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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过程合同管理指南

时间:2023-08-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经双方共同清点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4)到货地点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发包人负责运至合同约定的地点。按照合同对质量责任的约定,此次检查试验通过后,仍不能解除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存在的质量缺陷责任。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因工程师指令失误和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施工过程合同管理指南

(一)材料和设备的到货检验

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材料和设备供应一览表,按时、按质、按量将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运抵施工现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到货清点。

(1)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现场接收。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其供应材料和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并对这些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负责。发包人在其所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到货前24h,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清点的工作主要包括:外观质量检查;对照发货单证进行数量清点(检斤、检尺);大宗建筑材料进行必要的抽样检验(物理、化学试验)等。

(2)材料和设备接收后移交承包人保管。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经双方共同清点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损坏丢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不按规定通知承包人验收,发生的损坏丢失由发包人负责。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与约定不符时的处理。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与约定不符时,应当由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视具体情况不同,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材料和设备单价与合同约定不符时,由发包人承担所有差价。

2)材料和设备种类、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与合同约定不符时,承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材料的规格、型号与合同约定不符时,承包人可以代为调换,发包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4)到货地点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发包人负责运至合同约定的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量时,发包人将数量补齐;多于合同约定的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合同约定的供应时间,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发生延误,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设备

(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和设备的,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和设备质量负责。

(2)承包人在材料和设备到货前24h应通知工程师共同进行到货清点。

(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在工程师要求的时间内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二)材料和设备的使用前检验

1.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需要在使用前检验或者试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检查试验,费用由发包人负责。按照合同对质量责任的约定,此次检查试验通过后,仍不能解除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存在的质量缺陷责任。即承包人检验通过之后,如果又发现材料和设备有质量问题时,发包人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重建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由此延误的工期。

2.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设备

(1)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和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4)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三)工程质量标准

1.工程师对质量标准的控制

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发包人对部分或者全部工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应支付由此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达到或超过约定标准的,给予质量认可(不评定质量等级);达不到要求时,则予拒收。

2.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处理

不论何时,工程师一经发现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工程部分,均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师的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的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的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发包人承担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因双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责任由双方分别承担。

如果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四)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和返工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经过工程师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赔偿发包人的直接损失,工期不应顺延。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原则上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果实际影响了施工的正常进行,其后果责任由检验结果的质量是否合格来区分合同责任。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和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五)使用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施工

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施工,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

若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施工,应首先取得工程师认可,然后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不论哪一方要求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一旦发生擅自使用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情况时,由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隐蔽工程与重新检验

1.检验程序

(1)承包人自检。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h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

(2)共同检验。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请求验收通知后,应在通知约定的时间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检查或试验。检测结果表明质量验收合格,经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工程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如果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承包人通知的验收时间前24h,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验收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h。

若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又未按时参加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承包人经过验收的检查、试验程序后,将检查、试验记录送交工程师。本次检验视为工程师在场情况下进行的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的正确性。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等要求,验收24h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2.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了验收,当其对某部分的工程质量有怀疑时,均可要求承包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重新检验表明质量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七)施工进度管理

工程开工后,合同履行即进入施工阶段,直至工程竣工。这一阶段工程师进行进度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控制施工工作按进度计划执行,确保施工任务在规定的合同工期内完成。

1.按计划施工

开工后,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一般情况下,工程师每月均应检查一次承包人的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由承包人提交一份上月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本月的施工方案和措施。同时,工程师还应进行必要的现场实地检查。

2.承包人修改进度计划

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受到外界环境条件、人为条件、现场情况等限制,经常出现与承包人开工前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时预计的施工条件有出入的情况,导致实际施工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不管实际进度是超前还是滞后于计划进度,只要与计划进度不符时,工程师都有权通知承包人修改进度计划,以便更好地进行后续施工的协调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师的要求修改进度计划并提出相应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所有的后果都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程师不对确认后的改进措施效果负责,这种确认并不是工程师对工程延期的批准,而仅仅是要求承包人在合理的状态下施工。因此,如果修改后的进度计划不能按期完工,承包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暂停施工

