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引进国际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中心形成的文化遗产保护机制,既是我国积极参与推进国际项目的实际举动,也是在全球化趋势下,坚持秉承优秀传统文化自信意识的体现。一股由上至下的全民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运动潮流,自然离不开多方学者亲身参与实践。“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扎根于多个学科,拓展出炙手可热的研究领域。但长期过于分散的研究,并不利于整体学术进步和各个学科自身发展。2007年,高丙中呼吁为顺应新形势,学术界必须将过去原本分散的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对象的研究整合为共同的对象,形成新的知识生产群体,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从社会工程的概念成为学术的概念。[69]
我国民俗学学科自建立起,即是以民俗文化事象为研究对象的公共性与实践性的学科。民俗学者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无疑提供了一批强健的学术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扩大了社会对相关专业人才的需求,各大高校随之诞生“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等学科门类,这种现象遭到部分学者的批评。例如,2009年,田兆元在论文《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背景下的民俗文化与民俗学学科的命运》中指出,我们大可不必在民俗学学科之外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学科,应该在已有的民俗学的基础上进行相关的理论建构。田兆元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俗学的研究对象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民俗学研究分别对应的是实践与理论的双向发展,二者互为表里,共同发展将起到彼此促进的效果。[70]如若不然,随着今后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混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不利于民俗学发展,双向之间的矛盾问题也将日益凸显。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地方政府和具体的文化传承人在权衡各方利益之后的一种综合性行动规划,民俗学家只是保护工程的中间方,协调工作按计划进行。当学者的工作内容超出了其专业领域内的本职工作时,他在这场保护运动中所扮演的角色就会失调。2009年,施爱东在论文《学术运动对于常规科学的负面影响——兼谈民俗学家在非遗保护运动中的学术担当》中,阐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为民俗学者带来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这场运动对民俗学学科的冲击显然是巨大的。[71]周星虽并不完全赞同施爱东的看法,但对施爱东提出的问题略有同感。2012年,周星在论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和中国民俗学——“公共民俗学”在中国的可能性与危险性》中,他首先肯定了民俗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中起到的学术支撑作用,接着他将民俗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参与等社会性学术实践定义为中国式的“公共民俗学”,试图通过比较的方式,揭示目前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存在的问题。周星提出自己的看法,他认为:
“公共民俗学”既有可能与国家协作,也有可能与权力对峙,其健康发展需要各种意见均得以自由表述的社会生活空间的存在及不断扩大,国家的文化遗产行政、全社会和民俗学界需要共享一些基本的文化价值观。“公共民俗学”在中国的成长,或者说中国民俗学旨在增进国民福祉和传承文化多样性的社会实践活动,有助于推动上述社会生活空间的生成和逐步扩大,但它也可能被权力同化、异化而失去学术的自主性和尊严感,甚或沦为糟糕的文化行政的帮闲。[72]
为缓解上述现实中的紧迫情况,学习、反思国外的实践经验不失为一种不错的方法。在过去已有经验的基础上,更需要结合我国特有的历史背景和当下社会的真实情况,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非物质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鲜明的特征,是民众自发的和创造性的实践结果。通过考察非物质文化,我们可以加深对民众意识形态和精神生活层面的了解。民间文学是来自民间的、口耳相传的文化。民间文学在传播的过程中,受到人的臆想和空间环境等因素共同作用,其内容总是多变的,即民间文学长期处在一种变动的、更新的状态之中。2011年,朝戈金在论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与〈非遗法〉》中把这种特性称为,非物质文化与各个时代和社会的生活世界是“耦合”关系。[73]基于这种特性,民间文学既产生于民众的日常生活实践,又在纵向的时间和横向的空间范围内持续流动变化。
开展民间文学的保护工作,首先需要有对文化的整体进行观念保护。“整体”的观念就是不只尽可能地保护讲述者、传承人和保存其讲述的文本,还要适当保存或建构传说或故事中涉及的风物景观。2015年,李志勇在论文《从“文化空间”的概念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强化整体性保护的观点》中表示,正是由于非物质文化是由关系紧密的多维度元素组成,粘连兼备自然属性和文化属性的“文化空间”,才更需要系统整体的保护。[74]此处使用的“文化空间”的概念,来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并借鉴了向云驹对“文化空间”概念的阐释。2009年,向云驹在论文《再论“文化空间”——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若干哲学问题之二》中,阐述了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是特殊的文化遗产与文化现象,它具有场所性、在场性与身体性等特征。其中,文化空间的身体性特征要求必须有人在场与出场,并通过造型或表演才能即时感知某种文化,进而形成人的文化自觉。[75](www.xing528.com)
学术界广泛使用“文化空间”这一概念,意图并非纠结其内涵和定义,而是努力将这一外来引入的概念落实到我国具体的语境中去应用和理解。2007年,乌丙安在论文《民俗文化空间: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中之重》中,从民俗学的角度出发解读了“文化空间”的内涵概念。
通俗地说:“凡是按照民间约定俗成的古老习惯确定的时间和固定的场所举行传统的大型综合性的民族、民间文化活动,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形式。”[76]
按照这样的解释去理解“文化空间”,更能凸显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蕴含的“民俗性”。非物质文化的生命力主要来自“有人在场”的“文化空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也要最先从这方面入手。
除此之外,民俗学学者还呼吁应将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的重点放在保护传承人方面。2011年,刘锡诚在论文《论“非遗” 传承人的保护方式》中认为,凡是历史上出现的杰出传承者,必然以社会经济基础和社会开放政策为前提条件,这些杰出的传承人在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77]基于民间文学是民众集体共同创作和传承的文化这一现实性,其杰出的传承人常常隐匿在集体中,不因突出的个人行动呈现在我们眼前。一旦出现无法明确是否杰出的个人的情况时,刘锡诚提倡“记录保存”(包括文字记录和影响记录)的保护方式,不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而且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较为有效的方法。[78]
记录保存的保护方式仍存在弊端。2014年,杨利慧在论文《遗产旅游与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二三模式”——从中德美三国的个案谈起》中,从公共民俗学的立场出发,阐述记录保存的保护方式只能做到文化“消极的传承”。现行的民间文学传承人认定制度,并不能保证有效的听众,极易致使传承人陷入困难境地。为避免“消极的传承”做到“积极的传承”,就需要人为有意识地促进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日常生活中不断传播、流通。[79]杨利慧提出一条可以利用的有效传播途径,即遗产旅游。在保持民间文学叙事的基本情节不变的前提下,发展围绕体现主题的风物遗迹,适当地开展相关演出等活动的遗产旅游。在出于保护地方民间文学目的的同时,深度挖掘可利用的文化资源转变为经济价值,实现精神、物质全面建设。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离不开民俗学学科的引导。在民俗学视角下,民俗学知识有利于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国际形势大潮驱动和迫切需要建设我国文化事业的现实情况下,应加速推进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保护工作方式。不仅要学习前人丰富经验,还需民俗学者实际参与到保护工作中,以优秀的研究成果不断深化现实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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