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十五条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可采用学校统一领导、分类归口管理、双主体推进的方式。第十六条 学校应加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制度建设,制定合作企业遴选标准、实训基地建设标准、合作项目评价标准等相关制度。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定期开展校企合作自评工作,评估结果可作为专业建设、表彰激励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可采用学校统一领导、分类归口管理、双主体推进的方式。
(一)建立以学校主要领导、相关合作企业法人或负责人为双组长的校企合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校企合作工作规划,统筹管理、全面推进校企合作,定期会商解决重大问题;
(二)校企合作实施部门对合作事宜负有主体责任,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指导、推进和监督校企合作工作,行业、企业代表在人员组成中的比例不低于50%。
第十六条 学校应加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制度建设,制定合作企业遴选标准、实训基地建设标准、合作项目评价标准等相关制度。建立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终止合作,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应与合作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合作内容、合作方式、合作期限和争议解决等内容。(https://www.xing528.com)
第十八条 学校应充分借助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机构、评价机构、优秀校友等各方面的资源优势,指导并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建设,并提供相应支持和服务。
第十九条 学校应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作为衡量专业或专业群建设水平的基本指标。在专业设置、课堂教学、师资配备、考核评价等方面提出相应的要求。
第二十条 学校应积极争取财政支持,探索落实国家“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政策;学校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应给予经费和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定期开展校企合作自评工作,评估结果可作为专业建设、表彰激励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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