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校应围绕北京“四个中心”建设、根据构建新发展格局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围绕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建设、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需求,围绕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等中央决策部署,围绕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和创新链,聚焦高精尖产业结构、城市运行与发展、高品质民生需求等重点领域增设专业。
第十二条 学校结合自身的办学定位与办学特色,应面向以下重点领域和职业增设新专业: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软件技术、集成电路、智能制造、人工智能、医药健康、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新装备、金融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流通服务、商务服务、文化创意、体育赛事服务等;
(二)以数字经济为主要特征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新职业;
(三)社会民生领域紧缺需求和高品质服务需求,如养老服务、家政服务、残疾人服务、健康管理、母婴护理、学前教育、城市运行、非遗传承等;
(四)综合利用资源服务乡村振兴,面向新时代高素质农民和农村专业人才;
(五)退役军人群体就业创业需求,提高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 新专业申报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有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报告;
(二)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有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双师型”教师达到北京市标准;
(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
(五)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增设新专业,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调研人才需求。通过行业调研、企业调研、学校调研、学生调研、国际调研等,分析国家战略与政策、北京市产业发展规划与趋势、本行业企业技术技能人才的供给与需求,并对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职业分析。应把职业分析作为新专业设置和课程设计的必要依据,作为人才需求调研报告或人才培养方案的附件,通过职业分析,定位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构建课程体系,确定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条件。
(三)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文件的相关规定,制订符合专业定位的人才培养方案,并经过相关行业企业、课程专家等论证。
(四)完善教学条件。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组建师资队伍,建设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
(五)按规定申报。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有关新增专业申报工作的要求申报,中等职业学校填写“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新增专业备案表”、高等职业学校填写“北京市高等职业学校新增专业备案表”,并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六)组织实施。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布同意备案信息后,学校开展专业招生并组织教学实施。(https://www.xing528.com)
(七)效果诊断。学校应对新专业运行效果进行检验,诊断教学过程,开展毕业生调研,通过诊断,发现问题,动态调整专业设置和专业建设。
第十五条 非国家控制新专业的设立实行备案制,新专业备案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学校应依据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专业目录申报。
中等职业学校增设非国家控制专业应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有关年度新增专业申报备案工作要求申报备案,职业高中须经区教委审核,中等专业学校须经主管部门审核。
高等职业学校增设非国家控制专业应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有关年度新增专业申报备案工作要求申报备案。
第十六条 国家控制专业的设立实行审批制,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国家控制专业是指涉及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等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密切相关的专业。
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开设国家控制专业,除提交普通专业申报材料外,还应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提交行业主管部门盖章出具的意见文件,申报时间与普通专业的申报时间基本一致。
通过北京市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初审的高等职业学校专业,须通过教育部专门网站填报相关材料,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拟新设国家控制专业申请材料报送至教育部,教育部组织审批并公布。中等职业学校的国家控制专业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专业目录以外的新增专业实行申报制,申报专业目录以外的新专业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专业目录以外新专业的申报:一是具有区域经济社会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二是具备开办此专业的必备条件,三是拟报新专业与专业目录内已有专业在专业内涵与课程设置上有三分之二的内容不同;
(二)专业目录以外新专业的名称:一是反映专业内涵,术语科学,表达准确规范;二是体现职业教育特点,反映新经济、新技术、新职业;
(三)专业目录以外新专业的专业方向,其内涵不能大于专业的内涵,不能与专业目录中已有其他专业的内涵相同,更不能变相覆盖国家控制专业的内涵。
第十八条 高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外新专业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学校将拟增补专业的材料提交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于每年6月1日前向教育部提交本地区建议增补专业的材料;
(二)增补专业的材料内容包括:行业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专业简介等;
(三)教育部组织论证,确定年度增补专业,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四)学校依据教育部公布的增补专业,下一年度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有关新增专业申报备案工作要求提出申报。
第十九条 高等职业学校除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以外,学校可根据专业培养实际,自行设置专业方向,无须备案或审批,但专业名称不能与专业目录中已有专业名称相同,不能涉及国家控制专业对应的相关行业,招生录取和人才培养一致的专业方向可在学历证书中注明。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方向需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有关年度新增专业申报备案工作要求申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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