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唐立、武内房司贡献成果

《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唐立、武内房司贡献成果

时间:2023-08-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武内房司参与收集整理的《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3卷)由日本东京外国语大学国立亚非语言文化研究所于2001年至2003年间陆续出版。第二部分为研究编,收录了有关贵州锦屏县苗族林业契约及相关史料的研究论文。第二章为杨有赓所作《清代苗族契约文书的学术意义》。第三章为武内房司所作《鸣神与鸣官——从清代贵州苗族世纪至山林契约文书来看苗族的习俗和纠纷处理》。《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的诞生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唐立、武内房司贡献成果

唐立,英文名为Christian·Daniels,1953年 生于澳大利亚,1976年毕业于澳大利亚国立大学中国研究专业,1981年在日本东京大学学院人文科学研究专业取得东洋史学专业修士学位,1992年于日本东京大学取得文学博士学位。曾任日本国立亚非语言文化研究所(东京外国语大学附属研究院)教授,现担任香港科技大学人文学部部长,香港东亚科学史基金会理事,日本东洋文库研究员。他的研究领域有中国历史和科技史、元明清时期以云南为中心的中国西南地区和东南亚大陆的历史,目前主要研究方向为土司制度和傣族历史。由于史料有限,因此唐立多年来进行实地田野调查,寻找各类资料,不但丰富补充了历史文献的不足,还加深了对研究对象的认识,从而使学术研究更加丰满,更具科学性。唐立共发表中、英、日文著作3本,主编书籍20本,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

武内房司生于1956年,现任日本学习院大学文学部教授,研究方向为以18世纪至19世纪为中心的中国西南地区社会研究和以18世纪至19世纪为中心的民间宗教结社研究。武内房司认为历史的研究不能只关注发展专制权利的某一个民族或国家的历史,多民族共存的中国西南地区的独特历史同样具有研究价值。而对非汉族历史的研究,难点在于不能只依靠从汉族立场撰写的史料,于是武内房司开始致力于收集埋藏在农村的民间文书档案。对贵州苗族残存契约文书的整理也开始于这一时期。武内房司参与收集整理的《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3卷)由日本东京外国语大学国立亚非语言文化研究所于2001年至2003年间陆续出版。

《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年)》是在1995年春由东京外国语大学国立亚非语言文化研究所发起的“西南中国非汉族历史的综合研究”研究课题之下,由唐立、杨有赓和武内房司等组成的研究团队合作取得的研究成果。山林经营相关文书成于贵州省东南部锦屏县的部分村落中。现存最早契约文书是签订于1731年10月18日的《立卖山场杉木约》,由此可推测从18世纪之前开始,该地区的苗族人便开始了林业经营。船只通过贯穿贵州省东南部的清水江经由洞庭湖与当时的全国经济中心江南地区进行贸易往来,商人们利用该贸易线路将内地木材运送至其他地区,推动了贵州内陆木材商品化进程。现存大半文书多来自文斗寨、平鳌寨两个村落的村民手中。

开展学术研究而进行的文书收集活动始于1960年。贵州省民族研究所的杨有赓教授在1960年从文斗寨村民手中收集了契约文书490余件,并于1980年以后将该文书作为史料发表清水江流域苗族、侗族林业史和社会史的相关论文。1995年秋,唐立与杨有赓教授一同前往文斗寨、平鳌寨进行田野调查,发现当地村政府和村民手中至少存有文书3000—4000件。经由武内房司介绍,研究团队得知在杨有赓收集的一大批山林契约文书中可以看见贵州苗族自18世纪至20世纪积极展开商业性林业与汉族商人抗衡的历史过程。当时的学者大多是从汉族角度出发研究西南地区历史,而鲜有学者站在西南地区少数民族的立场上说明其社会的历史变化,也没有历史学家对西南地区少数民族有过全面深入的研究。虽然收集的山林契约文书都是由汉文书写,但却是在苗族内部签订的,足以分析他们怎样主动参与以汉族为中心的货币经济活动。于是研究团队对于收集到的850余份契约文书以及《皇木案稿》《夫役案》《山场底簿》等丰富的相关史料进行了共同研究[30],在此期间召开了四次研究会(表2)。

表2 《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史料编和研究编做成研究会(www.xing528.com)

《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年)》在编排上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史料编,将收集到的贵州锦屏县山村苗族先人遗留下来的以山林为主要对象的土地契约、分产阄书等古书籍,按照山林卖契(279件)、含租佃关系的山林卖契(277件)、山林租佃契约或租佃合同(87件)、田契(55件)、分山、分林、分银合同(90件)、杂契(45件)、民国契约(20件)的类别进行分类。山林契约文书中带有民国日期的卖契全部归为“民国契约”一类。植树前立下的承包契约和成林后立下的合同一起收录到了“山林租佃契约或租佃合同”中。空间和股份分割合同和伐木贩卖价格分配时立下的分银清单一同收录到了“分山、分林、分银合同”中。其中最早的一件订立于乾隆元年(1736),最晚的一件订立于民国三十九年(1950)。第二部分为研究编,收录了有关贵州锦屏县苗族林业契约及相关史料的研究论文。研究编共分五章,由唐立作序。第一章为唐立所作《至清水江流域苗族植树造林之始——驱使林业经营各要因》。第二章为杨有赓所作《清代苗族契约文书的学术意义》。第三章为武内房司所作《鸣神与鸣官——从清代贵州苗族世纪至山林契约文书来看苗族的习俗和纠纷处理》。该论文指出,18世纪至19世纪完成的苗族契约文书可以作为考察苗族纠纷处理办法的史料,并且提出了如何利用汉文写成的苗族文书分析苗族社会内部问题。第四章为相原佳之所作《清代中国贵州省清水江流域林业经营的侧面——以〈贵州苗族山林契约文书汇编〉平鳌寨文书为例》。该论文对汉族商人资本是否参与过山林经营的问题做了探讨,认为外来商人资本参与苗族山林经营具有一定的可能性。第五章为岸本美绪作《贵州山林契约文书与徽州山林契约文书》。

《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年)》的诞生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历史悠久的中国衍生出了大量的土地契约文书,然而随着时间的更替,大多数老契约失去时效淹没于历史长河之中,但可以从土地契约文书中看出当时社会的生产关系、社会构成、经济生活等大量重要信息,具有独特的学术价值。首先,从地区上来看,中国土地契约文书多见于历史上经济发达地区,然而依据贵州边远地区的锦屏县文斗寨和平鳌寨契约文书整理的《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填补了这一地区性空白。其次,从民族上来看,中国目前现存的契约文书多为汉民族所签订,而居住在边远山区的少数民族所签订的契约尤其稀少。《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年)》收集整理的苗族契约文书则填补了这一民族性的空白。最后,从生产类别上来看,中国现存的契约文书多为农业土地契约文书,而山林契约文书数量却不多,《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年)》收集整理的契约文书以林业契约为主,特别是其中的租佃契约和连带反映租佃关系的买卖契约正好填补了研究中国经济史急缺山林买卖契约文书和特缺山林租佃契约的空白。

除学术上的价值以外,《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年)》还对“人类生态环境共生”一类的现代研究课题提供了研究实例。17世纪以后,苗族为追求经济利益,自发展开山林经营活动,但却并未发现因开垦林木而引起生态环境严重恶化的史料。唐立认为,这是苗族考虑到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而进行了植树造林的结果。从苗族契约文书可以看出,苗族不仅重视自然资源的恢复能力和水土保全机能,还致力于将商业化林业与自然环境实现共生。这类事例不但对于历史学者具有学术价值,还对环境学研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