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基坑边缘以外1~3倍开挖深度范围内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均应作为监控对象。必要时,尚应扩大监控范围。
(2)位于重要保护对象(如地铁、上游引水、合流污水等)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监测点的布置,尚应满足相关部门的技术要求。
(3)建(构)筑物的竖向位移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构)筑物四角、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处,且每边不少于3个监测点。
2)不同地基或基础的分界处。
3)建(构)筑物不同结构的分界处。
5)新、旧建筑物或高、低建筑物交接处的两侧。
6)烟囱、水塔和大型储仓罐等高耸构筑物基础轴线的对称部位,每一构筑物不得少于4点。
监测精度见表11-2b。
(4)建(构)筑物的水平位移监测点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墙角、柱基及裂缝的两端,每侧墙体的监测点不应少于3处,监测精度见表11-2a。
(5)建(构)筑物倾斜监测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监测点宜布置在建(构)筑物角点、变形缝或抗震缝两侧的承重柱或墙上;
2)监测点应沿主体顶部、底部对应布设,上、下监测点应布置在同一竖直线上;
3)当采用铅锤观测法、激光铅直仪观测法时,应保证上、下测点之间具有一定的通视条件。
建筑物倾斜监测精度应符合《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2007)及《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 8—2007)的有关规定。
建(构)筑物监测点埋设示意如图11-10、图11-11所示。(www.xing528.com)
图11-11 建(构)筑物焊接式观测标志埋设示意图
(6)建(构)筑物的裂缝监测点应选择有代表性的裂缝进行布置,在基坑施工期间当发现新裂缝或原有裂缝有增大趋势时,应及时增设监测点。每一条裂缝的测点至少设2组,裂缝的最宽处及裂缝末端宜设置测点,裂缝宽度监测精度不宜低于0.1mm,长度和深度监测精度不宜低于1mm。
(7)地下管线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管线年份、类型、材料、尺寸及现状等情况,确定监测点设置。
2)监测点宜布置在管线的节点、转角点和变形曲率较大的部位,监测点平面间距宜为15~25m,并宜延伸至基坑以外20m。
3)上水、煤气、暖气等压力管线宜设置直接监测点。直接监测点应设置在管线上,也可以利用阀门开关、抽气孔以及检查井等管线设备作为监测点。
4)在无法埋设直接监测点的部位,可利用埋设套管法设置监测点,也可采用模拟式测点将监测点设置在靠近管线埋深部位的土体中。
管线监测点埋设示意如图11-12所示,水平位移监测精度不宜低于1.5mm,竖向位移监测精度不宜低于0.5mm。
图11-12 直埋管线监测点埋设示意图
(8)基坑周边地表竖向沉降监测点的布置范围宜为基坑深度的1~3倍,监测剖面宜设在坑边中部或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并与坑边垂直,监测剖面数量视具体情况确定。每个监测剖面上的监测点数量不宜少于5个,埋设示意同图11-12所示,竖向位移监测精度应符合相关规范、规程的规定。
(9)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孔应布置在有代表性的部位,数量视具体情况确定,并形成监测剖面。同一监测孔的测点宜沿竖向布置在各层土内,数量与深度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在厚度较大的土层中应适当加密,监测精度不宜低于1m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