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主体所承担的一种责任。大学毕业生的义务是指毕业生在就业活动中应对国家、社会、单位所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每个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国家、社会、单位、家庭尽到应尽的责任。在就业过程中,毕业生在享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有:
(一)责任义务
1.一般责任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培养的高级人才,国家和社会以至家庭为其成才和发展提供了其他青年群体所无法比拟的优越条件,花费了大量的财力、人力。按照“得之于社会,还之于社会,报之于社会”的原则,毕业生理应积极地、有责任地依托自己的职业行为,报效于国家、社会和家庭,承担起自己应尽的责任。
2.特殊责任
对于从国家、社会或培养单位获得特殊权利的毕业生,必须履行超过一般普通大学生的特定的责任。如:凡享受专项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的学生,毕业后为合同规定的有关单位服务一定期限;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此项义务,则应退出其获得的专项或国家奖学金。
3.服从和服务于国家需要的责任
当代大学生上大学还不完全是一种投资于未来发展的个人行为,国家、社会都为大学生的成才付出了很大代价。因此,在就业过程中,当个人意愿与就业政策发生矛盾冲突时,个人的兴趣、爱好、特长与国家的需要发生矛盾时,要从国家的需要出发,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需要,把个人的愿望和祖国的需要有机地结合起来,统一起来,逐步建立起对自己将来从事职业的兴趣,这样才能在职业岗位上实现自己的理想与抱负。
(二)诚实义务
1.向用人单位提供真实的自荐材料
自荐材料不是一般的应用性材料,是毕业生择业的一种手段,是毕业生为使用人单位了解自己、认识自己、赏识自己、接纳自己而撰写的一种材料。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提供的自荐材料应实事求是,不能弄虚作假、夸大其词。(www.xing528.com)
2.向用人单位提供基本情况应全面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向用人单位提供的基本情况应全面,以便用人单位全面地了解自己,不能因其自身的某方面弱、差,故意不撰写填明,自作聪明,抱侥幸心理,想蒙混过关。
3.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情况
人最可贵的品格是诚实,诚实的品格是大学生思想素质的重要方面。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实事求是地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情况,讲优点不要夸张,对缺点不能回避,有过失不可隐瞒。
(三)守信义务
1.遵守就业协议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实际上是一种有关就业意向的承诺,表明毕业生愿意在毕业之后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认同双方的协议并愿意督促其实现。这种三方协议一旦签订,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其基本功能在于给当事人一种相对稳定的行为预期。即在通常情况下,毕业生将不选择其他单位,用人单位也不会用其他人取代该毕业生,学校也不支持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改变承诺。讲信誉是对毕业生就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之一,毕业生必须增强信用意识,自觉履行遵守协议的义务。如果违约,必须承担违约带来的相应责任。
2.按时到工作单位报到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要求,毕业生办理完派遣手续后,应持“报到证”按时到工作单位报到。如果毕业生有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需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或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或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以及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由学校报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口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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