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坑工程监测报警值应符合基坑工程设计的限值、地下主体结构设计要求以及监测对象的控制要求。基坑工程监测报警值由基坑工程设计方确定。
(2)基坑工程监测报警值应以监测项目的累计变化量和变化速率值两个值控制。
(3)因围护墙施工、基坑开挖以及降水引起的基坑内外地层位移应按下列条件控制:
1)不得导致基坑的失稳。
2)不得影响地下结构的尺寸、形状和地下工程的正常施工。
3)对周边已有建(构)筑物引起的变形不得超过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4)不得影响周边道路、地下管线等正常使用。
5)满足特殊环境的技术要求。
(4)基坑及支护结构监测报警值应根据监测项目、支护结构的特点和基坑等级确定,可参考表11-5确定。
(5)周边环境监测报警值的限值应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如无具体规定,可参考表11-6确定。
表11-5基坑及支护结构监测报警值
注:h—基坑设计开挖深度;f—设计极限值。累计值取绝对值和相对基坑深度(h)控制值两者的小值。当监测项目的变化速率连续3d超过报警值的5O%,应报警。(www.xing528.com)
表11-6 建筑基坑工程周边环境监测报警值
注:1.H——建(构)筑物承重结构高度。
2.第3项累计值取最大沉降和差异沉降两者的小值。
(6)周边建(构)筑物报警值应结合建(构)筑物裂缝观测确定,并应考虑建(构)筑物原有变形与基坑开挖造成的附加变形的叠加。
(7)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报警;若情况比较严重,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当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
2)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出现异常情况或基坑出现渗漏、流沙、管涌、隆起或陷落等。
3)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4)周边建(构)筑物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可能发展的变形裂缝或较严重的突发裂缝。
5)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报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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