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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论证制度要求县级以上政府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的水资源情况

更新时间:2025-01-16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未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水资源论证的具体规定参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制定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由水利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2年3月发布实施。该管理办法对论证工作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技术依据。(www.xing528.com)

业主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水资源论证是上述工作的基础,所以必须做好,为合理配置、有效保护水资源提供依据。

水资源论证的具体规定参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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