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在求职应聘过程中,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大学毕业生可以通过以下一些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依靠学校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学校对毕业生权益的保护最为直接。学校可通过制定各项措施来规范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对于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过程中的不公平、不公正行为,学校有权予以抵制以维护毕业生的公平录用权。对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就业协议,学校有权不予同意。当毕业生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报告学校,学校应努力维护毕业生的权益。
(二)依靠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可通过制定相应的规范来确定毕业生的权益,并对侵犯毕业生权益的行为予以抵制或处理。当毕业生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大胆地向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举报,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有责任维护毕业生的权益,并有责任鼓励他们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讨回公道。
(三)寻求法律援助
寻求法律援助可分进行法律咨询、委托律师代理、法律援助几种情况。
1.法律咨询
当事人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咨询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咨询获得保护的途径、方法,咨询提起诉讼的有关问题。
2.委托律师代理
委托律师代理参加调解、仲裁活动,代写诉讼文书,代理案件申诉,担任辩护人,担任自诉案自诉人,担任法律顾问或承担其他法律服务。
3.法律援助
当事人在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四)申请仲裁(www.xing528.com)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各地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仲裁申请(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申请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事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等。
(五)向有关国家行政机关投诉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管理、监督、执法职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直接向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投诉前,必须搞清楚受理单位的行政职能,以避免给行政机关造成工作上的不便或因受理单位权限所限而造成的保护不力。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这样一些单位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劳动监察大队,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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