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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操作技巧

更新时间:2025-01-16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二)工程量清单计价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工程结算应按本规范执行。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一)术语

1.工程量清单

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2.项目编码

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为统一编码,其中,一、二位为附录顺序码,三、四位为专业工程顺序码,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七至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

3.综合单价

在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4.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5.预留金

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

6.总承包服务费

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

7.零星工作项目费

完成招标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

8.消耗量定额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正常施工条件下制定的,生产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社会平均消耗量。

9.企业定额(www.xing528.com)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资料制定的,并供本企业使用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

(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工程结算应按本规范执行。

(2)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3)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应根据本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按设计文件或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中的“工程内容”确定。

(5)措施项目清单的金额,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本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确定。

(6)其他项目清单的金额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招标人部分的金额可按估算金额确定。

2)投标人部分的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人提出要求所发生的费用确定,零星工作项目费应根据“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确定。

3)零星工作项目的综合单价应参照本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填写。

(7)招标工程如设标底,标底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以及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8)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

(9)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10)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除上述第九条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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