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搞好水功能区划,合理划定水功能区
水功能区是指根据流域或区域的水资源状况,并考虑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社会经济发展对水量和水质的需求,在相应水域划定的具有特定主导功能、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能够发挥最佳效益的区域。
水功能区划是指根据水资源的自然属性、开发利用现状和社会经济发展对水量和水质的需求而对水功能区进行划分的工作。
1.水功能区划分
水功能区划分采用两级体系,即一级区划和二级区划。一级区划是宏观上解决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问题,主要协调地区用水关系,从长远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求,本级功能区分四类,包括保护区、保留区、开发利用区、缓冲区。二级区划主要协调用水部门之间的关系,二级功能区划分在一级所划分的开发利用区内进行,分七类,包括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排污控制区。
(1)保护区。指对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及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有重要意义的水域。该区内严格禁止进行其他开发活动,并不得进行二级区划。水质应控制在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Ⅰ类、Ⅱ类水质标准,见表4-4。
表4-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 单位:mg/L
续表
保护区的划区条件:①源头保护区,即以保护水资源为目的,在重要河流的源头河段划出专门保护的区域;②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环境所在水域;③跨流域、跨省及省内的大型调水工程水源地。
(2)保留区。指目前开发利用程度不高,为今后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而预留的水域。该区内应维持现状不遭破坏,未经流域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区内进行对水质有不利影响的大规模开发活动。该类区的水质类别控制标准一般不低于现状水质类别。
保留区的划区条件:①受人类活动影响较少,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的水域;②目前不具备开发条件的水域;③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为今后的发展预留的水资源区。
(3)缓冲区。指为协调省际间、矛盾突出的地区间用水关系,以及在保护区与开发区相接时,为满足保护区水质要求而划定的水域。未经流域机构批准,不得在该区内进行对水质有影响的开发利用活动。该类型区以跨界区域及相邻功能区间水质差异程度作为区划依据,其水质按实际需要执行相关水质标准或按现状控制。缓冲区划区条件:①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河流、湖泊的边界附近水域;②省际边界河流、湖泊的边界附近水域;③用水矛盾突出的地区之间的水域;④保护区与开发区紧密相连的水域。
(4)开发利用区。主要指具有满足工农业生产、城镇生活、渔业和游乐等多种需水要求的水域。在该区内进行二级区划,具体的开发活动服从二级区划的功能分区要求,水质符合二类区划相应的标准。该区内二类区划划区情况为以下几种。
1)饮用水源区。指满足城镇生活用水需要的水域。其水质符合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Ⅲ类水质标准,见表4-4。
饮用水源区划条件:已有城市生活用水取水口分布较集中的水域或在规划水平年内城市发展需设置取水口,且具有取水条件的区域。
2)工业用水区。指满足城镇工业用水需要的水域。水质满足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水质标准,见表4-4。
工业用水区划区条件:现有工矿企业用水的集中取水点水域;或根据工业布局在规划水平年内需设置工矿企业生产用水取水点,且具备取水条件的水域。
3)农业用水区。指满足农业用水需要的水域。其水质应满足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Ⅴ类水质标准。
农业用水区划区条件:已有农业灌溉用水集中取水点水域;或根据规划水平年内农业灌溉的发展,需要设置农业灌溉集中取水点,且具备取水条件的水域。
4)渔业用水区。指具有鱼、虾、蟹、贝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洄游通道功能的水域,养殖鱼、虾、蟹、贝、藻类等水生物的水域。水质执行GB11607—89《渔业水质标准》,并参照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
渔业用水区划区条件:主要经济鱼类的产卵、索饵、洄游通道及历史悠久或新辟放养和保护的渔业水域;水文条件良好,水交换畅通;有合适的地形、底质。
5)景观娱乐用水区。指以满足景观、疗养、度假和娱乐需要为目的的江河湖库等水域。水质执行GB12941—91《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并可参照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
6)过渡区。指为使水质要求有差异的相邻功能区顺利衔接而划定的区域。水质应满足出流断面所邻功能区水质要求选用相应控制标准。
过渡区划区条件:下游用水要求高于上游水质状况;有双向水流的水域,且水质要求不同的相邻功能区之间。
7)排污控制区。指接纳生活、生产废污水比较集中,接纳的废污水对水环境无重大不利影响的区域。
排污控制区划区条件:接纳废水污染物为可降解稀释的;水域的稀释自净能力较强,其水文、生态特性适宜于作为排污区。
2.水功能区划的程序与方法
水功能区划的工作程序可分为资料收集、资料分析评价、功能区划分和区划成果评审等三个阶段。
