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通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加强对水资源的权属管理,有效控制水的需求,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水法》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权。”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照《水法》,国务院于2006年颁布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许可制度是国家最基本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它依据各区域或流域水资源总量和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要,合理分配水量,既能保证各用水单位合理的需水要求,又能根据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有效控制开发利用总量,保护水环境,实现国家对水资源的宏观管理。(www.xing528.com)
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不但对已有用水者规范其用水行为,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更需要严格管理,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出的取水许可预申请后,经审查提出书面意见;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发放取水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方可按规定取用水资源。未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对于取水许可应实行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取水许可证持有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一是由于自然原因使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二是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三是社会总取水量增加而又无法另得水源的;四是产品、产量或者生产工艺发生变化使取水量发生变化的;五是废污水处理未达标就排放或者根本不处理直接排放污染水域、破坏水环境的;六是出现需要核减或者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各地应根据《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结合当地水资源状况,制定适于当地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以便有效地搞好水资源权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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