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机构
民国5年(1916年),由稽核分所派员到阿墩子设盐厘局,后改称盐务局,设缉私队有40名工作人员。民国9年(1920年),阿墩子盐税规定每担收3元,茂顶分卡每担收1元5角,羊拉分卡每担1元。之后,因以担计不便,改为以驮计税,大驮征5元,小驮征3元。
1978年,云南省政府决定对迪庆州免征农业税至1990年。1979年9月,德钦县粮食系统贯彻云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执行农业税起征点若干具体政策问题规定》。以社为基本核算单位,按人口分配口粮确定起征点的口粮标准:水道地区200千克,杂粮地区150千克,兼种水稻和杂粮标准地区平均定为175千克,德钦县执行175千克,人均分配收入50元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1980至1990年,为了让农民休养生息,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省政府对德钦县实行免征政策,每年免征农业税2.75万千克。农业税在1995年恢复征收,到2003年年底,又停止征收。1981年,全州免征屠宰税至1989年。
1985年,根据国家关于税务机构、编制、干部、经费实行垂直管理的规定,再次设立税务局。自此以后,各基层财政所改名税务所,划归县税务局领导。1994年,根据国家关于分税制改革的精神,德钦县税务局分设德钦县国家税务局和德钦县地方税务局。地税局于同年9月18日正式挂牌成立。当时县局设办公室、财税股、征管股和计会股4个股室,基层征收单位有羊拉税务所(股所级)。
二、财政管理体制
根据中央实行三级(中央、大行政区和省)财政体制制定,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发《地方财政管理办法》,德钦县明确规定了县以下(不含县)地方财政应以“量入为出,自给自足”为原则,用地方农业税附加和公产收入开支外,不得自行增加项目。制定和完善了《德钦县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扶贫专项资金、国债专项资金、退耕还林禁牧舍饲粮食折现补助资金报账制度管理办法》《德钦县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德钦县非税收入征缴办法》《德钦县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补助性支出管理办法》《德钦县农贸市场管理中心财政管理办法》《德钦县景区管理局财务管理办法》等管理性、地方性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并相应地设立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机构,配备了精通业务的工作人员,改进财政监督的方法和形式,规范支出行为,羊拉乡紧跟县委县政府要求和文件精神,将各类办法落到实处。(www.xing528.com)
1973年,中央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财政管理、财务管理制度重新恢得和完善;1979年11月,提高副食品价格补贴,全民所有制职工从同月起实行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补助办法,享受时间为5个月,每人每月补贴8元;1980年,出台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定额补助、五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享受民族地区定额补助,每年递增12%。免征农业税等政策照顾;1985年,推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德钦县开始向州级财政包干,羊拉乡财政统一归德钦县管理;1994年,全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到1995年完成了从“包干体制”到“分税制”各项财政体制改革措施的落实;1996年后,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羊拉乡各项建设事业既面临着极好的机遇;2001年后,随着财政管理和财政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推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地方财政的财力不断发展。
三、财政及税收
1997年羊拉乡组建了乡财政所,1997至2017年财政及税收情况详见下表:
表3-8-1 羊拉乡财政收入、支入及税收一览表
注:税费改革试点完成后,羊拉乡的财政收入主要由上级下拨的工资和项目资金组成,本级政府无财政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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