(1)工程师指示的暂停施工

1)暂停施工的原因。在施工过程中,有些情况会导致暂停施工。虽然暂停施工会影响工程进度,但在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发布暂停施工的指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的起因可能源于以下情况:

①外部条件的变化,如后续法规政策的变化导致工程停建、缓建;地方法规要求在某一时段内不允许施工等。

②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原因,如发包人未能按时完成后续施工的现场或通道的移交工作;发包人订购的设备不能按时到货;施工中遇到了有考古价值的文物或古迹需要进行现场保护等。

③协调管理的原因,如同时在现场的几个独立承包人之间出现施工交叉干扰,工程师需要进行必要的调解。

④承包人的原因,如发现施工质量不合格;施工作业方法可能危及现场或毗邻地区建筑物或人身安全等。

2)暂停施工的管理程序。不论发生上述何种情况,工程师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发出暂停施工通知后的48h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师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提出书面的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复工通知后的48h内给予相应的答复。如果工程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h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以自行复工。

如果停工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如果停工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果因工程师未及时作出答复,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由于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的暂停施工。

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款中对以下两种情况,给予了承包人暂时停工的权利:

1)延误支付预付款。发包人不按时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在约定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预付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拖欠工程进度款。发包人不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且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时,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工期延误(www.xing528.com)

(1)可以顺延工期的条件。按照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件的规定,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h。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工期顺延的确认程序。发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应将延误的工期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经被确认。

工程师确认工期是否应予顺延,应当首先考察事件实际造成的延误时间,然后依据合同、施工进度计划、工期定额等进行判定。经工程师确认顺延的工期应纳入合同工期,作为合同工期的一部分。如果承包人不同意工程师的确认结果,则按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5.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

施工中如果发包人出于某种考虑要求提前竣工,应与承包人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提前竣工的时间。

(2)发包人为赶工应提供的方便条件。

(3)承包人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可能采取的赶工措施。

(4)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

承包人按照协议修订进度计划和制定相应的措施,工程师同意后执行。发包方为赶工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

(八)设计变更管理

1.工程师指示的设计变更

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款中明确规定,工程师依据工程项目的需要和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可以就以下方面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设计变更程序

(1)发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样和说明。

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所需的变更。

因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承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因施工方便而要求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发包人采纳,若建议涉及对设计图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则须经工程师同意。

未经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改或换用,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所发生费用和获得收益的分担或分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约定。

3.变更价款的确定

(1)确定变更价款的程序

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可提出变更涉及的追加合同价款要求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相应调整合同价款。如果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14天内,未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2)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后14天内,对承包人的要求予以确认或作出其他答复。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答复时,自承包人的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条款处理。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如由于承包人原因实际施工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某工程部位的施工与其他承包人的施工发生交叉干扰,工程师发布的指示改变了该承包人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导致施工成本的增加或效率降低,承包人无权要求补偿。

(2)确定变更价款的原则。确定变更价款时,应维持承包人投标报价单内的竞争水平。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九)工程量计量程序

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现场实际计量前24h通知承包人共同参加。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如果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工程师自行计量的结果有效,并可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若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工程师单方计量的结果无效。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发包人的支付责任

发包人应在双方计量确认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延期付款协议中须明确延期支付时间,以及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的合同责任

1.合同约定工期内发生的不可抗力

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承发包双方人员的伤亡损失,分别由各自负责。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按照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转移风险的有效措施。如果工程是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险,当在承包人有权获得工期顺延的时间内,发包人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办理保险的延续手续;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期竣工,承包人也应自费办理保险的延续手续。对于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能全部弥补损失的部分,则应由合同约定的责任方承担赔偿义务。

(十二)施工环境的管理

1.遵守法规对环境的要求

施工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施工噪声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承包人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保持现场的整洁

承包人应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

3.重视施工安全

(1)安全施工

1)发包人应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因承包人采取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安全防护

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振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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