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学校是专业设置管理的主体,自主对专业调整,同时应建设好专业,为区域经济社会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为学生学习发展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专业设置管理机构,制定相关章程和制度,履行主体责任,落实专业设置和调整自主权,推进职业教育专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根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学校办学定位和专业建设规划,定期审议学校的专业设置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专业设置管理应把握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处理好专业设置的稳定性与灵活性的关系,既要保持专业活力,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产业结构变化、职业更新的需求,又要防止根据片面信息随意设置或频繁更换专业的现象;
(二)处理好专业设置的宽度与深度、人才培养的专业性和复合性的关系,增强专业的适应性和针对性;
(三)处理好专业设置的行业性与地方性的关系,要立足行业、面向首都经济社会需要、走向世界。
第二十四条 专业升级改造是专业设置管理的重要内容,使现有专业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新时代首都职业教育专业的升级改造重在对接国家发展战略、首都城市功能定位,融入新经济、新技术、新职业对人才的需求,实施专业升级和数字化改造。
第二十五条 专业升级改造一般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调研人才需求。调研是专业升级改造的基础,是保证专业升级改造具有科学性、可行性的前提。通过调研本专业面向职业岗位的人才需求状况,了解本行业的变化趋势及本专业相关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发展。
(二)职业分析。应把职业分析作为专业升级改造的必要依据,通过更新职业分析内容,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课程体系的优化、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教学条件的改善等提供依据。
(三)修订现有教学文件。依据调研和职业分析结果,对现有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等教学文件进行修订。(www.xing528.com)
(四)组织专家论证。应聘请行业企业专家、课程专家对专业升级改造方案进行论证,提出完善意见,保证专业发展方向的科学性和专业升级改造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
(五)校内审批。将修订后的人才需求报告、教学文件和专业升级改造方案,报学校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根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的资源优势,建立健全专业设置的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学校专业设置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专业监测评价机制,对所开设的专业实施定期自我监测,依托大数据分析对专业建设水平开展评估,打造特色鲜明、综合实力强、招生就业好、社会认可度高的品牌专业和专业群。
第二十八条 学校通过专业设置的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对于出现下列情形的应调减该专业招生计划、停止招生并实施整改,或撤销专业:
(一)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
(二)人才培养明显不适应社会需求,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60%、对口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50%;
(三)毕业生须参加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应届毕业生考试通过率连续3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四)对于连续3年不招生的专业点,填写《申请调整专业一览表》,随新增专业批次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及时撤销。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不定期对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存在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将采取调减、暂停招生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责令撤销该专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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