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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业院校实践教学规定

时间:2023-08-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八条 校外实践性教学是指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校外安排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主要包括认知实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和社会实践等形式。校外学生实习管理应科学组织、依法实施,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实习组织管理、实习过程管理、实习考核、实习安全管理等内容。

北京市职业院校实践教学规定

第十八条 校外实践性教学是指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校外安排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主要包括认知实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和社会实践等形式。

(一)认知实习是指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二)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辅助工作的活动。

(三)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在指导教师的带领下,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四)社会实践是指学生到校外公共场所开展的了解社会、服务社会的实践活动。

第十九条 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养成教育贯穿校外实习全过程,促进学生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融合,确保学生全面发展。校外学生实习管理应科学组织、依法实施,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实习组织管理、实习过程管理、实习考核、实习安全管理等内容。

第二十条 校外实习的组织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健全校外实习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明确主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及实习单位的职责。

(二)学校应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应对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按程序进行备案或审批。

(三)实习岗位应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在学生实习前,学校应与实习单位共同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鼓励实施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实践性教学改革。

(四)认知实习应按照学校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在实施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时,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实习协议主要包括各方基本信息;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实习期间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实习考核方式;违约责任等。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六)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认知实习、跟岗实习由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七)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学校应安排实习指导教师指导实习情况;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学校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校外实习的过程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制定校外实习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习工作例会等制度;

(二)应建立健全校外实习运行机制,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严格实习过程管理,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应实施“双导师制”,学校和实习单位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指导教师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定期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

(三)应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不得安排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不得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不得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止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止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四)应制定学生实习守则,要求学生遵守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www.xing528.com)

(五)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材料包括实习协议、实习计划、学生实习报告或论文、学生实习考核结果、实习日志、实习检查记录、实习总结等。

第二十二条 校外实习的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建立健全实习考核评价相关制度,学校应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定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并实施考核工作;

(二)认知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记入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合格的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三)学校应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 校外实习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并将学校制定的校外实习管理制度要求落实在实习的全过程;实习前,学校会同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实习过程中,学校与实习单位紧密合作,将安全教育与考核贯穿实习始终,确保实习安全有序进行。

(二)建立健全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 校外社会实践主要包括学习参观、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劳动和勤工助学等内容。学校可根据校外社会实践活动不同内容和特点,采取集中、分散、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校外社会实践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制定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社会实践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

(二)应选择无安全隐患的校外公共场所安排学生社会实践,集中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应提前进行实地考察,确保师生人身安全,提高社会实践的安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实施部门应在社会实践前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制定社会实践活动方案,明确社会实践目标、任务、实践准备、考核细则等,并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

(四)在组织社会实践过程中,应明确指导教师职责,强化对学生的监控与指导,应发挥信息技术作用,采取多元化的管理形式,尤其应加强对分散式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生的管理;

(五)应强化社会实践考核评价制度,按照考核标准严格考核,对于不遵规守纪的学生,指导教师要及时发现并予以批评教育,成绩视其改进情况评定,对于不听劝导的学生,指导教师应停止其社会实践,成绩记不合格,情节严重者,学校要给予纪律处分;

(六)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社会实践前要对学生进行安全培训,未参加培训的学生不得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在实践过程中,指导教师要将安全教育贯穿始终,确保社会实践安全有序进行;

(七)应做好社会实践立卷归档工作,材料包括活动方案、考核细则、学生社会实践的优秀作品、成绩单、检查记录、总结等。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依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的要求,制定校外实践性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强化质量监控,形成校外实践性教学诊断与改进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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