌范围与分工方式,均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至于上述变化如何产生,答案还要在五代史事中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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