资料收集要根据一级、二级区划需要对流域内各种自然环境、社会环境、水资源、水污染及有关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料进行全面搜索。针对一级区划需收集流域的径流、自然保护、国民经济发展、供需水、水污染等相关资料;为满足二级区划则需搜集各业需水量、用水规模、对水质要求、排污情况等资料。
将所收集资料进行分类综合、分析评价。一级区划对自然环境状况、社会经济状况、区域发展规划进行分析,同时对水资源进行评价;二级区划资料分析与评价除对区域自然环境、社会经济、行业规划和水资源现状进行分析评价外,还需对区域水质进行评价。
区划工作应先进行一级区划,再进行二级区划。一级区划即流域区划,是大范围、粗线条。重点考虑水量,以流域为主,国家有关部门和地区为辅,反复磋商,部门意见符合总体规划的采纳,不符合的应以规划为原则。二级区划是在一级区的开发利用区内进行,主要是城市和工业集中的江河段,以省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在一级区划指导下,主要解决各用水部门之间对水的要求。二级区划主要考虑水质问题,水量相对较轻。
根据两级区划成果编制流域水功能区划报告,水功能区划报经有管理权限的政府部门批准后,就能作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及规划的依据。
(二)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为防止水污染提供依据
依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科学合理地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是实现水资源永续利用,保护社会、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
1.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1)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
(2)水质与水量统一考虑的原则。
(3)地表水与地下水相统一的原则。
(4)突出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的原则。
2.基本资料收集
主要收集规划区内自然环境、社会环境、水资源、水污染状况及有关发展规划等基本资料。(www.xing528.com)
自然环境资料包括水文、气象、地形、地质、土壤、植被、生物、矿产、水土流失、湿地、自然保护区等。
社会环境资料包括人口、工业、农业、林业、渔业、航运、乡镇企业、景观、文物、人群健康等。
水资源资料包括水资源量及其分布、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供需状况、重要水利水电工程及其运行方式、取水口、城镇饮用水水源地等。
水污染状况资料包括污染源、入河排污口、支流口、水域水质、河流底质状况、水污染事故等。污染源资料可依各地具体情况取舍。
有关规划包括各流域该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国土整治规划、饮用水源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
3.水域污染调查和水质现状评价
该规划要以水功能区划为基础,按规划水域排污口、支流口排入的污染物调查、监测与评价开展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对主要污染源(点源、面源)进行调查、分析等方法对调查、评价结果进行合理性检验。
调查统计入河排污口、支流口的位置、数量及水量与水质,确定入河排污口的种类、性质及排放方式,各类污染物入河量及其过程分布。根据调查结果,重点分析流经大中城市的河段、水域的入河排污口、支流口情况。
水质现状评价以搜集河流、湖泊、水库等现有的水质资料为主,对搜集的资料进行可靠性、代表性及合理性分析。若不能满足规划需要时,应按SL219—98《水环境监测规范》的要求进行补充监测。评价标准采用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评价方法宜采用单因子法,按年平均值,汛期、非汛期分别统计计算。在此基础上,对规划水域水质进行总体评价。
在上述调查评价基础上,对规划水域水污染危害及近年水质变化趋势进行分析。重点调查由于排放或泄漏污染物而造成的水污染事故,河流水质污染对工业、农业、水工程、水生生物及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及影响。
4.规划水域水质预测与受纳污染物预测
(1)规划水域污染物纳入量监测。污水及污染物排放量监测主要包括点污染源和面污染源。其中以点污染源预测为主,应根据规划水平年的人口、工业产值等社会经济指标,选择适当的模型与方法;测算其相应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农业废水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面污染源可根据条件进行定性和半定量估算。
通过排污口进入规划水域的污染物量,可根据年污染物排放量与纳入量之间的关系,推求规划水平年的污染物纳入量;通过支流进入规划水域的污染物量,可根据规划水平年支流的纳污状况及其降解作用,求出支流的污染物浓度,再乘以水量来计算,并采用相关资料进行校验。
规划水平年某规划水域污染物纳入量,应是排污口、支流口输进污染物量之和。
(2)规划水域水质预测。水质预测应根据各规划水平年水域污染物纳入量,测算各规划水域的水质污染状况。水质预测因子应根据主要污染因子和污染源预测中的主要污染物分析确定。根据江河、湖泊、水库的水文特征及水体边界条件等因素,选择适当的预测模型和方法,预测规划水平年的水质状况。
5.规划水域纳污能力分析
纳污能力是满足水功能区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的污染物最大允许负荷量。规划水域纳污能力分析应以水功能区划成果为基础。
(1)分析河流水文变化规律及水体污染物的降解规律。研究确定水功能区河流水体的水文变化规律及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研究各水域的设计流量(水量),推求合理的河流污染物降解系数,为河流纳污能力计算提供技术支持和科学依据。不同的污染物和不同的水体、不同的环境条件,其降解系数是不同的,可通过监测资料推求合理的降解系数。
