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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乡建筑工程队诉至法院要求第四施工队履行合同或赔偿经济损失

时间:2023-08-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2月6日,市政工程公司下达停工文件,某乡建筑工程队不服,以合同经双方自愿签订,并有营业执照为由,于12月12日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第四施工队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毁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某乡建筑工程队诉至法院要求第四施工队履行合同或赔偿经济损失

【背景材料】

1995年10月20日,某化工厂与某市政工程公司签订钢铁厂地下排水工程承包合同,总长7000m,市政工程公司将任务下达给该公司第四施工队。事后,第四施工队又与某乡建筑工程队签订分包合同,由乡建筑工程队分包4000m施工任务,合同金额40万元,11月10日正式施工。1995年11月25日,市建设委员会主管部门在检查该项工程施工中,发现某乡建筑工程队承包手续不符合有关规定,责令停工。某乡建筑工程队不予理睬。12月6日,市政工程公司下达停工文件,某乡建筑工程队不服,以合同经双方自愿签订,并有营业执照为由,于12月12日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第四施工队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毁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问题】

1.依法确认总承包、分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2.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应由哪个机关(机构)确认?

3.某乡建筑工程队提供的承包工程法定文书完备吗?

4.某市建设委员会主管部门是否有权责令停工?

5.合同纠纷的法律责任如何裁决?

【参考答案】(www.xing528.com)

1.该案例中的总承包合同有效,分包合同无效。理由是:

(1)第四施工队不具备法人资格,无合法授权。

(2)第四工程队将总体工程1/2以上的施工任务发包给某乡建筑工程队施工,属非法转包行为。

2.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应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

3.某乡建筑工程队提供的承包工程法定文书不完备。某乡建筑工程队只交验了营业执照,并未交验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4.某市建设委员会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工。

5.合同纠纷双方均有过错,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法宣布分包(实为转包)合同无效,终止合同,由市政工程公司按规定支付已完工程量的实际费用(不含利润),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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