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
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10-1的规定。
表10-1 民用建筑的分类
注:(1)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0-2的规定。
表10-2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应根据其实际用途、预期的火灾特性和建筑空间特性,发生火灾后的危害等因素设置合适的报警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考虑保护对象的火灾危险性、空间的大小与高度和环境条件、保护对象的火灾特性与体量、建筑内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的联动需要。建筑内需要早期报警或提醒人员疏散的场所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规定,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 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 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 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 000m2的卷烟仓库。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 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 000m2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www.xing528.com)
(4)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 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 2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 000个的体育馆。
(7)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建筑,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 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 000m2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张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9)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11)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12)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3)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还规定: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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