(2)纳污能力计算。规划水域允许纳污量是满足不同规划水平年水环境质量目标的污染物允许纳入量。允许纳入量的计算,一般以水质模型法为主。应根据不同水域选择相应的水质模型。水质模型建立过程中要搜集以往模型计算的成果,掌握影响模型精度的要点,根据水体的自然情况选择模型的维数、选取合理的时间步长和空间步长,用多种方法进行参数估值,最终用实测资料进行模型的率定和验证。规划水域允许纳污量的计算应考虑到规划水平年流域不同开发利用方案对水域内水量的变化及影响,并进行多方案的比较研究。
(3)敏感区域河流、湖泊生态需水量的估算。从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的角度出发,采用有关方法,估算河流最小生态环境需水量,作为流域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环境约束。
6.规划水域纳污总量控制方案
为使规划水域满足规划水质目标的要求,必须对其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根据纳污能力、纳污现状、不同水平年的水质控制目标、污染源源强与排入水体水质的关系等因素,提出规划水域按照水功能区和要求的水质目标和不同水平年纳污控制量,并以现状纳污量为基础计算规划水域的污染物消减量。规划水域的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应分配至入河排污口和支流口,必要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规划方案。
7.主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
集中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保护要求,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定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包括水量、水质和周边地区水环境。①对主要城镇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与资料收集;②确定主要城镇饮用水水源地各级保护区的范围及水质目标;③进行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现状评价与预测,最后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案及管理监督措施。
8.地下水源地保护区水资源保护规划
在地下水污染严重、地下水超采、海水入侵和以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源地的地区,应当编制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其主要工作内容为:①地下水污染源及水质监测评价与分析;②地下水资源质量评价与预测;③地下水水量水质保护目标与限采区划分;④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治及合理开发利用对策;⑤地下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
为将上述规划落到实处,必须制定完善的工程措施、管理措施和法律法规措施,保障水资源保护规划的顺利实施,并布设齐全的水质监测网点,监督水环境变化工作的开展情况,使各水域的水质变化时刻在线控制,为水资源保护和治理提供可靠依据。
(三)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
水污染使水功能受到限制,使水域内净水变成了污水,直接影响着人类生存环境,许多地方守着水不能利用,影响着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必须下决心从根本上治理水污染问题。在水污染治理工作中,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推进、重点突破,依靠科技进步,强化依法治污,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投入水环境保护工作之中,以好的水环境保障有限的水资源得到高效、可持续利用,实现人水和谐相处,环境友好发展。
(1)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实现经济发展与水资源利用、水环境保护相协调。我国水环境恶化日趋严重,形势严峻,其发展态势令人担忧,实践证明,以环境换发展,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是行不通的,只会造成恶性循环。必须在全社会树立水资源与水环境的忧患意识,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坚持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使经济发展水平与资源条件、环境状况相适应。对于污染严重地区应将改善水环境作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首要目标,果断地关停严重污染环境的小企业,加大污染治理力度。
(2)实行总量控制,严格排污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是改善水环境的根本措施,最有效的方法是达标排放且根据流域水环境容量制定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控制进入江河湖库的污染物。将排污总量指标层层分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政府规定的污染物控制计划,组织制定辖区内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并将排污总量指标分解到每个排污单位,纳入目标责任制管理,同时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性监测与管理,控制退水中污染物总量不超过规定指标。
