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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群体的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实践与反思

时间:2023-08-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一特征传递出传承人在这一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传统手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能“见人”,这里的“人”所赋予的含义我们不能简单认为是“代表性传承人”才具备的能力,因为传统手工艺不是一个人所拥有的,而是属于一个族群。日本的“民间国宝”这一称号和我国的“代表性传承人”较为相似,在日本“民间国宝”意为无形文化的持有者。

个人与群体的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实践与反思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根植于地方社会日常生产生活的一种文化形态,秉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即以传承人为载体,同时也以传承人为主体,而进行的活态性文化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一特征传递出传承人在这一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现代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席卷,非物质文化遗产出现了生存危机,用现代理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再造,丧失了文化属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失去了传承的文化价值和意义。为了维护人类文化的多样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法规,我国于2005年颁布《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建立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传承人制度体系。但在此之前,我国就已出现类似传承人认定制度的雏形,1979年8月,由国务院委托原轻工业部首次对有突出贡献的工艺美术艺人授予“中国工艺美术家”荣誉称号,这一表彰行为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工艺美术行业的发展。1988年1月,原轻工业部、国家科委为进一步促进工艺美术行业荣誉称号的制度化运行,联合颁布了《工艺美术行业荣誉称号试行办法》,授予那些技艺高超、贡献突出的艺人们“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经过不断的发展完善,国务院于1997年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以条例规章的形式确立了认定的标准和程序,从而促进对工艺美术的保护。[17]从工艺美术分类的角度,可以看出其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传统手工艺”。自1996年,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下属的国际民间艺术组织共同评审认定“民间工艺美术大师”“一级民间工艺美术家”等,由于“工艺美术”与“民间工艺美术”存在一定的重叠部分,使得我国在工艺美术传承人认定方面出现了官方和民间两种不同的交叉体系。

随着人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传承人”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与重视。对国家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见我国2008年颁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在该文件中关于认定与管理都有了具体的规范和相应的程序。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进行,与其相关的政策法规也在不断地完善,于2019年文化和旅游部重新颁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2020年3月1日起实施),对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的界定进一步完善:(一)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由此可见,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传承人是具有“代表性”这一特性的,然而与“代表性”传承人相对而言的“普通性”传承人又该何去何从呢?由此也呈现出了完全不同的两种极端形态,即官方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的光环与民间的普通传承人的无名无分之间的鲜明对比。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实践,是以群体的当代生活为核心的,是建立在生产生活需要基础上的保护,传统手工艺类非遗更是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不可分,传统手工艺作为日常的生产生活,通过“器”与“物”的过程来满足人们的日常需求,作为主体的“人”,实践手段的“技”和价值载体的“器”与“物”共同构成了传统手工艺保护的完整体系。“手”作为人身体的延伸是“地方社会的人”,既是生产者也是使用者。传统手工艺体现的是一个民族和人群的生产、生活方式,也是一种文化现象,是一种不断运动着的活态存在,普通的民间传承人才是其主要力量,传统技艺如果脱离其原生群体空间而独自存在,那么它也就失去活态存续的文化性与历史性。传统手工艺保护与发展中所体现的活态性主要就是以人为载体而呈现的。传统手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能“见人”,这里的“人”所赋予的含义我们不能简单认为是“代表性传承人”才具备的能力,因为传统手工艺不是一个人所拥有的,而是属于一个族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是多方博弈的结果,如果对于传统工艺的保护仅仅依靠国家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那么就会弱化或掩盖更大范围的普通人的作用,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光环集中在某一个传承人身上,会引起其他民族文化传承者的不满,他们会因对代表性传承人的“厚待”而不服。尤其是随着产业化发展,传统手工技艺经过创新加工,迎合广大消费者的需求,在市场经济中占有一席之地,从而使得“传承人”名利双收。对于大多数的普通人来说,他们的价值认知会因为种种“厚待”而发生偏差,不再把自身的传统手工艺当作自然而然的生活,而把它视为一项能带来各种利益的任务来完成。而如果这项传统工艺不能带来相应的“厚待”,那么人们就会默默放弃,逐渐远离,成为遗产传承中的边缘群体,形成一种“与我无关、事不关己”的看客心态,从而改变“非遗”传承人之间的人际生态关系,对非遗的保护和传承造成极大的障碍。(www.xing528.com)

我国的传承人制度呈现的是纵向分布的状态,即“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级制度体系,而在每一级横向状态下的设置尚缺乏相应的体系,仅是“代表性传承人”未免太过狭隘。日本的“民间国宝”这一称号和我国的“代表性传承人”较为相似,在日本“民间国宝”意为无形文化的持有者。日本在关于传承人认定制度的法规中呈现出较为完善的多种传承形态,除了有针对个人的“人间国宝”外,还另外增加了“综合认定”和“群体认定”两种方式,以弥补个人认定的不足。日本较早地进行了关于传承人制度的认定,1950年就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在不断的实践和反复修订后,最终形成了一套严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制度。

日本的这项认定制度较好地解决了因个体传承人带来的一系列弊端,我国应该结合自身国情制定出相应的传承人认定制度。因为传统手工艺如果仅靠个人进行传承,不仅会影响群体社会关系和谐,还会因为排除绝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获得支持的可能性而出现“人亡艺绝”的画面,手工技艺的传承也将趋于单一化,同时也违背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初衷。真正意义上的传承人应是“在有重要价值的非遗传承过程中,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杰出的技术、技艺、技能,为社区、群体、族群所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一切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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