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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特征及计价规定

时间:2023-08-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项目特征是相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而言,对构成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和非实体的措施清单项目,为反映其自身价值的特征进行的描述。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用文字描述。理由是《计算规范》附录中“项目特征”与“工作内容”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规定。

建筑工程项目特征及计价规定

项目特征是相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而言,对构成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和非实体的措施清单项目,为反映其自身价值的特征进行的描述。

1.描述项目特征的主要作用

(1)项目特征是区分清单项目的依据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是用来表述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的实质内容,用于区分计价规范中同一清单条目下各个具体的清单项目。没有项目特征的准确描述,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清单项目名称,就无从区分。

(2)项目特征是确定综合单价的前提 由于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决定了工程实体项目的实质内容,必然直接决定了工程实体的自身价值。因此,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得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准确确定。

(3)项目特征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如果由于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不清甚至漏项、错误,从而引起在施工过程中的更改,会导致分歧或纠纷。

2.描述项目特征应遵循的原则

1)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按《计算规范》附录规定的内容,项目特征的描述按拟建工程的实际要求,能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要。

2)若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样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图集或××图号的方式。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用文字描述。

3)决定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价值大小的是“项目特征”,而非“工作内容”。理由是《计算规范》附录中“项目特征”与“工作内容”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规定。

一是“项目特征”必须描述,因为其讲的是工程项目的实质,直接决定工程的价值。

例如砖砌体的实心砖墙,按照《计算规范》“项目特征”栏的规定,就必须描述砖的品种是页岩砖还是煤灰砖;砖的规格是标准砖还是非标准砖,是非标准砖就应注明规格尺寸;砖的强度等级是MU10、MU15还是MU20等,因为砖的品种、规格、强度等级直接关系到砖的价格。还必须描述墙体的厚度是1砖(240mm),还是1砖半(370mm)等,墙体类型是混水墙还是清水墙,清水是双面还是单面,或者是一斗一卧、围墙等,因为墙体的厚度及类型直接影响砌砖的工效以及砖和砂浆的消耗量;还必须描述是否勾缝,是原浆勾缝还是加浆勾缝,如是加浆勾缝,还需注明砂浆配合比;还必须描述砌筑砂浆的种类是混合砂浆还是水泥砂浆,还应描述砂浆的强度等级是M5、M7.5还是M10等,因为不同种类、不同强度等级、不同配合比的砂浆,其价格是不同的。由此可见,这些描述均不可少,因为其中任何一项都影响了实心砖墙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

二是“工程内容”无需描述,因为其主要讲的是操作程序。

例如,《计算规范》关于实心砖墙的“工作内容”中的“砂浆制作、运输,砌砖,刮缝,砖压顶砌筑,材料运输”就不必描述。因为,发包人没必要指出承包人要完成实心砖墙的砌筑还需要制作、运输砂浆,还需要砌砖、刮缝、材料运输。不描述这些工作内容,承包人也必然要操作这些工序,才能完成最终验收的砖砌体。就好比我们购买汽车没必要了解制造商是否需要购买、运输材料,以及进行切割、焊接、加工零部件、进行组装等工序是一样的。由于在《计算规范》中,工程量清单项目与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有一一对应的关系,当采用《计算规范》这一标准时,工作内容均有规定,无需描述。需要指出的是,《计算规范》中关于“工作内容”的规定来源于原工程预算定额,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由于两种计价方式的差异,清单计价对项目特征的要求才是必需的。

3.描述项目特征的技巧

(1)必须描述的项目特征如下

1)涉及正确计量计价的必须描述。如门窗洞口尺寸或框外围尺寸。

2)涉及结构要求的必须描述。如混凝土强度等级(C20或C30)、砌筑砂浆的种类和强度等级(M5或M10)。(www.xing528.com)

3)涉及施工难易程度的必须描述。如抹灰的墙体类型(砖墙或混凝土墙等)、顶棚类型(现浇顶棚或预制顶棚等)。

4)涉及材质要求的必须描述。如装饰材料、玻璃、涂料的品种、管材的材质(碳钢管、无缝钢管等)。

5)涉及材料品种规格厚度要求的必须描述。如地砖、面砖的大小、抹灰砂浆的厚度等。

(2)可不详细描述的项目特征如下

1)无法准确描述的可不详细描述。如土的类别可描述为综合(对工程所在具体地点来讲,应由投标人根据地勘资料确定土壤类别,决定报价)。

2)施工图、标准图集标注明确的,可不再详细描述(可描述为见××图××节点)。

3)还有一些项目特征可不详细描述,但清单编制人在项目特征描述中应注明由招标人自定,如土石方工程中的“取土运距”“弃土运距”等。首先由清单编制人决定在多远取土或将弃土运往多远是困难的;其次由投标人根据在建工程施工情况统筹安排,自主决定取土、弃土的运距可以充分体现竞争的要求。

(3)可不描述的项目特征如下

1)对项目或计量计价没有实质影响的内容可以不描述。如混凝土柱高度、梁断面大小等。

2)应由投标人根据施工方案确定的可不描述。如外运土运距、购土的距离等。

3)应由投标人根据当地材料供应确定的可不描述。如混凝土拌合料使用的石子种类及粒径、砂的种类等。

4)应由施工措施解决的可不描述。如现浇混凝土板、梁的标高等。

(4)《计算规范》规定多个计量单位的描述

1)《计算规范》对“C.1打桩”的“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计量单位有“m”“m3”和“根”3个计量单位,但是没有具体的选用规定,在编制该项目清单时,清单编制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m”“m3”“根”其中之一作为计量单位。但在项目特征描述时,当以“根”为计量单位,单桩长度应描述为确定值,只描述单桩长度即可;当以“m”为计量单位,单桩长度可以按范围值描述,并注明根数。

2)《计算规范》对“D.1砖砌体”中的“零星砌砖”的计量单位为“m3”“m2”“m”和“个”四个计量单位,但是规定了砖砌锅台与炉灶可按外形尺寸以“个”计算,砖砌台阶可按水平投影面积以“m2”计算,小便槽、地垄墙可按长度以“m”计算,其他工程量按“m3”计算,所以在编制该项目的清单时,应将零星砌砖的项目具体化,并根据《计算规范》的规定选用计量单位,并按照选定的计量单位进行恰当的特征描述。

(5)规范没有要求,但又必须描述的特征 对规范中没有项目特征要求但又必须描述的个别项目应予以描述:由于《计算规范》难免在个别地方存在考虑不周的情况,因此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来完善。例如H.4“厂库房大门、特种门”,《计算规范》中以“樘”作为计量单位时,“框外围尺寸”就是影响报价的重要因素,因此,就必须进行描述,以便投标人准确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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