(3)净污分流,防止污染扩散。对于未经处理的污废水严格控制,不能直接排入水域,对于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且达标排放的污水,应按照水功能区划排入排污控制区,待稀释、降解后用于农业、工业、环境等供水。杜绝向其他水功能区乱排乱放,以免污染扩散,造成其他水功能区水环境恶化,影响水功能的正常发挥。
(4)实行排污许可制度。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是为了贯彻实施污染源控制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而建立并实行的。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水体功能或水质目标的要求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根据当地污染排放总量控制的指标核准排污单位的排放量,各排污单位必须将废污水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排污单位集中的城市可将废污水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
按照《水法》规定:“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通过排污许可管理,有效扼制乱排、无度排污等现象,从根本上治理污染源,使水环境逐步得到改善,使水功能恢复,让有限的水资源充分发挥作用。
(5)鼓励污水资源化利用,减少排污量。污水经过净化处理后可用于工业、农业、市政、渔业等。经国内外实践证明,城市污水经适当净化后用于农业灌溉是可行的,并可用作工业冷却水及工艺水、浇花园、草地、冲洗马路、汽车或作景观、消防用水等。因此,应根据各行业的所需水质及污水处理后的水质,按照“优水优用,差水差用的原则”动员及鼓励用水单位尽可能多用处理后的再生水,通过污水处理再利用一方面缓解当地的水资源供需矛盾,另一方面减少污水向水域的排放量,减轻水域自净压力,促进水域环境的良性循环。
(6)实行排污缴费制度。用水单位直接向水域排放污水的,要求排水单位必须在达标前提下排放,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其缴费额度应据超标倍数和污染治理成本不同而异,使超标排污者要付出高额的代价。对于严重超标的应限制排污,不能将缴纳排污费视为购买排污权而肆意乱排严重超标之污水,所征收的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是污染防治的主要经济来源,应全部用于水污染防治,不得随意挪用。
(7)依靠科技进步,发展环保产业。城市在产业和工业调整与结构优化过程中,应支持环保产业的开发与发展。依靠科技进步,优先发展性能先进、高效可靠、社会经济效益高、品种数量齐全的环保技术和环保设备,如工业废污水处理设备、废物减量或综合利用设备、节水设备、废水处理药剂、有关生物工程利用的环保产品与设备,以及环保监测仪器仪表等。
(8)加强水环境监测与事故预防。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网络,分不同层次在车间、工厂总排水口及受纳水体进行水质监测,以全面反映各时段、各水域的水质变化情况。应用自动化远程控制信息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及水质监测仪器等高新技术手段,不断完善和提高水环境与事故排除的预测、预报等预防能力,为水污染治理提供依据。
(9)进一步健全法规和标准,严格执法。在现有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排污标准基础上,根据时代发展和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修订、充实、完善法律体系,为依法保护水环境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对于污水排放标准应更加细化,补充尚不够全面的单项指标,对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毒物的控制应予特别重视,使水质监测更具可操作性。
建立完备的水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强化依法管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厉查处水环境违法行为和案件,为水环境的改善、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驾护航。
(10)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在水污染防治中充分发挥自身作用,保护自己的洁地免受侵污。水资源保护应是水资源统一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水的质与量密不可分,只有好的质,其量才能得到充分利用,最大程度地发挥水效益。但我国现实情况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水环境保护,实质上是将水资源保护的主要工作从水资源管理中分离了出来,水行政主管部门只是负责进行水资源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等基础性工作及配合进行一些较大的水环境保护行动,在许多自己管理的河流、湖泊被严重污染时则显的有点束手无策,这当然是有部门职责分工的局限,也有水主管部门争取不到位的问题。现在的水污染防治主要是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来操作,但环保部门比较侧重于污染源管理,对水环境污染造成水资源功能破坏的危害,缺乏切肤之感;对水情、江河综合开发对水体功能的要求、水体对污染物中自然净化能力不十分了解,这样就影响水环境保护的力度和效果。
面对工业的快速发展,污染物质的产量将明显增加,水利人应争取更多的水资源保护职能,投身于防治水污染的主战场,与环保部门紧密配合,严格控制污染物质向水域的排放,遏制水污染,使水环境逐步好转,真正实现人水和谐,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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