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数量充足的师资配置是学校教学的基本保障。学校应保持适当的生师比,保证教师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用在教学和科研上,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条 学校教师包括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其中,专任教师分为公共基础课教师和专业课教师。落实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把好教师入口关,推进以双师素质为导向的教师准入制度改革。
第十一条 思政课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课程,学校要按照生师比不高于350:1的比例核定专职思政课教师岗位数。对思政课教师进行专题培训、学术交流、实践研修等,建设一支政治强、情怀深、思维新、视野广、自律严、人格正的思政课教师队伍。
第十二条 学校应高度重视专业教师的“双师”素质培养,构建具有首都职业教育特色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双师型”教师是指同时具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教师,由学校根据北京市“双师型”教师认定条件进行认定并向市教委备案,学校“双师型”教师比例不低于专业课教师的80%。
第十三条 学校实践课教师是指专门从事学生实习指导或实验实训课教学工作的人员。实践课教师应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的高职(专科)毕业生,特殊高技能人才(含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www.xing528.com)
第十四条 学校专任教师中来源于管理岗位等非专职教师岗位,具有教师资格且具有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在完成本职工作之余能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统称为校内兼课人员。校内兼课人员应履行审批手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教学能力和水平,能在完成本职工作之余完成教学工作。原则上每周不超过4学时,执行与专职教师相同的教师行为规范和教学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 兼职教师是指校外人员受学校聘请,兼职承担专业课教学或者企业实习指导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他们多数来自企业。兼职教师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工以上的职业资格,特殊情况下也可聘请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市级传人。
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可通过校企合作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面向社会聘请,优先考虑合作企业的人员。学校应建立合作企业人员到校兼职任教的常态机制,可设置一定比例的特聘教授、特聘产业导师等岗位,畅通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兼职从教渠道。学校应与兼职教师签署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工作任务、工作报酬、劳动保护等内容。兼职教师上岗任教前,学校应对其进行基本教学能力、教师职业规范等培训。学校应支持兼职教师与专任教师联合开展企业技术攻关等技术服务与创新。
第十六条 学校应对聘请的外籍教师做好资格审查,应无法律纠纷、无犯罪记录、无不良嗜好;从事语言教学的外籍教师应持有经认证的语言教师资格证书;从事专业教学的外籍教师应具有5年以上的教学经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学校应与外籍教师签署聘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学校应通过教材审查、进班听课等方式,做好对外籍教师的教学监督与质量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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